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伟、颜晓兰、张宏兴、姚云杰、陈秋萍、姜云龙、刘荣华、张梅珍、钱勇、谢军、徐菊芳,速到溧阳法院拿法律文书!

王建伟、颜晓兰、张宏兴、姚云杰、陈秋萍、姜云龙、刘荣华、张梅珍、钱勇、谢军、徐菊芳,速到溧阳法院拿法律文书!

溧阳法苑 内地男星 2018-01-31 16:16:13 623


【声明:下述公告系转发,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浏览本院官网公告网页,所有公告内容及刊登时间均以该网站为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7129号

王建伟、颜晓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来福诉被告王建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1****0016)、颜晓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6****0025)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建伟、颜晓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来福支付代偿款49391.5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939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王建伟、颜晓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970号

张宏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小卫诉被告张宏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5835)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张宏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史小卫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史小卫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宏兴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0519-870359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414号

姚云杰、陈秋萍、姜云龙、刘荣华、张梅珍、钱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春诉被告姚云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4013)、陈秋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4023)、姜云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4019)、刘荣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2****5224)、张梅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0422)、钱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001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原告赔付给102室赵志华家的赔偿款16996元;2、请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原告地板受潮严重变形损失费(待鉴定)(5000元);3、请求判令6名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0519-870359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498号

谢军、徐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陆栋颖诉被告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1214)、被告徐菊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8****122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谢军与原告陆栋颖于2011年1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陆栋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6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12080元,由原告陆栋颖负担6040元,由被告谢军负担60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6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及被告住所地张贴。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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