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一个我居住地发生的实事:对一位住院待产的孕妇,医院检查盆骨狭窄,胎儿脐带异常、头部偏大,医生建议用剖腹产的方式生产。产妇接受医生的意见,可媳妇的婆婆死活不同意剖腹产,夫妻双方和医生无奈顺从了老人意愿。结果产床上出大事,孩子死了,产妇大出血,经抢救好不容易保住了一条命。事情发生后没过多少天,那位大难不死的产妇决然提出离婚,夫妻二人和两个家庭就此恩断义绝。
婆婆不顾媳妇死活,弱势无主的丈夫在事关妻子性命的事情上当不了家,仅此状况,心理刺激强烈而作用持续长久。媳妇感到在丈夫家人心里自己是个外人,或者只是个生产工具,于是女人对这一家、这段姻缘再无眷恋。实际上,这类事例并不罕见,只是没有正式统计,通常不曝光这种家事罢了。
8月31日,发生了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的事件,媒体报道后掀轩然大波。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矛盾焦点集中在责任认定上,双方陆续做出相关声明,澄清事件责任。网民分别站队,或骂丈夫为”渣男”,或指医院失职,而网上众议和媒体评论不仅限于责任纠纷,不完全归纳,眼下此轮热议涉及到这些话题:
其一,妇女无助地位;其二,孕妇生产方式自主权,以及患者本人的医疗决定权;其三,医患矛盾乃至整个“社会信任”的溃败与忧患;其四,分娩痛苦与“无痛分娩”的应用普及;其五,对个人或家庭的警示,在男方,“对妻子好一点”,在个人,应注重精神健康,增强抗应激能力。
这样的话题扩展非常好。生产这事和亿万家庭息息相关,同时它是人类伟大事业,或许没有其他事业比这更伟大。大家正在热议、参与伟大事业,话题扩展意味着讨论深入,重视血的教训。
不就此事区分责任就失去最现实的意义了,分辨责任的过程即摆事实讲道理的过程,也是在解决特殊事件中获得新知的过程。而确认权利、责任和道德意义靠什么呢?不是应有规则的宣讲与引用,也不是提出道德要求。这里,必须确定,拿来“技术主义”——技术分析决定一切。
急于澄清责任的医院和家属两方面,都走偏了,大部分网议也走偏。此事件要害字眼、关键概念是什么?是“自杀”!
也就是说,不是对生产、也不是对医患关系再认识,而应该是对自杀现象的再认识。
无论各方坚持何种说法,有个基本事实不得不承认,故而有共识。那就是排除他杀,排除意外坠楼,死者死因为自杀无疑。分析就从这里开始,从毫无争议的、不掺杂任何推测成分的死因开始。
“自杀”是怎么回事?专家学者为自杀划分了多种类型,利他性、自我型、失调型、报复型……另有情绪性和理智型两大类划分。而所有自杀行为,不管人为给它分派了什么类型,根本原因和要害概念就一个,这就是“绝望”。
跟来下一个问题,谁导致了她的自杀?对她的最后一击来自何处?如果有证据说明这最后一击或最后的刺激因素来自医方,那就是医院担全责;如果没有这种证据,则免谈医院责任。
自杀,太严重了,但不管有多严重,也毕竟不是判断医疗处置对错的依据。有了自杀悲剧的结局,于是医院除外的各方“鸡蛋里挑骨头”,可想没想到,自杀行为和医院并无半根毛的关系。要是产妇临终前归咎于医院、医生,那就没有不在跳楼前明确将委屈、愤恨表达出来的道理——那不就白死了吗?不自杀或自杀没成功,啥事没有就过了,谁也不能指责医院,而医院还是按例行程序做了那么多,就因为有人自杀而认定有重大过错了?这个理讲不通。
家属说同意剖腹产,医院摆证据说家属不同意剖腹产,有意思吗?医院不同意剖腹产,又不是蓄意害人,那是医疗意见和技术方案,医生本来就有权不同意。即便医生不同意,也并非产妇自杀的原因,这显然没关联。同意不同意剖腹产又如何?对医院,那都不意味着必然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顺产有困难,还可以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将医院技术方案认定为自杀成因,以自杀行为为准认定医院过错,不成立。
“不生孩子不知道疼”,“女人生孩子就是去鬼门关走一道”,这话没错,并且对没生孩子的男女来说,谈不上感同身受。然而我们要问,孕妇忍受不了产前疼痛而自杀,这自杀缘由可以成立吗?
不。人类生孩子的历史大概千百万年,健康女性如果不具备过这一关的本能,我们人类就难以为继了。孕妇因疼痛难忍而自杀的个例,如果不是前所未有,统计数据也不足以验证这个现实、具体的自杀成因。故而,为忍不了产前剧痛而毅然赴死,结论轻率,不科学。
产前抑郁症,危害性大于产后抑郁症,严重的话会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诸如自残、自杀等。这是个近年来才严重起来的病象,患者以白领女性为主,可能和生活水平提高同时女性又面临多种内外压力有关。具体到这次自杀的当事人,有没有这病不好说,但有一点可以确认:她的不忍,并非不忍一时,而是(个人主观上)对生活、对前景已经不抱憧憬和希望,感觉今后的幸福与美好已经与其无关。就连肚里的孩子,出生后也不能为她明确今后的生活前景,所以她才不在意这个“别人的小生命”。
不能指望怀孕期间女性的理性水平有多高。此时体内激素水平显著变化,可影响大脑中调节情绪的神经传递素的变化。有专家说“可能在怀孕6-10周时初次经历这些变化,之后当开始为分娩做准备时,会再次体验到这些变化”。那个坠楼的孕妇,自杀意图并非突如其来,痛苦、失望、恐惧的情绪肯定是原来就有的。此时,即便未见明显病状,对丈夫产生新的要求或者不合理期望,或者极度缺乏安全感,有这些不良现象都不奇怪。
产妇在住院时坠楼自杀,医生没责任吗?这问题看似难为人,其实好解释。技术性解释,这貌似的难题便迎刃而解——如果医生受过预防住院孕妇临产前自杀的培训,如果医院和医疗管理机构曾经拿出过“预防住院孕妇临产自杀”的规章制度,那么,医生必须担责,而不曾有过的话,医生就不用担责。因为,医生不该为不具备这种英明预见而被处罚。
我把责任都推给死者丈夫、家属了?没有啊!谁来确认她亲近人的责任?人家又怎么个担责法?都是瞎操心,没答案,没意思。想想,是不是这样?
我对那家医院也没什么好感。那么郑重其事、大张旗鼓地对外公布声明,直指死者家属撒谎造谣,过分。别的事不好判断,但我能据此看到一点:医院对面的那家人,就一没背景的普通人家。
这个极特殊医案,会受到医界、学界的重视,尤其心理学和医院精神科、妇产科,需要对其认真研究。孕妇住院前后的生活、精神、家庭关系乃至童年经历等各种现象,都会被详尽调查。作为非专业的媒体人和网民,需尊重技术意见,将思辨逻辑梳理清楚,从各种议论中吸取教训。
关我图明白
黎明 公权批评家,凯迪网络首席评论员,华中科大兼职教授,新闻评论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uc名家专栏签约作家。
山东人,居河南濮阳。原搜狐专栏作家、星空评论主持人,前“南都”、《东方早报》、《长江日报》、《凤凰周刊》、《长城月报》、《中国减灾》、《财政监督》等报刊的专栏作者。现流窜民间各篮球场,业余写作和唱歌(歌唱界文章第一,评论界第一歌手)
一个人的主义:“三无主义”——政治上消灭无权阶级;文化上消灭无知阶级;经济上消灭无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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