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1419号
翟盈盈: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飞龙诉被告翟盈盈(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00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速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翟盈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飞龙支付借款本金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50元,由被告翟盈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226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01356-1号
曹逸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慧娟诉被告曹逸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7019)、被告周琴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4****702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及利息360000元(月利率2分,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226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35号
钱定清、周田芳:
本院受理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定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413)、周田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0442)、戴建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325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钱定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81428.42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35‰标准计算),承担律师费48000元,合计1129428.42元;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钱定清、周田芳所有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3、判令被告周田芳、戴建军对被告钱定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们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承办法官:殷建国,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36号
钱定清、周田芳:
本院受理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定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413)、周田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0442)、张保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00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钱定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103492.59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990375‰标准计算),承担律师费50000元,合计1153492.59元;2、判令被告周田芳、张保洪对被告钱定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们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承办法官:殷建国,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11号
范斌胜:
本院受理原告胡华根诉被告范斌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841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73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忠明、人民陪审员徐婷、朱全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南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字第0622号
朱振华、陈雯: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俊桃诉被告朱振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0018)、陈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482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向你送达(2016)苏0481民初6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驰,联系电话:0519-870322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字第0623号
狄云杰、陈婷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俊桃诉被告狄云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0414)、陈婷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00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同时向你送达(2016)苏0481民初62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110000元的财产。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5月3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驰,联系电话:0519-8703226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952号
溧阳市濑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军、徐菊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平诉被告溧阳市濑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军(身份证号3204811974****1214)、徐菊芬(身份证号3204231978****1220)协助房产过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市濑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王平之间于2010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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