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晓庆到范冰冰,从偷税罪到逃税罪

从刘晓庆到范冰冰,从偷税罪到逃税罪

法言法理 内地女星 2018-10-11 10:02:08 466

刘晓庆也是一线明星,也曾因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处,不同的是,她却被羁押1年多,两位大明星的的不同遭遇,正好契合了我国从偷税罪到逃税罪变迁的轨迹。


星偷逃税款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闻,我们经常说这是“潜规则”,但如果在一个行业是普遍现象、众人皆知,或许叫做“显规则”更为适当。这些年来,虽然偶尔发生明星偷逃税款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数量并不多,可明星毕竟是名人,其明星效应不言而喻。


税务机关查处范冰冰逃税问题的新闻引爆了国庆假期,范冰冰被税务处罚的金额是天文数字,但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让很多人不解。说起明星偷逃税款,就不得不提刘晓庆,刘晓庆也是一线明星,也曾因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处,不同的是,她却被羁押1年多,两位大明星的的不同遭遇,正好契合了我国从偷税罪到逃税罪变迁的轨迹。


刘晓庆偷税案

1997年刑法第201条原本规定的是偷税罪,其中,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002年,税务机关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款1458.3万元,决定除追缴税款外,另加收滞纳金573万元,合计2000多万元。刘晓庆因公司涉嫌偷税罪,于200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批准逮捕,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5月10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其羁押在看守所长达422天,最终以无罪结案。


刘晓庆还算幸运,但是靖军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他是刘晓庆的妹夫,也是晓庆公司的总经理。2004年4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晓庆公司偷逃税款近710万元,靖军主管财务工作,对公司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以偷税罪判处晓庆公司罚金710万元、判处靖军有期徒刑3年。


在当时,人们也有一个巨大的疑问:刘晓庆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晓庆公司构成偷税罪,属于单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刘晓庆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当然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不起诉的结果来推断,其应该是没有具体参与公司的偷税行为。



从偷税罪到逃税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进行了比较彻底地修改:


一是将罪名由偷税改成了逃税,单从字面理解,“偷”是把别人的东西拿过来,“逃”是应该给的而不给,显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逃而不是偷,况且我们历来不喜欢小偷,偷税罪具有严重的歧视感。


二是修改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将10%以上不满30%并且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和30%以上并且10万元以上,分别修改为,数额较大并且10%以上和数额巨大并且30%以上,同时也去掉了罚金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限制。


三是增加了行政处罚阻却事由(出罪机制),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修正案也规定了两种限制情形: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为何要做如此大幅度的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草案说明,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二是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果简单的解读,那就是,定罪量刑的标准要灵活一些,逃税罪的主要目的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的后盾,追缴税款这才是最要紧的。这样解读或许不够严谨,但是也能表达立法背后的“苦衷”。


有一种猜想就认为,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十分不完善,很多是条例和政策,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加上现实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手段不够完善,导致偷逃税款在某个时期、某些行业还比较普遍,一概以犯罪论处,打击面过大,接受行政处罚就免于刑事处罚,就能很好地解决税收和刑法的关系问题,也是立法的大智慧。


范冰冰逃税案

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公司作出了4项行政处罚:1.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2.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3.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4.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范冰冰逃税案件处理结果有几大看点:


一是行政处罚金额合计高达8.8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大家可以计算一下,这8.8亿元要多少人、多少辈子、不吃不喝才能赚足?当然,范冰冰也表示一下子拿出这8.8亿元也不是一点压力没有,她在《致歉信》中就说,将“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二是范冰冰因为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而逃过一劫。如上所述,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当然也相信,范冰冰即使砸锅卖铁也会把这8.8亿元补缴上,否则,等待她的将是牢狱之灾了。


三是和刘晓庆一样,范冰冰虽然免于刑罚,但是其经纪人牟某广却还是没有那么幸运。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其行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展问责和整治工作,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无锡税务局有关人员进行问责,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拒不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明星为何要逃税?

