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实录 | 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全文实录 | 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生态环境部 日韩男星 2018-11-30 22:37:43 590


新闻发布会现场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王菊英出席发布会,柯昶向媒体介绍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关注的问题。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



刘友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生态环境部设立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海洋生态环境司柯昶司长、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王菊英副主任,向大家介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先通报近期我部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2018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持续推进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按照专项行动部署,2018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县级、其他省份地市级水源地要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共涉及31个省(区、市)276个地市1586个水源地的6251个环境问题整治。


截至11月28日,5970个问题已完成整改,任务完成比例达到95%,达到序时进度要求,但后续“硬骨头”问题解决难度依然较大。


从目前进展情况看,上海、宁夏、青海、湖南、内蒙古、西藏、天津、甘肃、山东、四川、福建、海南12个省份已完成今年水源地整治工作任务。湖北、浙江、重庆、辽宁、河北、吉林、陕西、云南、新疆、广西、河南、黑龙江、北京、贵州、安徽、广东、山西等17个省份工作进度达到90%以上。


今年的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已经进入“倒计时”,任务仍十分艰巨。目前,还有2个省份任务完成率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分别为江苏、江西,后续工作压力较大。在尚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省份中,广东、江苏余下问题数量较多,分别为73个和49个,两省剩余问题数占剩余问题总数的44%。


对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将紧盯不放,督促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座谈会,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双方进一步明确了协作重点,并签署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合作协议。


最高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大力支持。近年来,我部与最高检合作日益深入密切,在国家层面实现无缝对接,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共同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2017年1月,我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二是共同办理大案要案。2015年至2018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对长江安徽池州污染环境案等9起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我部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现场直接督办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监测子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起到强烈震慑和有效警示作用。


三是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我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相继发布多个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污染防治合力,10月31日,生态环境部与中国气象局签署了总体合作框架协议,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气象事业共同发展,双方确定在科学技术、生态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管理、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下一步,我部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稳定有效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中法环境年”顺利启动


2018年11月19日,“中法环境年”启动活动在京成功举行。习近平主席和马克龙总统专门就“中法环境年”正式启动互致贺电,从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高度对生态环保和气候变化合作提出要求。韩正副总理会见来华出席启动活动的法国国务部长兼生态与团结化转型部长德吕吉。


中法两国领导人高度重视双方环境领域的合作。习近平主席和马克龙总统于2015年发表元首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为促进达成《巴黎协定》做出重大贡献。今年1月,习近平主席和马克龙总统共同见证签署《中法2018-2020环境合作行动计划》,勾画了未来三年双方生态环境合作的蓝图。


近年来,中法双方合作日渐紧密、活跃,两国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上开展了长期友好交往与合作,内容涉及环境治理体系、应对气候变化、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土壤污染修复、生活垃圾处理、环保产业合作等多个领域。


下一步,双方将继续深化务实双边合作,落实好《中法2018-2020环境合作行动计划》,加强在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三大重点领域的对话,依托两国环保部门间合作行动计划加以落实,举行各类对话交流活动,鼓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参与,结合国际会议举办双边活动,积极推动有关多边进程。很快双方将举行“中法环境年”指导委员会会议,推动具体合作活动。


下面,请柯昶司长介绍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柯昶

 

柯昶: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情况和大家进行交流。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参与和宣传。


首先,借此机会,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岸线漫长、岛屿众多、资源丰富、生态多样,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多次强调要下决心采取措施,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趋势,让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改观,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碧海蓝天、洁净沙滩。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启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管理等配套条例修订;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约30%的近岸海域和37%的大陆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保护区总数达到270余处;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印发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2010年以来实施重大治理项目290余个;切实提升基础能力,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年均布设监测站位万余个;不断强化执法监管,实现11个沿海省(区、市)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持续开展“碧海”专项执法等行动;加强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组织开展多类型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深化海洋垃圾(微塑料)防治等领域国际合作,取得积极成效。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整体企稳向好,局部区域生态系统得到修复恢复,但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的叠加期,仍面临着诸多突出问题。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设立海洋生态环境司,打通了陆地和海洋。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从“监管者”的总体定位出发,注重在制定政策规划标准上发力、在抓好质量改善上发力、在强化监督执法上发力、在强化督察问责上发力,加快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督企和督政,不断增强监管执法能力和技术支撑。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点多面广,相关背景材料已提前发给大家。另外,向大家通报,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将于近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三部门联合印发,正在履行相关印发程序。


谢谢大家!

