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分系西安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西安外国语大学思政部讲师
国关国政外交学人第三QQ群:467665186
海外国关国政外交学人QQ群:336186649
学术交流 资源共享
内容提要
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是世界航运安全的重要威胁。21世纪初 拉美加勒比各国致力于发展对外贸易,海上运输也由此成为拉美与外界贸易往来的最主要的通道之一,巨大的利益诱惑也使该地区成为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高发地带。本文在总结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对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相应措施。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资助项目 冷战后拉美国家与美国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的合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是国际社会当前不可忽视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之一。它对国际航运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给利益相关方造成了相当的损失。
当前国内学者对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研究尚未启动,少数学者在论及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
也没有交代这些案件的详细情况。本文试图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释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区别
归纳拉美加勒比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发展的特点;分析其产生和持续存在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针对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问题的分析与探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中国更好地应对此类犯罪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定义及区别
海盗行为自古有之,尽管这一行为长期以来被公认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国际安全的犯罪行为,但却一直属于习惯法的范畴
因而各国学者与政府对于什么是海盗行为以及其特征是什么等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为了对海盗行为进行统一的界定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日内瓦公约》对包括海盗等概念在内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随后,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沿用了《联合国日内瓦公约》中有关海盗罪的规定。
因此,1958年的《联合国日内瓦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被公认为界定海盗犯罪最重要、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法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一些国际组织也对海盗犯罪进行了界定,但是它们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下列行为可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该定义明确规定了犯罪地点是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即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不属于海盗行为。
鉴于海盗活动范围已扩大到国家领海,超出了国际法意义上对海盗的界定范畴,考虑到主权因素对解决这一问题的限制
可能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制止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的措施》决议。
该决议将发生于港口、国家管辖内水域(领海和内水)的“海盗行为”界定为“海上武装抢劫”(ArmedRobberyagainstShips)。
在《关于调查海盗和武装抢劫船只犯罪行为措施的规则》中将“海上武装抢劫”定义为:
在国家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管辖范围之内,海盗行为之外的,直接针对船舶或船上人员或财物所实施的任何非法暴力行为、扣押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或者威胁采取上述行为。
《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对海上武装抢劫这一概念作了更为细致的阐释,将“海上武装抢劫”规定为以下任一行为:
(1)在缔约国对这些违法行为拥有管辖权的地方,为私人的目的针对船舶,或船舶上的人员或财产所进行的任何非法的暴力行为,或扣押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2)在明知其为武装抢劫船舶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3)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所发生的海域不同,因此,对二者的管辖权所属也有所不同。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盗罪适用于普遍管辖权,各国均可进行管理。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依照国际习惯法的规则,每一个海洋国家都有权惩罚海盗。
国家的一切船舶,不论军舰、其他公船或商船,都可以在公海上追逐、攻击和逮捕海盗,并且把他带回本国,由本国法院进行审理和惩罚”。
发生在主权国家领海内的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由各国国内法管辖,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罪。