我们都会有一个巨大的疑问,影视明星这样的高收入群体,出场费、广告费、片酬动辄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根本不差钱,为何还要逃税呢?如上所述,这既是税收法律、征管、稽查问题,也是个人性考验问题。


范冰冰案件,至少又一次证明了,目前的税收制度还有很大的漏洞,工薪阶层,每个月拿着死工资,还会老老实实地从工资之中代扣税款,明星是高收入群体,反而成了漏网之鱼,这显然是不够公平的。


明星高收入并不是罪过,只要依法获得、依法纳税,即使拥有最多的金钱,全社会也要尊重其有钱的权利。至于钱多那更不是个问题,问题在于,谁会嫌弃钱多?明星虽然比较有钱,但是还想获得更多的钱,而偷逃税款也是“赚钱”最快的手段之一,至于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那些或许还是其次。


也有不少群众为范冰冰“鸣冤”的,毕竟,明星偷逃税款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范冰冰也是在替整个娱乐圈背锅呀。此种观点,即使合理也不合法,但也是现状的真实写照,对于偷逃税款的明星,税务机关还是查处的太少了。


范冰冰逃税案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其实,更为关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亮明了态度,接下来,希望偷逃税款的明星们赶紧补缴吧,各地税务机关也赶紧行动起来吧,否则,一个严肃处理,一个严肃问责,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当然,如果这次能够把娱乐圈偷逃税款的“大老虎”们一网打尽,那某群众和范冰冰也是功德无量了。



延伸阅读:《格格二十年:《刑法》下的巨额罚金,也无法拯救贪婪                          的灵魂


01 


转眼间,国庆长假已近过半,国人仍处于“远观高速堵堵堵,近处逛吃逛吃逛”的长假节奏中。一个消失了100多天的微博今天更新了,这一更新涉及10亿的税金及罚金,远超十倍小目标。如果说万物皆有法度,有些事冥冥之中似乎也早已注定,1998年的那只蝴蝶,一定扇动了一下翅膀当那年春节联欢晚会上,那英和王菲唱起“来吧,来吧,相约九八”时,没有人知道这是一个暗号,98年,是往后20年的一把钥匙。那一年,有一部电视剧横空出世,继《渴望》之后强势霸屏,平均收视率超过42%,最高收视率一度达到65%。那段时间的晚8点,你若在湖南的大街小巷走过,碰不上一个人,而家家户户的电视上都播放着同一个画面。这部电视剧,开创了国产电视剧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由它走红的三个女明星,带来了一个国产偶像时代。 这部电视剧是——《还珠格格》。

 

今年是《还珠格格》播出20周年,二十年间多次重播,甚至走出国门,辐射欧亚,《还珠格格》带着一种强大的能量,这种能量令它的影响力辐射至20年后,也令它所成就的人至今仍享有格格的红利。

 

但20年过去,格格早已不是格格,被打开20年的金锁,如今又被锁上。



02 



今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对范冰冰的调查结果:


一,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           亿元。
二,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8亿
三,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
四,范冰冰的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面对巨额罚金,范爷也是一改昔日的霸蛮作风,显得如此的诚恳谦卑,与数月前与崔永元互怼的声明相比恍如两人。

如此大的反差,是法律的力量?还是自我的救赎?亦或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


近10亿的罚没,二十年的摸爬滚打,一朝化为乌有,从顶端打入谷底。人生有几个二十年,又能有几番良机,成就凤凰涅槃的善缘,可惜时光不能倒流,如果可以,也永远只能是一种回不去的假设,人生之路,我们前一脚踏出去总以为正确,可后脚踩的多是悔恨。


03 


难道范冰冰巨额偷逃税款,也就罚钱了事,无须承担刑责?很多人将此与16年前,如日中天的晓庆相提并论。


然而为何公安机关没有直接追究范冰冰的刑事责任?只因这样的一个条款!!!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范冰冰以阴阳合同符合刑法第201条第1款法律规定的,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逃税。最高将面临7年的牢狱生涯!!!


不过,对于逃税行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逃税罪的行政处罚前置、“首犯免责”原则,即逃税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追缴为前提,未经行政机关追缴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被罚没的巨额款项,那二十年的忍辱㓎淫,在贪婪的支配下,渐行渐远。范冰冰应该感谢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感谢崔永元。正如康德所言: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 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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