 

中央电视台记者

中央电视台: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能整合入生态环境部后发生了哪些变化?李干杰部长提到的“五个打通”中,包括打通陆地和海洋,请问统筹陆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将有何考虑和安排,重点在哪里?



柯昶:谢谢提问。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要看到,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把原环境保护部的全部职责和其他六个部门相关的职责整合到一起,组建生态环境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和巨大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里程碑意义。我个人理解,有两个方面深刻变化。


一方面,此次机构改革将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确切的讲,此次机构改革强化了陆海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统筹协调。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80%的污染物来自陆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历来看的很重,特别是在沿海工作期间,一直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主政期间提出,发展海洋经济绝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一定要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的方针,全面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不是孤立的,是与陆地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李干杰部长说此次机构改革实现了陆地和海洋的连通,为做好陆海统筹、实现以海定陆奠定了基础,这将有效改变陆海分治的局面,实现从“山顶到海洋”的污染全过程防治。


另一方面,海洋生态保护和陆地生态保护工作一样,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关系国家长远和全局,不是一个部委单独能够完成的,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地方狠抓落实,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全社会共同努力。


生态环境部主要发挥“组织者”和“监管者”作用,是落实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体现。此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的职责就是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价、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政问责,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裁判员”和“运动员”,形成“一主多辅”格局,即生态环境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九龙治水”,尤其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五龙治海”的问题。生态环境系统建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对于统筹做好陆海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碧海蓝天、洁净沙滩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第二个问题,陆海打通,就是我们常说的陆海统筹。从广义上来讲,其实质是在陆地和海洋两大自然系统中建立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的综合协调关系和发展模式,是世界沿海各国在制定和实施陆海发展战略所应当遵循的根本理念。陆海统筹要以生态系统为基础,打通陆地和海洋,实现“从山顶到海洋”的“陆海一盘棋”生态环境保护策略,建立陆海一体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构建陆海联动、统筹规划的治理格局。我个人考虑,打通陆地和海洋,实现陆海统筹,要做到“四个衔接”:


一是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要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相衔接,以实现污染物入海监管方面的以海定陆;


二是沿海产业布局要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衔接,以实现产业布局方面的以海定产;


三是陆域海域综合治理规划、工程要与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


四是统一陆海生态环境监测布局,以实现标准和数据相衔接。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陆海统筹是世界海洋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时需要研究的一个长期课题,需要综合考虑,多部门协调配合推进。我部正在组织研究,力争在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做好体制机制衔接,推进陆海统筹的落地实施。


中国海洋报记者

中国海洋报:刚才柯司长提到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即将发布,可否介绍一下该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柯昶:首先,我简要介绍一下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背景情况和相关考虑。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其自然生态比较独特,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和关键依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渤海的生态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均对打好包括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在内的七大标志性战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周密部署。


近年来,渤海水质有所改善,但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重点海湾环境质量未得到根本好转,环境风险压力有增无减,生态环境整体形势比较严峻。根据中央决策部署,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在编制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原则。


一是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坚持系统治理的思路,特别是注重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的两手发力。


二是重点突破、带动全局,以入海河流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为突破口,带动渤海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的推进。


三是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将控污染和调结构相结合、治病症和全面体检相结合。


四是中央统筹、地方落实,构建中央统筹、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


在设定攻坚战行动计划目标时,我们首先考虑目标设定的可行性,不设不切实际的过高目标,不提不可考核的目标,尽可能将指标定细定实定具体,其次是充分考虑目标与《水十条》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已有的规划、战略目标的衔接,优先采用相关规划已有指标,确有余力的,做了适当调整和收严,不在现有目标上盲目加码,不搞“一刀切”。


行动计划主要目标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以及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生态功能,逐步丰富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海洋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的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3%左右。


三部委联合发文以后,我们会公开文件内容,届时会有详细解读,请大家关注,在此不做过多介绍了。


 南方周末记者

南方周末:我的问题是关于海洋垃圾倾倒的,请问目前倾倒海洋的垃圾有哪些种类?贵部将怎样监管海洋垃圾倾倒?


