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道歉了!

潘粤明,道歉了!

4A广告提案网 内地男星 2022-12-26 17:13:48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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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经查,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年6月8日至7月22日,广告主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的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潘粤明违法所得为257885.07元。
《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违反规定的广告代言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但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另经查明,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也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所销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保健食品)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的多项规定
对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12.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天(26日)中午,潘粤明工作室就此事发布致歉信称,对于工作室方在未充分了解产品及合作性质的情况下,将潘粤明肖像授权相关产品使用,导致对消费者构成错误引导、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郑重道歉

随后,潘粤明个人微博转发了致歉信,并配文称,“非常抱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和不便,我与团队已深刻反省。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严格要求、规范合作,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再次向大家郑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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