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动产遗嘱继承,怎么办?|李炜|实务视点|鱼龙聊房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动产遗嘱继承,怎么办?|李炜|实务视点|鱼龙聊房

继承法苑 内地男星 2018-09-24 12:00:14 726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动产遗嘱继承,怎么办?


时间:2018年9月23日

来源:鱼龙聊房

作者:武夷山李炜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f8bkgmC8PZR9rAe6Tp2uPw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动产遗嘱继承,怎么办?

——从不动产登记的视角看《民法典继承篇》的修订


如果要说今年法律界的大事,莫过于《民法典分则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了。对于笔者所从事的不动产登记实务方面来说,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可当之无愧被称为业内关注的焦点。


一、现有的公证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以上是现有法律规定中的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根据。


二、现有不动产继承登记方式和条件

(一)现有不动产继承的方式

《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此,实务中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即法院裁判、公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而三种方式所需提交的资料和程序又有所不同。

(二)不同继承登记方式所需资料和程序

法院裁判的无论是判决书、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的规定,属于可以由权利人单方提出申请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细则》)第14条规定的经公证的材料是指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人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可以去公证处申请办理无纠纷的继承权公证,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公证机构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继承人出具公证书,权利人再凭不动产继承权公证书单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除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材料以外,不再需要其他材料和程序,登记机关一般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出证。

不动产登记自行办理继承登记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1.8.6规定,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8.6.2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8.6.4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可见,凭裁判文书或者继承权公证办理登记,相关资料和审查等程序由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则不再要求上述资料,不再公告、审查;如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继承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材料予以证明,又要求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又担负着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需通过发函核实和调查程序来办理。不过,凭公证遗嘱继承的,由于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在提交了上述要求的材料之后,不再公告、审查。


三、目前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就当下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取消了强制继承公证方式,增加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行办理的方式,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登记机构的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以来人员均来自原来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等单位原有人员以及新招聘的人员,由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规以及规范均为全新制定,无论是原有人员和新聘人员,对于法规的掌握能力并不一致,虽然成立以来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但相对于法官、公证员等需通过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性和法律素养上来看,差距还是非常明显的,而继承问题又是民法中较为复杂的业务类型,而《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兜底赔偿责任,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畏惧直接办理继承登记业务。

2、配套法规的效力问题。由于无论是《物权法》、《继承法》的规定,还是国务院的《条例》以及部门规章的《细则》均未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行办理继承权登记的操作程序和规则,为了解决操作性问题,2016年国土部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的上述《规范》,来规定具体的操作。在此情况下,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就会出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自行办理继承登记业务时,如当事人是直接申请继承登记业务的,会根据《条例》第19条和《规范》之规定启动调查核实程序,而依据《条例》第20条,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因此各地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会在正常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之外规定三个月、六个月,甚至一年的调查期限。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多个判决认定《规范》的效力不够,且因增加了审查程序,因此被判决认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败诉的案例。

3、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套问题

如《规范》中所规定的发函核实责任,在简政放权和取消“奇葩证明”的大环境下,相关部门即不会给当事人出具证明,也不会予以回复核查。

综上所述,不动产继承登记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究其根本在于配套的法律不完善,老百姓对于遗嘱公证以及继承公证本身其实没有意见,反对的是公证行业的服务差和继承公证的高收费上面,遗嘱公证本身就收费低廉并且很多地方都免费办理。而在《条例》取消强制公证后,《民法典继承篇草案》中又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可能导致需重构不动产遗嘱继承程序,因为在现有程序中,无论是公证机构还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当事人是否有公证遗嘱是直接影响登记程序和审查内容的。如中公协在2009年出台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效力。”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继承法体系中立法者们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的继承制度缺少一个前置性审查的部门或者说检证程序,如在《日本民法典》第1004条中有规定遗嘱的家庭法院检认程序,其也规定了遗嘱公证免检。《台湾地区民法典》中规定了亲属会议和法院审查的规定。而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台湾有不动产登记地政士前置代理审查的制度,法国的不动产登记强制公证审查前置制度,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则直接在法院办理。以上的制度规定大大的降低了遗嘱纠纷的出现概率,而我国如在废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后又没有规定配套的检认制度,则今后大概率的出现多遗嘱冲突的问题,而只要出现不要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即便是人民法院都无法很好的去解决,实务中可能出现人民法院对遗嘱均不确认效力而直接采纳法定继承的情况。


笔者建议无论是否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均应制定配套完善的遗嘱检认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来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有效衔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由公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进行相应的审查,不应让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处理继承问题,这样才能即达到定争止纷又做到高效便民。


“继承法苑”继承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2017年11月版)


  “继承法苑”继承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邓雯芬、付鹏博、李凯文、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陈建宏、李炜、辜其坤、谷友军、季凤建、严健、王钦、李琳、万薇。

一、建群宗旨

  继承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继承法制信息动态,继承审判动态、典型继承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继承法及继承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二、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继承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签名文件中。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李凯文助理(微信号:13240475703)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继承,申请加入涉外家事实务微信群;新群友阅读群规,承诺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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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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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2.公证员署名方式: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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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较广泛领域,大家非常难得聚拢在同一平台上!特别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互相尊重,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由个案引申对其他群体的上纲上线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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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群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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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资讯信息仅供群友学术实务研讨交流用,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希望群友不要经常性地或整体利用本群资讯信息取材上传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经常性转帖到其他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如确需经常性转发使用,则宜注明转自“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一次不改,劝退,务必不要在群内与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但允许私信方式向群主及管理员团队提出申诉,集体商量给出最后处理结果。

十一、关于入群开通微信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问题的说明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 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腾讯公司目前对微信群管理政策,500人为上限,前40位无论群主其他群友可直接拉人入群(无需经过其同意),第41—100位,需发邀请经受邀人同意方能入群,而第100位以上入群者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即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绑定一张银行卡。这是其通过此手段绑定用户的功利做法、也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行为、涉嫌违法,已有外地律师代理此类公益诉讼,希望能尽早纠正霸王条款。

  因微信本身是免费使用,也不必跟它计较,可按照提示要求关联绑定一个银行卡(如过分担心,可绑定一个不常用、没钱的储蓄卡)即可, 微信支付功能是大势所驱、非常时尚、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如消费仍需再次输入密码,开通无妨,并不是加群收费,不轻易消费即可。

  绑定银行卡、开通微信支付的方式也很简单:

  1.用户点击微信界面下方的【我】,即可找到并进入【钱包】。

  2.然后依次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添加银行卡】。

  3.按提示填写银行卡号(收发红包仅支持绑定借记卡)、该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银行将发送验证码至该手机号。

  4.填写银行卡信息,并设置6位数的支付密码,二次确认支付密码并支付即可。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常、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继承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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