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就是这样微妙而现实——某个患者或患方家属的不良企图与无理纠缠,会冲淡医生的担当意识、降低其整体的专业水准,从而对另一些不相干也不确定的人必然造成生命与健康的损害。因此类种种社会性客观关系的存在,我们不仅需要聚焦公共事务、公众议题的声音,更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对生命与健康的担当与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在12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立即施行。该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中“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界定,成为该“司法解释”中的最大看点。
“解释”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出台的背景是医疗纠纷增多、医患关系紧张、医患之间互信程度持续降低。医生和医院在患者眼里职业形象不佳,而患方在医方眼里更是一塌糊涂,均以准无赖视之不失为稳妥之想,为避免被患方抓住利于其追责索赔的把柄需严防死守。此背景下,医方一味“但求无过”的倾向业已出现,而隐形背弃法定义务和职业良心的理由,却是保障患方知情权和遵守相关医疗规章制度。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最大看点的实质其实是这:医院抢救危重患者不担责,家属即便不签字也罢。这让医方免于承担家属不签字的法律后果,根据专业判断、技术流程挽救患者,可以起到鼓励医方积极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作用。其价值取向之正确性毫无疑问,看其技术考量如情形界定等也严谨、详尽。
要说不足,倒是有一条“先天不足”的缺陷——不会有数据和实例来证明“解释”的实效。因为不会有来自医方的、该解释出台前后对比的资料,因而“解释”的执行效果也基本是隐形的,我们的肯定,基于合乎逻辑的主观推论。
实实在在或显而易见的效果是一条,即打消来自患方的一个追责索赔的具体理由。患方可以提出其他追究的理由与根据,但用“我没签字”这一条不可以了。这样,实际上扩了医方的权,保得是救治方的主动作为,而在另一面,患方知情权和自主权相对减弱。
价值取向上仍无问题,因为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从技术上讲,对生命和健康的专业判断,也胜过非专业的患方意见。医院和患方之间不能达成一致,自主权和专业判断相冲突时,某些外国的医院会紧急请示法院裁决,获得法庭指示后实施手术,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事后获得法院认定。而在我们这里,实施那种办法很不现实,因为我们的法院不会揽下这样过于生活化、日常性的业务。
现实中,被120紧急送医的“三无”(无身份证、无亲属、无住址)病患为数不少,病情危急需立即动手术但联系不到家属,此情也不少见。每个人都可能随时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每个人也都希望自己遭遇紧急情况时得到医院的及时救治,不因没有签字而耽误抢救。可想而知,利于大家的司法解释,反响自然会相当正面。
不过,棘手问题并不出自临时遇难的三无病患。考察以往案例,引发轰动和争议的事例都出现家属在场却拒绝签字的情节,在最轰动也最具争议性的个案中,家属不签字的原因其实非常简单,不为别的,只因一贫如洗——实在不好解决,但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关我图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