海上武装抢劫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际法对海盗罪定义的不足,顾及到了国家主权赋予领海的管辖权。
2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将2000年1月到2013年12月拉美加勒比地区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特点归纳如下:
第一,威胁程度在全球范围内相对较低。从2000年1月到2013年12月,世界范围内共发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案件5174起,平均每年370起。
拉美加勒比地区共发生483起,占全球案发总数的9.3%。与此同时,犯罪案件数量位居前三位的地区
包括南中国海、东非以及印度洋,共发生1519起、1078起、800起,分别占案发总数的29.4%、20.8%和15.5%。
相较而言,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威胁较小。第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概率明显高于海盗犯罪。
从2000年到2013年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483起案件中,仅有37起发生在公海海域,9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拉美加勒比地区沿海国家领海及港口区域。
这些数据表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更为猖獗,需要引起相关国家的重视,切实采取行动对犯罪活动进行预防和打击。
案件高发区的沿岸国家应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管理,采取行动维护所辖水域的安全。其他国家应在尊重这些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向其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资金援助,帮助它们提升安全水平
第三,犯罪团伙的规模较小,但难以实施抓捕。拉美加勒比地区的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团伙的规模多在10人以下,但组织分工明确,里应外合,作案高效。
他们多采取游击作案的方式,先侦察船舶是否有利可图且利于得手,之后乘小型的高速快艇接近目标,洗劫船上货物后快速逃离。
有些罪犯甚至冒充执法和水上警务人员,使得普通商船难以察觉,更难以为营救行动留下反应时间。
即使有营救队伍,也通常因为人手不足或设备落后等原因无法对犯罪分子实施抓捕。
第四,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大多以抢劫货物为主要目的。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分子袭击的主要目标是贵重物品和现金,有时也捎带一些衣物、绳索、毒品、香烟、电脑、录像机、电视机等日常用品。
在2000年至2013年所发生的483起案件中,只发生了16起绑架船舶的案件,其他多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共计356起,比例超过70%。
对比同期的南中国海地区,共发生了50起绑架船舶的案件,年平均4起。由此可见,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目的较为单纯。
3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滋生的原因
第一,拉美加勒比地区独特的地理特征为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孕育了“温床”。加勒比海位于南北美洲之间
是中美与南、北美洲交通、贸易航线的必经海区,自1920年巴拿马运河开通以后,又成为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海上要道。
拉美加勒比地区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多集中于加勒比海域。该地区群岛环绕和海湾众多的地形有利于犯罪分子藏匿和在商船接近时发动袭击。
由于该海域位于若干国家的领海范围之内,因此,该地区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数量远远超过海盗犯罪的数量。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年度报告统计,2012年发生的15起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案件中,有10起发生在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海域。
在拉丁美洲洋面上发生的袭击案件中,有一半发生在厄瓜多尔首都瓜尔基尔附近海面。
瓜尔基尔位于瓜尔斯河口深处约80公里,南美洲沿海各国的产品都要在这里过境,包括走私到北美的毒品可卡因。
由于河道淤塞,沼泽、岛屿和红树群落遍布其中,到达此地的商船要花5小时沿河而上,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便于犯罪分子发动袭击。
第二,拉美加勒比地区一些国家政局的不稳和经济的贫困是滋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根源。
2011年拉美加勒比地区的贫困人口总数为1.74亿人,占总人口比重的30.4%;极端贫困人口同比增加了300万人,所占比重达12.8%。
据2012年中央情报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拉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的27.3%。
一些生活在极端贫困线上的人迫于生计压力,容易走上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这一“快速致富”之路。
此外,拉美加勒比地区一些国家民主政体脆弱,政治生态不够成熟,腐败现象严重,执法不力,司法不严,“警匪一家”的现象十分普遍。
以厄瓜多尔为例,根据透明国际的排名,2007年厄瓜多尔政府的廉洁度从2005年的117位降至150位。
由于腐败现象严重,犯罪团伙很容易从海关部门、保险公司、海运公司、保安公司等环节中获取船舶的货运清单,以此确定袭击对象。
第三,拉美加勒比地区各国频繁的对外贸易为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提供了物质基础。拉美加勒比地区各国自21世纪以来对外贸易发展势头强劲。
据联合国拉美经委会报告,2000以来,该地区对外贸易总额占GDP的44.4%。
到2011年,该地区进出口贸易额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分别达到102382.45亿美元和10972.07亿美元。
据统计,拉美加勒比地区拥有74个港口,每年吞吐量超过20万TEU以上的港口有20个。
