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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法律适用》“实践法学笔谈”栏目。
【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的要旨是,夫妻登记的股权由各自享有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不能按照登记的股权比例分割股权,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进行。
一、
夫妻财产约定的基本规则
二、
不能依据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确定夫妻约定财产为分别所有
三、
对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认可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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