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中国成年监护制度与公证|李霞|学者视点|来源:《中国公证》2017年第6期

漫谈中国成年监护制度与公证|李霞|学者视点|来源:《中国公证》2017年第6期

家事法苑 内地女星 2017-11-08 20:43:20 414

漫谈中国成年监护制度与公证



作者:李霞,华东政法大学婚姻家事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公证》2017年第6期

本文系作者授权推送,如欲转推,请务必征得作者及本公号同意。



一、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是一把双刃剑,它限制或者剥夺人的行为能力,再由监护人来补充它欠缺的能力。监护人这个补充能力的手段就是代理,也叫保护。其实保护也好,代理也好,本质上是替本人做决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比如我的母亲处于我监护之下,我会代理母亲做决定,如代理母亲把房子卖掉、租房子住、和医院签订医疗合同、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投资股票,替代被监护人做决定的前提是其行为能力已经被剥夺,或者被限制。


  成年监护按照监护的产生事实分类,分为意定和法定。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就是意定监护,按照法律的强制性法规产生就是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属于法定监护,不是单独一类,因其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发生争议的情况

下由法院指定,本质还是法定监护。分类是为了适用不同的规则,如果是意定监护,要尊重本人的意思表示履行监护职责,而如果是法定监护,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种分类是全面监护和部分监护。区分的标准是,本人或受监护人的本身事务是全部由监护人接管还是部分接管。全面监护是指本人的人身、财产、医疗、护理等所有的事务都交给监护人管理 ;部分监护是本人将财产部分

交给监护人管理,或者将部分医疗事务交由监护人决定,余下决定权自己保留,或者将个别行为如不动产处理、离岸信托、海外财产等交由专人管理。我国目前适用的是全面监护,《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二条之间的五句话,把被监护人从死到活着,从灵魂到肉体全部囊括,包括管理财产、代理诉讼、教育惩戒、保护身体健康。有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从头到尾、从灵魂到肉体、从精神到财产全部垄断管理,甚至打着监护的名义将被监护人身体器官捐献,罔顾其意思和利益。因此,全世界有九十多个发达国家采用了部分监护,把全面监护取消,我们国家也应对取消全部监护进行论证。



二、现代成年监护理念


  第一,尊重自我决定。被监护人只要是处分自己的财产,监护人没有权利宣布这个行为无效。即使是浪费挥霍,这种行为也是应该受到肯定的,这是因为该行为是本人处分的行为,应尊重自我决定。即使其决定是不理智的,是浪费的,只要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只要该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监护人就要尊重其决定,不能撤销,不能宣布无效。至于民法中监护人行使撤销权、追认权的规定,我认为很多传统的习以为常的东西其实是需要反思和改善的,它们未必都是正当的、真善美的。


  第二,能力推定。一个人患了精神病,我们是否有权直接宣判他就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是剥夺人权的一项制度,普通人无权剥夺人权,只有法院有权宣告无能力人或是限制能力人,所有人非经法定程序宣告一律在法律上是有能力的。能力推定就是推定他有行为能力,而现在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就是无行为能力人,这是错误的思路。


  第三,正常化。正常化即在民法意义上的完全行为人,也即不要把被监护人隔离起来进行监护,让其回归社会,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享社会成果。把被监护人、残疾人隔离起来的做法已经被国际社会摒弃了,身体残疾和智力残疾者的成年障碍者应该回归到我们中间来,这就是正常化的理念。



三、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趋势

  第一,人权监护取代医疗监护。我们过去把被监护人的医疗治疗认定为监护,现在用人权替代。


  第二,部分监护。我国实行全面监护,而一些发达国家采用的是部分监护,也就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只有一部分。部分监护是趋势。


  第三,多元化的监护措施。在我国,无论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用的保护措施都是监护,就是从灵魂到肉体的包办,这是一元化的监护措施。而现在发达国家多用多元化的监护措施,根据欠缺能力的程度补足能力,剩下来的由本人意思自治 , 不需要监护人替代决定。我们应该根据每个人不同的特性制定监护措施,能力欠缺程度不同,则配备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同,这就是多元化的监护措施。日本、德国、法国、韩国、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适用多元化监护措施。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第一种监护是最严格的剥夺人的行为能力,相当于无行为能力人的监督,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很广,但是本人日常行为则必须有本人意思自治,与本人交易有关的事务和事实行为,监护人没有权利宣布无效,不能撤销。


  第二种是保佐,规定了十二种行为交给保佐人处理,其余事项均由被保佐人自治。第三种是辅助,只有两种特定的行为是本人无法自治的,这部分要交由辅助人替代本人意思自治。所以日本的监护措施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残留能力,极大地保留了自治。


