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归纳总结出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对比,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自身的特点,并具体分析了其产生的外部及内部原因。从技术和机制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对策,同时从《反恐法》(草案)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立场检视,探讨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定向防控与全面防控;立法对策
习近平指出,我国部分地区进入暴力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的激烈期、干预治疗阵痛期的“三期叠加”时期,在这一时期内网络恐怖活动迅速发展,表现为“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网上有市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招募人员,传播恐怖主义思想,传授恐怖主义技术,筹集恐怖活动资金,策划恐怖袭击活动,网络恐怖主义的危害性日益突出。因此,理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归纳出其自身的特点,探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形成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本体及其生存环境的清晰认识,对于我们加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涉及利用网络传播暴恐音频、视频、制作爆炸物的技术,利用网络招募恐怖主义人员和募集恐怖主义资金,利用网络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内外勾结,以及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渗透。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利用网络传播暴恐音频、视频。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利用暴恐音视频,用以表明自身对于异教徒等的态度,由此宣扬自己的极端宗教思想和恐怖主义理念。同时,其中某些血腥、残暴的内容客观上制造了恐怖氛围,给民众造成心理上的不安分感,引起社会恐慌。第二,利用网络传播制作爆炸物技术,以传授恐怖主义犯罪方法。主要是指,将制作爆炸物的详细演示视频传播至网络空间,针对特定的暴恐分子或者不特定的普通人,演示、教授爆炸物的制作方法。第三,利用网络招募恐怖主义人员。恐怖主义犯罪分子通过设立网站、注册社交网站账号,如QQ、微信等拉拢、招募具有极端宗教思想、民族歧视或者仇恨观念,或者分裂国家意图的人,通过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犯罪来实现其各自的目的。第四,利用网络募集恐怖主义资金。这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恐怖主义犯罪融资,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募集资金。不但包括通过跨国资金的网上支付将国外资金引入国内,还包括在国内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等将恐怖主义犯罪资金进行融汇,以及利用网络将募集的恐怖资金进行洗钱活动。第五,利用网络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国内外暴恐分子通过在网络自媒体等网络媒介,发表针对某一具体地区、具体事件的恐怖主义言论,煽动境内“三股势力”或者普通民族群众实施暴恐活动。第六,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内外勾结。主要是指,境外反华势力或者隐藏在境外的“三股势力”与境内的“三股势力”之间相互交流经验、互通情报,相互配合。甚至,境外势力通过网络指挥境内“三股势力”实施暴恐活动,对境内的暴恐活动实行“远程控制”。第七,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渗透。这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形式主要针对以下几个群体:一是针对普通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针对青少年。二是针对我国信息系统的关键岗位的人员。前者主要是通过在网络空间中持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暴力恐怖主义思想以及分裂国家思想,潜移默化的对民众的观念进行渗透,为以后的暴恐犯罪的实施奠定群众基础。后者是通过对该人员施以好处予以收买或者策反,以盗窃、破坏相关重要数据信息。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表现为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和对象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两种形式。所谓“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即网络仅作为传统恐怖主义犯罪的工具而存在的。所谓“对象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表现为:(1)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控制关键设施的计算机系统,如高速铁路、金融中心、核电站核设施、水坝等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一旦发生会直接给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危害。(2)以整个互联网为目标进行的网络袭击,主要是通过袭击互联网域名管理系统,或者通过使用高级计算机病毒,对官方网络系统或民众网络进行入侵,对其数据信息实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攻击行为。[①]由上述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几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表现为“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而并未有证据证明我国已存在以我国受保护的网络系统为犯罪对象的“对象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所以本文探讨的防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也主要针对“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而言。
注释:
[①] 皮勇:《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及其犯罪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2015年1期,第69页。
(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反恐怖主义研究院院长助理,《法律科学》副主编,法学博士)
(王刚,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