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专栏: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的思路和重点|继承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杨立新专栏: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的思路和重点|继承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继承法苑 内地男星 2017-11-28 22:50:03 427


杨立新专栏: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的思路和重点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6-12-15

网址:https://3g.163.com/news/article/C8A9RVJ900018AOP.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adaptation=pc


  关于民法分则继承编的修订问题,中国法学会编纂民法典领导小组继承法编课题组进行了半年多的工作。下面我介绍一下继承法编课题组讨论的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的指导思想:


  第一,总体的继承制度应该与社会发展状况相一致。1985年制定实施的《继承法》,是一个计划经济的继承法。当前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形态,因而民法分则继承编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继承制度具体法律条文的设计与个人的财富状况相一致。在没有多少财产的民事主体死亡后,发生继承遗产不多,有很简单的继承制度就可以解决遗产的传承问题,但是个人拥有巨额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制度就必须相应地跟上其需要。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继承案件没有多少,继承的财产也没有多少,说起来就是几个盆、几个锅的问题。而现在的继承案件不是这样的,十几亿、几十亿元的继承案件都有。国外有关继承案件的电影里出现的杀人、篡改遗嘱等情节,在我国某些继承案件中都在真实地上演。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粗线条的继承制度和规则,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现在《继承法》是“小法”,条文少,但却是涉及13亿人民的法。继承法编的制定修改,应该在现有的继承制度基础上,尽可能地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使自然人在面临着怎样去分配自己遗产的问题时,能有很多的选择,同时避免因为法律具体制定的规则不够,而使得当自然人主张有关处置自己遗产的权利时,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满足诉求。


  第三,民法分则继承编的修订要和整个民法各个不同的制度相一致。继承制度很复杂,与民法总则、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密切相关,各项规定必须相协调、相一致。例如继承制度中的遗嘱问题,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继承协议,都是法律行为,或者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者为双方法律行为,规定这样一些规则时,必须要处理好和民法总则的关系;继承法编要对法定继承扩大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但是都需与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相一致,目前我们计划要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但这就必须与亲属法的规定相协调,而不能是目前的亲属仅是直系亲属,其他不确认为亲属;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协议等,还涉及合同法的适用问题。


  第四,继承制度的改革要和苏联“左”的民法思想划清界线。我们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得比较简陋的《继承法》,充满了苏联“左”的思想影响,在大陆地区适用了30年的情况下,已经习以为常。这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下,都是必须进行纠正的。比如说,一个最基本的遗产传承规律,就是遗产应向下流转而不是向上流转,既如此,父母就不应当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现在的《继承法》就是把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现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一旦提出要把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立刻就会遭受“不肖子孙”的伦理谴责。


  如果在修订民法分则继承编的时候,能够认真贯彻这四个基本指导思想,我们就会建立一个比较符合我国现实需要,保障自然人财富传承的好的继承制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继承法苑”继承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2017年11月版)


  “继承法苑”继承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邓雯芬、付鹏博、李凯文、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陈建宏、李炜、辜其坤、谷友军、季凤建、严健、王钦、李琳、万薇。

 

一、建群宗旨

  继承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继承法制信息动态,继承审判动态、典型继承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继承法及继承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二、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继承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签名文件中。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李凯文助理(微信号:13240475703)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继承,申请加入涉外家事实务微信群;新群友阅读群规,承诺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三、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2.公证员署名方式: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南师大赵莉”,广西师大李**。

  4.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法院+姓名的方式,如果确有难处不愿意实名,可采取省份(城市)+法院+真实姓氏+法官(身份)的方式,如北京法院李法官、如宜昌法院王礼仁,检察官署名方式相同。

  5.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

 

四、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擅拉群友、加入自己设立的其他群,一经接到举报,立即清除出群。

 

五、基本设置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如群中有太多不熟悉的面孔:可在群系统设置界面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

 

六、友善发言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较广泛领域,大家非常难得聚拢在同一平台上!特别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互相尊重,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由个案引申对其他群体的上纲上线的言行。


  本专业群,除大年三十至初二三天及八月十五中秋节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严禁闲聊;严禁转发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投票、优惠券、政治性等帖子。

 

七、鼓励、提倡交流

  本群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仅限个人观点交流,严禁群友未经发言群友同意、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截屏在群外分享。

 

八、鼓励、提倡分享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主题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鼓励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讨文章,包括上传在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上的,但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较为明显的营销宣传文字及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律师普法、营销、单纯表现诉讼技巧类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的推销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微信公号名片、个人微信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严禁将相关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上再推荐网页链接的变相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功利性商业推广做法(“继承法苑”公号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如果分享可参考),请群友自律!

 

九、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资讯信息仅供群友学术实务研讨交流用,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希望群友不要经常性地或整体利用本群资讯信息取材上传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经常性转帖到其他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如确需经常性转发使用,则宜注明转自“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一次不改,劝退,务必不要在群内与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但允许私信方式向群主及管理员团队提出申诉,集体商量给出最后处理结果。

 

十一、关于入群开通微信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问题的说明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 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腾讯公司目前对微信群管理政策,500人为上限,前40位无论群主其他群友可直接拉人入群(无需经过其同意),第41—100位,需发邀请经受邀人同意方能入群,而第100位以上入群者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即开通微信支付功能,绑定一张银行卡。这是其通过此手段绑定用户的功利做法、也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行为、涉嫌违法,已有外地律师代理此类公益诉讼,希望能尽早纠正霸王条款。


  因微信本身是免费使用,也不必跟它计较,可按照提示要求关联绑定一个银行卡(如过分担心,可绑定一个不常用、没钱的储蓄卡)即可, 微信支付功能是大势所驱、非常时尚、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如消费仍需再次输入密码,开通无妨,并不是加群收费,不轻易消费即可。


  绑定银行卡、开通微信支付的方式也很简单:

  1.用户点击微信界面下方的【我】,即可找到并进入【钱包】。

  2.然后依次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添加银行卡】。

  3.按提示填写银行卡号(收发红包仅支持绑定借记卡)、该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银行将发送验证码至该手机号。

  4.填写银行卡信息,并设置6位数的支付密码,二次确认支付密码并支付即可。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常、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继承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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