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自媒体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思考——从“摔狗案”出发

【原创】自媒体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思考——从“摔狗案”出发

互联网法学 港台女星 2018-09-25 16:54:22 660


陈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中文案例库成员


案情回顾

2017年年底,成都女孩旦旦养的一条柯基狗丢失,辗转到了何兴丽手里。两个人话不投机,为了还狗起了冲突。旦旦上门要狗,何兴丽不想痛痛快快还狗,一番争执后,何兴丽决定用绳子把狗从六楼放到楼下,结果,绳子断裂,狗被摔死。


旦旦随即将何兴丽所有的私人信息发布在网上,并写下大量的微博全程跟进此事。顿时,何兴丽陷入了舆论漩涡。各式“惩罚”无所不用其极:电话轰炸、信息辱骂、花圈直达、威胁全家等等。在“打击虐狗人渣”的大旗下麇集了越来越多的“侠义之士”,更有急先锋打起了何兴丽女儿的“主意”,声称“对人渣的女儿下手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仿佛连“祸不及妻儿”的古老传统都已不适用自媒体时代的江湖了。


言论侠义的武器or个人信息安全的凶器

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是自己的女朋友,然而,不久之后就有人指出该女子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该事件被称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互联网事件。此后,“人肉搜索”成了我们迅速得出“真相”“惩治元凶”的大杀器。人肉搜索以互联网为媒介,基于搜索引擎的信息和匿名知情人提供的数据来搜集信息,辨别真伪。人们利用人肉搜索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完成不少大快人心的“侠义之举”。如监督公权力的“表哥杨达才”事件、“天价烟局长”事件、“华南虎”事件等。又如以道德谴责为目的的“虐猫女”事件、“死亡博客”事件等。



核武器终结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但是,却给人类留下无尽的恐惧阴影。反观以曝光个人信息和隐私为代价的舆论攻击,在捍卫公知的同时也让广大普通人忧心忡忡,担心自己也会遭遇横祸。具体而言,每当我们动用互联网群策群力时往往收获了意想不到的力量,但正如《乌合之众》一书对群体力量两面性的研究探讨,互联网传播共享特定人员个人信息,使其成为群体力量的众矢之的同样是一把双刃剑。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永远站在多数派,所以,个体的权益从来不应被忽视。


本案中涉嫌“摔狗”的何兴丽真是社会中道德低下的个别人吗?观其行、听其言,似乎她与我们身边情绪冲动、言语失当的朋友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她的冲突被互联网迅速扩大了影响范围,大大挑动了动物保护价值公知的神经。其个人信息的泄露更给了“侠义”驱使的旁观者参与事件的机会,使得事态进一步严重化。作为事件另一当事人的旦旦其实也没有赢得什么,反而因担忧何兴丽报复而频换工作,提心吊胆。


自媒体时代,我们究竟离真相愈近还是愈远不得而知,“摔狗”案当然也不会给我们准确的后续答案。互联网的确给了匿名知情者发声的便捷安全渠道,但我们也不只一次被网络流传的不实内容打脸了。值得思考的应是个人信息安全这一课题。个人信息安全为每一个人的个人空间制造了一道无形的屏障,屏障缓解了太多社会道德带来的压力,我们可以在各自的小圈子里做自己。当毫无准备地暴露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接受千夫所指时,又有几人能像何兴丽一样“桀骜不驯”?



正义的刑罚or违法的侵权

当我们对互联网言论公敌的下场拍手称快时,可曾想过这样的惩罚依据何处?当“人肉搜索”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利器之时,谁又能在互联网大环境下独善其身?


有人可能认为,被舆论轰炸的当事人是罪有应得,但是,这些人往往承受的是尺度不一、裁量恣意的法外之刑。例如,何兴丽被迫与丈夫离婚;每日收到海量的辱骂来电和信息。无疑,她正经历的是常人难以想象的“道德刑罚”。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以社会舆论为后盾的道德规范也是一种“准确意义上的法”。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能发挥类似法律刑罚的制裁效果,使得社会中奉行的价值标准被一定规模的社会成员遵守。所以,有时候,伦理道德甚至会比法律规范更具可接受性。


但是,伦理道德毕竟和法律不同,它建立的一套道德标准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往往表达的是特定群体的一种价值主张。当有人因为违背特定道德价值标准而遭受了颇具效力的“制裁”时,将会有更多人趋向接受这一价值的“权威性”。然而,“制裁”的规范性却很难得以实现。在本案中,网友对何兴丽自发的“制裁”能带给普通人最直观的启示是不敢虐待小动物,出于对“制裁”威力的震撼,一些原本有虐待动物打算的人会望而却步。从某种意义上,这是正能量的传递,但以如此置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于不顾的做法达到传递保护动物道德价值的必要性和相当性则有待论证。



在法律上,个人信息安全并非是一项新的权利,无论是传统的获取和贩卖个人信息,还是自媒体时代借助“人肉搜索”的侵犯,虽然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后者借助网络手段,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更加快速,传播范围更加广泛,进而对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也更加彻底,影响后果更加严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将违法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为犯罪行为,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社会公知的贯彻与个人法益的轻重权衡不是简单的集体与个人利益取舍,而是道德观念与法治自由在特定事件中的角力,二者的平衡之道在于调节贯彻各自价值所采取手段的必要限度。


言论恣意or隐私尊重

个人信息安全在自媒体时代愈加容易遭受冲击,未来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一,公安机关需要采取更前沿的侦查技术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第二,司法机关需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治精神贯彻至全社会;第三,各机关与互联网平台应携手建立长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泄露和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行精确打击,维护健康的互联网环境;第四,社会团体、基层组织需要在介入民间纠纷调解中发挥积极作用,当发现民间纠纷时应着重疏导和沟通,以平息情绪为工作方向,降低纠纷冲突的不利影响。此外,社会成员也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尊重意识。


自媒体时代大大拓宽了言论自由的途径,人们在互联网上畅所欲言、思想碰撞的同时难免会有不和谐的杂音出现。法治社会允许我们对社会的人和事自由地发表见解主张,但并非倡导恣意无序。攻击何兴丽的人们可曾想过,法律明确禁止公民违法向他人提供或出售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同样违背了法治精神。我们不能只要求法治社会的言论自由,而不愿接受法治社会对言论自由必要的限制。



回到本案,如果第一个公开何兴丽个人信息的网友在愤慨助人前多一点责任心,多一份对法治的敬畏,之后的悲剧可能不会发生。我们利用自媒体评价事物可以基于见解畅所欲言,可一旦涉及他人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之时,对法治心怀敬畏的人至少要做到“嘴下”留情,即使对方真的是无德之辈。


社会公知需要有人捍卫,言论自由也理应得到保障。但是,当我们享受无度的自由而置他人权利和正当秩序于不顾时,自由本身也将失去意义。不对自由负责的人,也终将失去真正的自由。正如1929年胡适在《平论》周刊发刊词中说:“一个国家没有纪实的新闻而只有快意的谣言,没有公正的批评而只有恶意的谩骂和丑诋——这是一个民族的大耻辱……我们深信,自由的方法在于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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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编:李世阳,朱佳俐

ab编:李明哲,龚    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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