柯昶:感谢提问,使我有机会和大家分享海洋倾倒工作的一些情况。借此机会,首先明确一下海洋废弃物倾倒的概念,主要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它海上人工构造物向海洋处置海洋废弃物的行为。废弃物不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海洋垃圾,而是有着明确的范围和限定。按照现行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倾倒的物质包括疏浚物、城市阴沟淤泥、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物、岛上建筑物料、船舶平台等七类。疏浚物是其中的主要类型,主要是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主要包括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三类。沾污倾倒物和污染倾倒物必须通过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才能在海上倾倒。从我国多年实践来看,我国海洋倾倒物除少量是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和天然有机物以外,大部分为清洁疏浚物,近10年来我国年均倾倒约为1.7亿方。


尽管我国海洋倾倒主要为清洁疏浚物,但仍会对海洋环境带来一定影响。为了防治海洋倾废污染海洋环境,1972年起国际上针对海上倾倒活动形成了《伦敦公约》和《1996议定书》,我国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在国内,结合履约需要和环保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倾倒管理也做出了规定,并在1985年出台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开展了一系列管理工作。


根据此次机构改革精神,海洋倾倒监督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我部根据“放管服”要求,做了一些相应的调整优化,努力为沿海港口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目前,正在稳步推进海洋倾废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为避免出现工作断档,我们正在抓紧与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协调,研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衔接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后续会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向大家通报。


另外,还需要说明一个情况。对于目前相关急迫的倾倒事项,我们参照以前做法,采取急事急办的办法,正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倾倒许可。据了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并没有受到明显的影响。


 新加坡海峡时报记者

新加坡海峡时报: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这期间中国环境变化很多,您是怎么评价这40年中国的环保政策?现在中国面临最大的环境问题是什么?



刘友宾:谢谢。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深切感受到了这种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带来的福利。环境保护工作是这种巨大变化中的一个具体体现。40年来中国的环境保护从弱到强逐步发展,现在全社会对环境保护高度关注。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全局性、根本性变化,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断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逐步走向协调统一。


二是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四梁八柱”性质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硬招实招。


三是体制不断健全,从1984年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保护局,到2018年组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构职能不断加强。


四是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是国际合作不断开拓,我们从国际上学到很多好的经验,同时也逐步探索自己的环境保护做法,为全球生态环保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经验,讲好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故事。


同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特别是环境问题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我们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改善的成果还是比较脆弱的,新老环境问题交织,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我们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永葆改革创新朝气与活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贡献。


 华夏时报记者

华夏时报:请问渤海治理攻坚行动计划有哪些具体的任务和举措来保障渤海综合治理成效?


柯昶:这里简要地向大家介绍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在该行动计划发布后,将会有更详细的介绍和解读,请大家关注。


行动计划确定开展四大攻坚行动:


第一个是陆源污染治理行动,以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为重点,强化陆源污染综合治理,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同时也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以及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二个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动,在环渤海地区实施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着重推进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治理。


第三个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从海岸带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修复、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三个方面入手,严守渤海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和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


第四个是环境风险防范行动,重点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入手,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专项执法检查,同时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预警以及应急处置体系,提升海洋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有严格的实施范围,并不是无限扩大。范围定为渤海全海区和环渤海的三省一市,重点是环渤海“1+12”城市,1就是天津市,12就是辽宁、河北、山东三个省的12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


为确保渤海各项任务的落实,《行动计划》从组织领导、监督考核、资金投入、规划引领、机制创新、监测监控、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也做出安排,以期对《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的实施予以充分保障。在《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将结合三省一市编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配套制定工作台账,将各地攻坚任务目标量化细化,做到拉条挂账,挂图作战,确保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预期成效。


 联合早报记者

联合早报:最近出现重污染天气,有人说今年京津冀和周边地区会出现气象条件不利的情况,在这种天不太帮忙的情况下,生态环境部要做哪些工作?谢谢。


刘友宾:进入11月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四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针对每次过程,生态环境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通知,启动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各地及时发布预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物排放强度。在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李干杰部长深夜赶赴河北省保定等地,实地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情况。每轮重污染过程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蓝天保卫战强化监督驻地工作组都会现场指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积极作为,全社会共同努力,重污染过程应急减排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专家们评估认为,11月23日-26日污染过程与2016年11月24-26日污染过程的气象条件类似,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之后,这轮污染过程的持续时间和污染程度均明显减轻,污染峰值浓度比2016年过程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北京市在污染过程持续了将近72小时后才达到重度污染水平。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重污染天气的过程确实和气象因素有关,前一段时期的大范围大雾天气和沙尘天气,都加重了重污染的程度。世界气象组织认为,今年12月至明年2月发生厄尔尼诺的概率估计为75%至80%,热带太平洋部分地区的海表温度已经达到厄尔尼诺水平。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测,认为今年秋冬季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目前专家们还在对今年的气象条件影响进行深入研判。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们大气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还不太稳定,遇到气象条件不利的时候还有波动和反复。就像一个人在大病初愈以后,稍遇风寒就可能感冒咳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还处在攻坚克难、啃硬骨头的关键时期。


