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辩护律师王刚刑事审判参考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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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王刚律师 内地男星 2016-03-21 11:54:08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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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确定罪名?

  行为人明知公安人员在非机动车道拦截,如果继续驾车可能造成公安人员伤亡结果的发生,仍驾车冲撞,致人死亡。对这种结果行为人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二、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从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综合情节予以考虑,不能简单从犯罪结果认定。因此,因犯罪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违反立法原意。第二,故意杀人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并非都是“严打”对象。“严打”对象一般指故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的蓄意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对于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即使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也不作为“严打”对象。第三,实践中确实有因被告人未判死亡而出现的上访甚至闹事,对此应细致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一判了之。综上,即使是死刑案件,也应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须判死刑,也可不判处立即执行。

  三、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

  行为人主观故意确实不十分明确,不能认定为预谋杀人。但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可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犯罪的具体情节对量刑有何影响?

  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虽然也属于危害严重的案件,但同因劫财、奸情等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杀人案件,由于起因不同,被告人的动机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也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并不积极追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

  四、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

  抢劫罪是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以及为了劫财不顾他人死活的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行为,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如果单独定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不完全,抢劫行为如果只取得少量财务,很难判处重刑。因此,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等行为致人死亡的,应定抢劫罪一罪。

  五、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即危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针对人的生命、健康采取防火、爆炸、决水等其他暴力方法实施侵害,也是暴力性侵害行为。其次,这种不法行为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一些轻微的暴力侵害不能适用特殊防卫。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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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刚律师,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擅长房地产纠纷,建筑施工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经济民事合同纠纷,婚姻遗产继承纠纷,电子商务纠纷,劳动争议。电话:1357331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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