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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7111号
潘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生诉被告潘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3717)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1月12日上午10时在天目湖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春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498号
谢军、徐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陆栋颖诉被告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1214)、被告徐菊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8****122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2011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未原告办理溧阳市锦江花园17幢二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韦建军、人民陪审员沈紫阳、人民陪审员钱长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937号
胡伟:
本院受理原告蒋梅芳诉被告胡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1****20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韦建军、人民陪审员沈紫阳、人民陪审员钱长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3904号
陆雪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生蒙诉被告陆雪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463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陆雪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周生蒙支付1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25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4710号
陈海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64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海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常州市申欧建材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25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570号
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正才诉被告溧阳市天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157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正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文武,联系电话:0519-87166508,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5717号
陈福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夕庚诉被告彭建平、陈福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9****08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彭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夕庚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2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福英以其与被告彭建平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金夕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彭建平、陈福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216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936号
相志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爱庆、史方圆诉被告相志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3****2215)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相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史方圆财产损失费人民币1250元。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相志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殷克平,联系电话:0519-8703591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溧复执字第104号
吴明星:
许元建与吴明星(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16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许元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未能在规定之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锦绣花园二区6幢1-401室不动产进行评估,经综合测算,该房地产总价为160.52万元。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价格鉴定结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沈杰,联系电话:0519-870350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溧复执字第438号
周俊:
潘胜军与周俊(身份证号码:3204831979****17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溧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潘胜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未能在规定之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常州江南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你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东华园三区22幢1-401室房进行了评估鉴定,标的价格鉴定总额为68.52万元。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价格鉴定结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沈杰,联系电话:0519-870350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