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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 裴显鼎: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契机 不断推进刑事审判理论创新
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契机不断推进刑事审判理论创新——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庭审实质化改革专题研讨会综述
陈学勇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2017年年会暨庭审实质化改革主题论坛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裴显鼎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祥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出席会议并致辞。7名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围绕庭审实质化改革作大会主旨发言和点评,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的知名学者、法官代表、优秀论文作者代表和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共100多人参加会议。现就主题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裴显鼎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在国家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大改革。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抓手,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证据为王”是庭审的基本原则,司法证明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出发点;“控辩平等”是庭审的基本特征,控辩对抗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切入点;“公正司法”是庭审的基本任务,依法裁判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落脚点。“三项规程”是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和核心举措,要将改革试点与规则完善结合起来,形成一系列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操作规范。要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契机,不断推进刑事审判理论和实践创新,从更高层面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高度统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就“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三个维度和三个机制”作主旨发言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应从案件类型范围、审理层级的范围、审理内容的范围三个维度上考虑庭审实质化的范围,同时从刑事审判基本原理和规律入手,结合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从完善事实发现机制、规范心证形成机制、裁断审决机制三个机制考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党和国家为司法实践特别是为刑事司法实践指明了一个大方向。庭审实质化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而是证据要在庭审中查明,事实要在庭审中查清,这对扭转以前的错误做法具有很大意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倪金龙认为,刑诉法应该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审判机关的中心地位,要确立法院的地位,检察机关的地位、律师的地位也应当要相应的明确。法院真正处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地位,法官才能真正处于中立的地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蔡绍刚认为,既然以审判为中心,法院自身就要练好内功,将庭审驾驭好的前提就是要对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心中有数,不能在庭审中再去翻卷宗,庭上保持中立即可。要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特别是监督制约,要倒逼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提高他们的侦查审查起诉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认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庭审实质化和繁简分流的关系,二是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的关系,三是定罪事实的法庭调查、辩论和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辩论的关系,四是裁判形成在法庭和当庭宣判的关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姚智明就“庭审实质化的湖北实践与相关建议”作主旨发言认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要从统一思想认识,达成改革共识;强化顶层设计,试点检验完善;完善庭审程序,突出技术规则;遵循国情规律,循序渐进推进;依靠科技创新,规范证据标准;加强队伍建设,着力能力提升等六方面着力。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秦幕萍认为,庭审实质化以及配套措施改革必须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争取公安、检察和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与法院自身思想观念的转变息息相关,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的明晰、审判团队的组建和审判方式的变革都需要与时俱进。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斌认为,如果只是法院自身搞改革,效果不会很好,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才能改变公安、检察机关对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完成改革。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月亮认为,庭审实质化的提出,作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路径,赋予了刑事法官方法论,给予刑事法官更多的方法和手段来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林瑶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路径应是依法而治而非超法而改,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框架范围内进行技术性改革,采取细化的做法。
裴显鼎认为,要进一步优化庭前会议程序,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召开方式,完善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的衔接机制,真正发挥庭前会议在归纳控辩双方争点、梳理事实证据争议和处理程序性事项等方面的预期功能,确保庭审集中有效地解决实质性争议,确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力就“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制度适用与发展探讨”作主旨发言认为,庭前会议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不彰主要受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机制、超职权主义的立法理念、庭前会议法律效力的缺位等几个因素的影响。庭前会议制度应从庭前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庭前会议的处理方式及效力、庭前会议的程序设置、庭前会议的召开模式等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勇就“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作主旨发言认为,推行庭前会议制度,要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一是解决程序问题,确保庭审高效;二是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审理重点;三是实现全面辩护,加强人权保障。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淑彬认为,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的关键部分,但不具有程序开启和阻断的功能。庭前会议具有繁简过滤的功能,同时庭前会议对庭审具有补充性。庭前会议解决问题的结果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那么控辩审三方就没有适用庭前会议的积极性。
