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为何被法院认定为自首?

张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为何被法院认定为自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地男星 2015-01-28 18:42:06 105

图为被告人张默在接受审判。李 森 摄


张默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六个月

张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为何被法院认定为自首?


1月2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当庭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默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张默的亲属到庭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海澜东苑8号楼某房间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获。经现场询问,被告人张默供认其于2014年4月至6月间,在其住处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0号楼某房间内两次容留吴某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张默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以认可,辩护人作了罪轻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法院在量刑时酌予考量。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扬传)

█法官答疑█

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何被认定为自首?

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宣判后,审理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晓明详细解释了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杨晓明法官说,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是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二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三是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是指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空间,既包括行为人的居住地、租住地、办公地等相对固定的场所,也包括宾馆、KTV包间等行为人临时支配和使用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杨晓明法官表示,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容留的人数、次数、对象特征、主观目的、毒品种类和行为后果等各方面因素,具体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本案被告人张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每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为大麻,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量刑时应予考虑。

张默之前因为吸毒被处理过,这跟此次判决结果没关系吗?不应该算累犯吗?

杨晓明法官说,构成累犯的前罪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默不构成累犯。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劣迹,法院在量刑时已经予以考虑。

张默是被警方抓获的,这也算是自首吗?

杨晓明法官解释说,依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默是因自己在其朋友吴某某家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在对其审查过程中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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