往返于这些港口的商船容易成为劫掠的主要对象,大多数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分子将载货船(BulkCarrier)或集装箱船(ContainerShip)
视为袭击目标。在2012年发生的15起犯罪案件中,有10起是针对以上两种船舶的偷盗或抢劫行为。
由此可见,以上两种船舶更易受到攻击且更有利可图。第四,拉美加勒比地区枪支泛滥是导致海盗和海上武装犯罪难以得到遏制的外部因素。
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分子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各种新式武器。这与美国枪支走私泛滥成灾有密切关联。
据墨西哥国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墨西哥是美国走私武器的集散地,这些枪支在墨西哥国内市场销售的同时,还转道至南美其他国家。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从2000年至2013年,共发生93起持枪抢劫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0%以上。
枪支成为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主要武器。这意味着相关国家需要切实采取行动,加大打击武器走私的力度。
4拉美加勒比地区沿海国家和船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海洋问题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打击和防范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活动时需要统筹兼顾,有所侧重。
从根本上来看,拉美加勒比地区一些国家动荡的社会环境和贫困的长期存在是滋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根源。
虽然其由来已久且过于复杂,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但是如果位于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案件高发区的国家能够切实承担起打击犯罪和维护安全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该类犯罪活动。
第一,加强国内相关立法。拉美加勒比沿海国要加强对港口及领海的治理,加快国内惩治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立法进程。
由于该地区犯罪活动多在各国领海或港口附近,沿岸国家应该切实承担起维护领海和港口安全的主要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增加管理人员数量,加强海面和港口巡逻。
此外,由于一些拉美国家的法律在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上存在漏洞,使得犯罪分子容易逃脱法律的惩罚。
拉美国家可以借鉴国际法对海盗罪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规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为指导,制定国内法意义上的海盗罪,以便在抓获犯罪分子时能够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
第二,加强区域合作。拉美加勒比地区相关国家应加强合作,建立区域信息分享中心。
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国际组织,帮助收集可疑船只的动向和海盗袭击的情报,并立即与当地警察或海军取得联系,提供信息,帮助定位
协助追捕海盗和追回被盗物资,为受害船只摆脱危险提供建议,同时提醒各国船只保持警惕。
第三,拉美加勒比地区相关国家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区域反海盗机制。通过启动海上联合统一巡逻行动或组织反海盗演习,提高协调巡逻的能力和效率,为商船提供随行保护,确保海运通道的安全。
2011年美国和拉美22个国家在加勒比海举行联合军演,目的是加强该地区国家应对地区安全威胁的合作能力。
联合军演有效地震慑了该地区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活动,加强了海上安全。
鉴于一些拉美加勒比地区国家在维护其领海和港口安全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实力差距和困难
有足够能力的国家应在尊重海峡沿岸国家主权和遵守相关国际法的前提下向它们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训练等方面的援助,增强它们维护本国领海和港口安全的能力。
第四,船舶需要加强并完善自身的安全措施与设备。商船应加强防御,增强自卫反击能力。
就目前的统计情况来看,防范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有效方式有:安装和完善船舶的安全设备与措施
例如配备先进的警报系统、设置供船员隐藏的安全仓、安装高压水枪、在船舷处设置电网以及规范夜间值班制度等。
商船途经危险区域时应提高警惕,做好自我防范和反击的先期准备。绝大多数抢劫未遂案件是由于上述装备和措施对船员进行了及时的警告或对犯罪分子实施了有效的吓阻。
此外,商船还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和取证设备,一旦发生袭击事件,前者可以使受袭商船能够准确、及时地向国际海事局或其他有关单位报告船只所在的位置,便于有关部门前来支援
后者有助于提供海盗接近、袭击和登船等环节的资料,为护航军舰采取临检、抓捕和审判提供确凿证据。
5结 语
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犯罪存在着本质区别。
本文通过对21世纪以来拉美加勒比地区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的特点、滋生的原因和近年来的变化趋势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了旨在有效打击该类犯罪的相关措施。
拉美加勒比地区的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犯罪问题虽不及索马里地区严重,也不如南中国海地区复杂
但其对拉美地区海上贸易的安全威胁不容小觑。相关各国和商船有必要提高警惕并加强防护措施。实现海上安全,任重道远。(注释略)
小编:lt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国关国政外交学人平台观点
文章来源:《理论界》2015年03期、国关国政外交学人微信公众号编辑
国关国政外交学人
打造国际关系学 国际政治学 外交学学术公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