重污染天气等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还远超环境容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市是我国重化产业最为集中的区域,占全国7.2%的国土面积,消耗了全国33%的煤炭,钢铁、焦炭、电解铝、平板玻璃产量均占全国1/3以上。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公路货运量占货运总量的86.1%,柴油车污染已经成为交通领域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大气污染防治既要打好攻坚战,又要打好持久战,必须久久为功,持之以恒。在蓝天白云来的时候我们不能沾沾自喜,不能懈怠;在重污染天气来的时候我们更不能手忙脚乱,要保持定力,有信心、有决心,积极作为。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印发,我们将扎实工作,咬定青山不放松,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努力让蓝天白云多一些、更多一些,让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幸福感。

 

封面新闻记者

封面新闻:请问生态环境部对围填海的情况是否了解,下一步有哪些举措?谢谢。


柯昶:中央环保督察将围填海纳入督察范畴。这里,根据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2016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实现了11个沿海省(区、市)的全覆盖。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部分地区确实存在未批先填、边批边填,批小填大、围而不填、填而不用等问题。长期以来,粗放的围填海利用活动确实造成了部分沿海地区滨海湿地和自然岸线的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沿海省(区、市)制定了整改方案,对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目前,中央环保督察正在开展“回头看”。在“回头看”结束后,我们将系统总结和评估围填海问题的整改成效。


针对围填海造成的滨海湿地保护问题,国务院今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据了解,自然资源部已经按照通知要求,专门部署了围填海的现状调查工作。因此,有关地方围填海具体情况,建议记者朋友们向自然资源部了解。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履行好“监管者”责任,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加强围填海管控:


一是严格实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用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评措施,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


二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首先在渤海海域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围填海项目;


三是加大督察问责力度,特别是要压实压紧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围填海项目整改到位,确保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围填海行为。


 路透社记者

路透社:近期发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非常有创造性的手段应对中央环保督察,比如用沙袋堵住排污口、向河里面投放化学药剂等等,想请问环境部将怎样继续推动督察工作。谢谢。


刘友宾: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进驻以来,各督察组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截至11月29日,我们已累计通过生态环境部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了19个典型案例,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


督察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督察组分析认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仍然没有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体现在工作之中,在遇到发展和保护矛盾时,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的增长。


二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一些地方存在“督察一阵风”的侥幸心理,在推进整改时着力不够、敷衍应付。


三是不担当、不碰硬。生态环保问题整改难度很大,一些地方担当碰硬不够,导致不少整改工作虎头蛇尾,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这些典型案例公开后,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对有关情况作出批示,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对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推动督察整改落实和生态环境问题解决。


“风雨过后是彩虹”。大家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看的更多的可能是“霹雳手段”,但希望大家也要看到其中的“菩萨心肠”,感受到中央环保督察的良苦用心。问责追责不是目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目的是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不少地方以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问责为契机,不仅使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受到了深深的触动,也在全社会传播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同时也借这个机会大力推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近我们组织媒体朋友们开展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大型采访活动,很多记者朋友已经发了非常好的稿子,报道了一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正面典型。其中很多典型就是通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之后,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整改,进一步促进了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些报道看了之后令人印象深刻。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继续紧盯督察问题整改不放松,不解决问题不松手;视情将地方典型案例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卷并正式移交地方,针对地方党委政府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况,还要采取函告、通报或约谈等措施,要求地方厘清责任,通过严肃追责问责,切实传导压力,发挥震慑作用,督促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保责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还人民群众绿水青山、蓝天白云。


 经济日报记者

经济日报:有舆论担心,“放管服”改革在进一步压缩环评时间的同时也压缩了公众参与的空间,担心公众参与虚化,放管服改革“一放就乱”,请问生态环境部该如何既把好环评关,又能保证把公众参与落到实处,保障公众参与权?


