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478号
张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如荣诉被告张国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16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冯如荣货款134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国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桃,联系电话:0519-8703396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7384号
齐丽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阿强诉被告齐丽仁(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5102142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齐丽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邱阿强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齐丽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116911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6646号
刘建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士杰诉被告刘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18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士杰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被告刘建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金文,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邮编:213300。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1089号
李伟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征维诉被告李伟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73****22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征维支付货款29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家林,联系电话:0519-8703226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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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8241号之一
戴进福、朱惠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兰芳与被告戴进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04231413)、朱惠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11100029)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戴进福、朱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兰芳归还欠款本金60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 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戴进福、朱惠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03769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环资庭,邮编:213300。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7276号
钱锦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爱琴诉被告钱锦秀(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20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1民初7276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钱锦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钱爱琴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1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钱锦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04821064,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春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1131号
吕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管华平诉被告吕永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401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892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28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柏青,联系电话:0519-8703591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庭,邮编:213300。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983号
溧阳市韵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前明与被告溧阳市韵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32017.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9:00分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1民初1352号
沈法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强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法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1102972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400元,及从违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14:00分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