  第四,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当两者同时存在,民法规定只要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设置意定监护,则优先使用意定监护



四、中国的意定监护制度

  (一)意定监护在中国受到欢迎与肯定的原因

  第一,人口多,中国老年人 65 岁以上人口目前保守估计已经达到 2.3 亿,中国对这个制度的利用和需求量因此

非常大。

  第二,委任监护制度有利于解决独生子女政策遗留的养老问题。

  第三,中国现在的趋势是少子化、高龄化、城市化,这意味着留守老人现象的普遍性,决定了需要找一个代理人来养老。

  第四,监护宣告、保佐宣告都是法院宣告,而我国法官每天平均审理 3.5 个案件、一年平均审理 1200 个案件,因此宣告监护、保佐带来的工作量法官难以应对,由自然人自己确定代理人、监护人相对合理。

  第五,来源于社会调查的数据。在中国有一个组织叫智力障碍者家长联合总会。该联合总会的人在子女未成年时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子女成年之后因智力残疾而成为成年人监护人。担任成年人监护人的人自己也需要一个监护人,所以他们在积极的利用委任监护制度。  

  基于以上 5 个原因,中国委任监护制度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就充分肯定强调倡导了事先协议确定代理人与监护人。


  (二)意定监护的框架

  1、意定监护发生原因一般契约形式,且应当是书面形式,以格式条款为最佳。

  2、第二个是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几个重要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当事人。三方当事人,除被监护人、监护人外,还有监督人。意定监护合同生效要设置监督人,否则监护人的权限太大。意定监护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我们的合同由于涉及人身,所以我们适用特殊规则,不仅财产法的规则。受托人的范围非常广,自然人和法人都可

以担任,法人中也包括了公务机关。

  3、监护事务。目前国外把一个人的事务做详细分类,一是日常照顾事务,二是医疗事务,三是护理,四是财产,包括房产、股票、基金和珠宝等。监护人要替代本人管理这么多的事务,一般我们建议将事务分开委托,即使确定一个监护人作为委托监护人,也要将这四项事务单列,单独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通常情况下意定监护合同会有三种情况 :

  第一,生前预嘱,是在死亡之前,预知自己将来会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预先嘱托。当事人会事先找一个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在合同中交代几项医疗事务,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做决定。那么哪一些属于代理的范围呢?比如说生命衰竭要不要插管,心脏搭桥的数量和产地等。生前预嘱就是针对几项特殊的医疗,当委托人能力欠缺不能处理事务的时候,委托一个监护人或者代理人来替他本人做决定。


  第二,生前信托,这就是要公证的意定监护合同,也可以是授权委托书。生前信托也是一个意定监护合同,这个信托就是对财产的托管,把委托人的财产交于受托人管理。生前信托的特点在于,订立意定监护合同是把财产交给一个信托法人来管理,当意识能力欠缺的时候本人就是受益人,当过世之后把它变成遗嘱信托,受益人相应变成了子女或其他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的准线就在于是否死亡。这可以看作是一种理财方式,目前生前信托在美英两国也是运用非常广的。


  最后,常见的委托监护。我们总是认为就是把前述的四项事务全部给一个人来代理,事实上进行分类,就是对财产的生前信托和对医疗事务的生前预嘱。这是目前意定监护合同的三份合同书运用的时候我们可以建议当事人排列组合,用委托监护搭配生前预嘱,或者只用生前信托,或者把生前信托和生前预嘱组合起来,还可以建议它把三者组合起来用。这样我们会对意定监护的内涵越来越意识的清晰,否则我们很容易的又把一系列事项全部交给委托监护人。

  4、公证

  凡是意定监护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要保证交易安全,公证意味着合同效力的公示,表明这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5、合同的效力。

  它有三种类型,即时生效 、转移型、附条件型。第一种是一订立或公证就马上生效,这种在我国少见,可是在发达国家很常见,委托监护合同立即生效。第二种效力是转移行为,转移型就是一开始是意定监护,把本人的事务给代理人处理,那将来本人死亡了合同失效,代理人就不是意定代理人了,叫法定监护人。所以效力从原来的意定监护变成了法定监护。又比如说现在父母为成年子女订立了监护合同,那么将来父母死亡后,意定监护人合同就消灭了,成年的被监护人就变为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顺序。第三种是附条件性生效的,公证处今后遇到的最多的业务也是这种,而在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是第一类和第三类。

  6、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合同撤销和终止。

  撤销不适用合同法原理,原则上本人可以随时撤销意定监护,不需要任何理由。原理是本人基于信任才订立合同,现在不信任就可以撤销。

  终止与合同法中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是一样的。当申请人来申请公证时我们要详尽告知,这样业务会越来越精致,市民也会觉得我们越来越专业和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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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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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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