刘友宾:环评公众参与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部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环评公众参与问题,在我们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要求,要落实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


早在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促进公众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亟待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够明确,以及部分公参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新的办法突出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更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二是更加明确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优先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众的权力。


三是更加明确了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对环评相关内容存在质疑的,建设单位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以及专家论证会等进一步听取意见。


四是更加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和内容,强化对公众参与开展情况的监督。


五是更加明确了公参违法或失信的惩处,包括责成重新征求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将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问题。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公众参与是保证“放管服”能够放得下去、也管得住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部将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新的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严格按照《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强化对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同时,认真听取社会各方对环评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财经杂志记者

财经杂志:有媒体报道称,微塑料是海洋污染的重要来源。微塑料是否存在于贝类、鱼类当中?对人体健康有何影响?目前为止生态环境部采取了哪些举措,有何成效?下一步会有什么行动?


柯昶:这个问题我想请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王菊英副主任来回答。她是长期从事海洋垃圾和微塑料方面研究的专家。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王菊英


王菊英: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您刚才提到,微塑料是不是在海洋环境当中普遍存在?关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就目前的报道和研究来看,不管是在表层海水中,以及水柱和海底沉积物中,近岸、大洋和极地,都发现有微塑料的存在。


目前基本普遍认同,微塑料是粒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颗粒,包括在刚才你提到的生物体当中微塑料也是存在的。除了贝类以外,在大型的哺乳动物体内,还有鱼类、浮游动物体内都有检测出微塑料的报道。从目前国内外的报道来看,贝类当中普遍检出微塑料颗粒。


微塑料是一个新型环境问题,目前研究还存在进一步拓展空间,包括监测方法的标准化。可以看到,有些研究可能检出的微塑料浓度很高,主要是采样用的网、过滤用的膜孔径是非常小的,会把粒径非常小的塑料颗粒计算在内,如果采用稍微大一点的孔径的话,可能检测出的量要差好几个数量级。因此,从学术界来看,分析方法还是不统一的,不同研究之间的可比性并不是很强。当然,现在学术界也在努力推出微塑料的标准化分析方法。微塑料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目前也是在研究当中。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绝大部分微塑料对生物体影响的实验室研究,其浓度都是高于实际的环境浓度。从非常高的实验室加标浓度外推实际的环境效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人类健康这一块,目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报道,尚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通过食用海产品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但是,我个人认为,其潜在影响不容小视,因为微塑料是粒径小于5毫米的颗粒,还可以继续分解,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需要引起大家关注。


微塑料是近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问题。2016年,联合国环境大会把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与全球气候变化、臭氧耗竭和海洋酸化等并列为全球性重大环境问题,相关国家和环境组织都出台了一些行动措施和法规。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海洋垃圾和塑料垃圾防治。举个例子,我国最早颁布限塑令的国家之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相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都要求加强塑料陆源入海污染防控,严控塑料垃圾倾倒入海。此外,我国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方案有效减少了陆源和海源垃圾的输入。我国也加强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从源头上防止陆源垃圾入海。国外一个学者的研究数据表明,塑料回收利用率欧盟排名第一是30%,排在第二是中国25%,世界平均的回收利用率是9%,所以我国对的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措施还是比较有力的。


近期发布实施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地膜回收要求,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止陆源塑料垃圾入海的输入。科技部启动了重点研发专项,专门针对海洋微塑料的来源、分布和防治技术等开展研究。相关部门也从2007年开始实施海洋垃圾的业务化监测,2016年开始对海洋微塑料进行监测。其次,我国还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提升公众意识,转变公众消费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近期,李克强总理和加拿大特鲁多总理在第三次中加年度对话中,就共同努力治理海洋垃圾发布了联合声明,充分说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海洋垃圾和海洋塑料污染问题,并将与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采取多项有力措施防治海洋垃圾和微塑料。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以联合声明为契机,按照统筹全局、重点突破、全民参与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落实联合声明的相关工作要求,从六个方面开展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进一步研究海洋垃圾(微塑料)防治方案等系列措施,布局海洋垃圾防治工作。


二是加强海洋垃圾监测,掌握海洋垃圾和微塑料分布规律。


三是加强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更加科学地评估海洋垃圾的环境影响,特别是微塑料对海洋生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四是加大对社会各方参与垃圾分类的支持力度,加强塑料垃圾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五是加大公众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转变消费习惯,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六是参与应对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的国际进程,积极推进全球海洋垃圾治理。总之,我们将通过多种举措,扎实推进海洋微塑料的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中国日报记者

中国日报:近日,索尔海姆请辞联合国环境署执行主任职务。请问这一人事变动是否会影响到贵部与环境署的合作关系?


