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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据德国媒体报道,在巴登符腾堡州的Ulm市,发生了一起恶性摩托车事故,骑车男子重伤,与此同时,一位路人目睹惨状第一时间却不施救而是掏出手机拍下了摩托车手重伤垂死的一幕。此人因此受到警方调查。
据当地警方消息,这位20-25岁的骑自行车男子甚至给救援人员的工作造成了阻碍。
自今年5月底起,德国法律规定:
"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可以施救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来带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于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与此同时,德国民法规定:见死不救行为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赔偿。
而在9月18日,去年秋天发生在德国埃森市的“见死不救案”终于宣判。当时一位83岁的老人在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突然晕倒在地,而前后有4名路人路过,均视若无睹,甚至从老人身上跨过,直到第5名路人报警,老人才被送往医院,此时已经为时太晚,老人最后伤重不治。
当时此事在德国掀起轩然大波,而涉事的路人也被检方起诉。对于这几人见死不救的行为,法院于近日宣判:对三名被告处罚2400-3600欧元不等的罚金。
无独有偶,在今年7月份,几名美国青年无视他人落水甚至冷血拍摄死亡录像一事,也在美国引起了关注。和德国不同,美国并没有见死不救罪。但是几名青年没有及时报警,已经构成疏忽罪,将被调查。
同样在日本,也有当红明星因“遗弃罪”入刑。
“见死不救”在日本法律中被称为“遗弃罪”,对责任人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惩处。日本还规定了“遗弃致死伤罪”的处罚,一般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法律规定在日本已经实施多年,一直以来没有异议。
2009年,日本当红明星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弃之不顾,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急救车,结果延误了救治。事后,押尾学辩称“担心给自己惹上麻烦,影响到自己的星途”。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称这种“为保全自身导致他人失去获救时机的行为十分卑鄙”。最终对押尾学的判决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个月。
见死不救在中国
前几年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今年上半年震惊全国的河南驻马店女子遭二次碾压致死事件,以及近些年来的“老人摔倒扶不扶”,“见死不救”这个字眼被不断地推到人们面前。
扶,可能会被讹上;不扶,那可能是一条性命。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不扶”现象,其一当然可能是“社会冷漠病”作祟,其二,不敢扶的社会现状也让救人者心有戚戚,害怕被讹也让助人者不敢伸出双手。
德国式的“见死不救”罪是否可以移植到中国呢?
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议案,倡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从那时以来,法律界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诉诸法律,还是归于道德整合的讨论一直很激烈。
德国科隆大学退休法学教授、中国问题专家霍伊泽教授(Robert Heuser)2011年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就曾指出,中国到了应该引入见危不救罪的时候了。"虽然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平不能通过法律来提高,但至少能够以此来制裁不道德的行为。"
他认为遗憾的是,中国法律专家讨论了很多,但最终没有立法行动,而是规定按照见义勇为的原则来对救助行为进行褒奖。但这是不够的,"如果国民不自觉救助,那么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强迫人们这样做,用法律来维护最起码的社会准则。 "
美国:免责条款避免让好人寒心
2004年,一位过路女子在拯救一名车祸女子时,不当操作致人瘫痪。面对受害者的起诉,加州议会对此做出了反应:2009年,以全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规定如果发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受到伤害的情况,救助者可以免责。
加拿大:施救不当不必负责
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制定该法是为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新加坡: 被救反污蔑他人者要赔偿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诬赖救助者,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实际上,在新加坡,还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专门提供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比如保护医护人员的协会等,它们都是基于在无重大过失时保护施救者的理念。
素材来源:www.dw.de, 新华网,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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