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下述公告系转发,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浏览本院官网公告网页,所有公告内容及刊登时间均以该网站为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9333号
杨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方诉被告杨立新(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731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各项损失118754.9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韦建军、人民陪审员汤建新、人民陪审员李海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及被告住所地张贴。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590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7110号
沈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凌爱忠诉被告沈国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3717)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沈国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凌爱忠劳务费31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沈国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春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7111号
潘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生诉被告潘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3717)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潘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军生定作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潘国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春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627号
檀润结: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芳诉被告谭润结(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973****435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檀润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肖芳归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檀润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柏青,联系电话:0519-8703591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628号
张乐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芳诉被告张乐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68****4310)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乐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肖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乐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柏青,联系电话:0519-8703591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5960号之一
溧阳金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明与被告溧阳金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溧阳金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永明归还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金绿洲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如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杜平,联系电话:0519-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8279号
虞将军:
本院受理原告朱荣生诉被告虞将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825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40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25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8942号
徐宝:
本院受理了原告胡欢诉被告徐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2257)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起诉离婚;2、小孩归男方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84号
汤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军诉被告汤建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8****82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决认定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薛凯,联系电话:0519-8703725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248号
王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小平诉被告王东(3204811984****121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小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36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3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斐,联系电话:0519-870351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973号
江才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金华诉被告江才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4****3917)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建花、江才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金华装修欠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宋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陈建花、江才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柏青,联系电话:0519-8703591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5669号之一
史锋平:
本院受理原告芮洲诉被告史锋平(身份证号:3204811983****241X)、唐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唐银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芮洲归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唐银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芮洲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史锋平对本判决第一、二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芮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39元,被告唐银美、史锋平负担501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如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杜平,联系电话:0519-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