刘友宾:索尔海姆先生在担任环境署执行主任期间,推动国际社会关注当今严重的环境挑战,在促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塑料污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他也高度重视环境领域的南南合作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环保事业方面付出了努力,作出了贡献。


中国与联合国环境署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我们重视环境署在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环境署在推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促进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环境目标等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推动全球环境保护和环保事业的发展。

 

光明网记者

光明网:2017年,原海洋局对全国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进行了排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转至生态环境部后,请问生态环境部是否掌握相关情况,下一步如何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环境监管?


柯昶:这个问题请王菊英副主任回答。她是这方面的专家,去年也参与了入海排污口的排查。


王菊英:谢谢提问。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一下入海排污口有关情况。


前面,柯司长讲到了,此次机构改革比较重要的是打通陆地和海洋。海洋生态问题表现在海里头,但根子在陆上。之前,对入海污染源这一块的总体情况,掌握的不是那么全面系统。陆源入海污染源数量众多、构成复杂、位置分散,源头难以追踪,而且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其监管和控制需要循序渐进、逐步解决。


入海排污口的管理是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的关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此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沿海省(区、市)开展两类排污口的清理整治。这里所说的两类排污口,一类是非法的,一类是设置不合理的,目前已经完成清理的大约有98%。以渤海为例,渤海两类排污口总共31个,已经完成清理整治是28个,另外3个在2018年底也将完成整治。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相关沿海地方完成“两类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环境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是指导沿海地方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管理工作。


二是在现有的各类排污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细化相关技术要求,尽快形成统一的排污口技术管理规范。


三是启动陆海污染源清查工作,进一步准确摸清入海污染源,为配合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率先在渤海部署开展。


四是要开展溯源排查,为每一个排污口登记建档,明确各类排污口的责任主体。


五是分类整治,实施一口一策,通过整治规范,不断提高入海排污口管理水平,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发挥积极作用。


新京报记者

新京报:对于近期福建泉港碳九泄漏事件,请问生态环境部有何评论?下一步有何安排?


柯昶:首先我要强调一点,这个泄漏事件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于整个事件的处置和应对,生态环境部始终是密切关注、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事件发生后,我部立即调度了解事件情况,多次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科学妥善处置。根据11月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泉州市政府组织的专家组现场研判结果,此次泄漏的物质为工业裂解碳九,是一种组分较为复杂的混合物。


从11月4日事件发生至今,环境部门会同当地海洋部门开展了周边大气监测和海水水质监测,相关监测结果和处置情况均已通过福建省、泉州市相关方面进行发布。我想记者朋友都已经看到了,这里不再重复。


近日,我们了解到,涉事企业刻意隐瞒事实,特别是瞒报泄漏数量,这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据了解,多名事故责任人已被批准逮捕,相关行政人员也正在接受调查和处理,我们坚决支持对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考虑到此次泄漏的碳九是组分较为复杂的化学物质,我们高度关注后续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目前,我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已受泉州市委托,派出专门技术队伍赴现场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当地的海洋渔业部门也在组织对养殖水产品进行评估。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生态环境评估等后续工作。



刘友宾:事件发生后,我部高度关注。李干杰部长多次作出批示,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进行研究部署。我部多次与福建方面进行沟通,并先后派出两个工作组会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进行环境应急处置。


信息公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该统筹进行安排部署。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全面、准确的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让真相走在阳光下。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做法,都是愚蠢、错误、徒劳的,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泉州市、泉港区政府在事件应急处置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仍明显存在应急机制不健全、工作经验不足、信息公开不到位、回应公众关切滞后等问题。涉事企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单位,存在伪造证据、相互串供、恶意谎报瞒报泄漏量等问题,性质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下一步,针对信息公开存在的有关问题,我部将尽快印发通知,指导各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能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能否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初步考虑有哪些修订的重点?


柯昶:谢谢提问。《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2年出台,为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之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了多次,但大多是个别条款的调整。此次机构改革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对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条例势在必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需要按程序报请批准。我们先期开展了一些修订研究,有一些初步想法: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陆海统筹,落实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理念,完善海域与陆域、流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陆源污染治理;


三是强化问题导向,针对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厘清相关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责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威慑力;


四是注重改革创新,充分反映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新理念新成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和完善制度抓手;


五是完善治理体系,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治格局;


六是做好法律衔接,强化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衔接,处理好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后续工作,按要求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条例修订,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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