裴显鼎认为,要推动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并探索建立衔接机制,准确区分非法方法和取证不规范情形,准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正确把握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规则。要规范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经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出示、宣读,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王勇认为,实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要完善对侦查起诉的程序制约。一是探索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二是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程序;三是完善审前的审查监督机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雪松认为,排除非法证据时经常将这个程序的启动和证据的审查混同。证据的合法性从程序到实体上都有明确规定,审查证据时,如果说不符合证据的要求,那就不予采信,这与排除非法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郑岳龙认为,当前开庭仪式感太强,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不能将之放到庭前会议来解决。要把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这两个规程合起来,改造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规程,制定一个比较完整的、全面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规则,把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整个过程都科学的、有操作性的规定下来。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刑庭副庭长周海燕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倒逼了检察机关对于证据审查的力度,也提高了公安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化,对基层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作用很大。
四川大学教授左为民就“庭审实质化:实证研究与理论思考”作主旨发言认为,当前存在一是证人出庭率整体较低,证人出庭的价值不均衡,庭审中证据调查问题较多,律师庭审参与度不高,庭前会议实际效果不佳,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非常之少等诸多制约庭审实质化的实际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刑事诉讼格局。庭审实质化改革不仅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应是司法架构改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国庆就“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作主旨发言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调查程序的重要内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要从完善立法,改进司法,优化环境等方面改革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王勇认为,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促进庭审实质化。一是落实出庭作证制度,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二是物证原物庭上展示,确保证据真实客观;三是规范庭审程序,提升庭审质量和效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认为庭审实质化不能光靠法庭来解决,要靠证人出庭来解决,要保证证人在面对司法人员时,所讲的话必须都是客观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吴靖认为,庭审实质化与不实质化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中最主要的就是证人证言。作为重点关注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还比较顺利,但是普通案件就很难做到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如果变成了为了实质化而实质化的事项,就会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偏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罗建勇认为,控方如果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就由控方来通知证人;辩方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就由辩方通知证人出庭,否则就会出现律师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情况。鉴定人不出庭,怎么强制其出庭作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黄琦雯认为,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机制如何建立必须解决,由于法院法警的保护力度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更多要依靠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的事物也很繁杂,有没有精力来管证人、鉴定人,能不能管到位,这可能是下一步推进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一个阻力。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王艳认为,怎么去分辨证人当庭的言词证据和以前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言词证据,怎么去确认和采纳,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难。同时,证人在庭上作伪证如何惩处缺乏明确制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唐建国认为,证人出庭方面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关键证人不出庭的情况,是否能采取强制措施、证人出庭作证的差旅费、误工费等问题怎么处理需要解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袁胜强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不高,建议最高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些执行细则,将侦查人员出庭纳入考核之类的方法,形成改革合力。
裴显鼎认为,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断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探索实行快速审理和简便裁判机制,探索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既有序衔接又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玉萍在会议点评时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庭审实质化改革是抓手和核心,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这项改革充满曲折性和复杂性,应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庭审实质化不适用所有案件,一定要有繁简分流等相关配套改革制度,否则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配置出现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也会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王晨认为,庭审实质化要确定哪些案件需要实质化、要明确哪些内容需要实质化。在庭审实质化的试点过程当中,最高法院能够牵头更好,其他法院和作为试点的法院也可以跟着执行,不要大而全,不能总是试而不决,成熟一个就将之固定予以制度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法官朱艳婷认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量刑证据收集不完全的情况相对明显;轻案快办机制与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之间存在冲突,辩护人出庭率远低于一般的简易及普通程序案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严剑飞认为,大量案件不能当庭宣判,庭后才能达成判决,很多律师就认为这个庭审还是形式,还是在庭后认定的。这是个认识问题,通过分析认证和综合评判后下判,与庭审实质化没有冲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罗鹏飞认为,繁简分流改革后,案件数量上的指标规划对于基层法院的积极性有较大影响,要考虑办繁案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够将刑事审判考评指标单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认为,当前员额法官的考核中,考核指标的设立要考虑刑事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考虑刑事案件办理的特殊性。
1、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5日,第6版“刑事行政”篇;
2、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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