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福建省兴耀合同履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采用摇号方式指定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1.已编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2.申报机构具有破产管理人经验,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已办结至少2件破产案件(不含无产可破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
3.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不少于5人(需具有法定资质),且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执业过程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5.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6.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宁德辖区在办破产案件或者强制清算案件不得超过1件。
1.邀请函回执(详见附件)。
2.申报机构基本情况(主要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3.已办结破产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4.申报机构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有关材料(①团队成员名单;②团队成员执业证复印件;③团队成员个人情况和办案情况介绍)。
5.截至本公告之日申报机构和委派参与办案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及成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清单(主要为案件名称、承办法院、办理进度信息)。
6.申报机构就其所申报案件拟定的工作方案。
1.申报机构应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一次性提交,邮寄至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志杰 郑靖文 0593-6567820)。
2.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4月30日17时30分(材料邮寄的请于该报名时间截止时邮寄到)。
1.本院对外公告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名称。
2.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摇号产生破产管理人并对外公示。
福建省兴耀合同履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1日更名),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解放路18号(金山百货三楼),法定代表人林树春。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公司成立于2005年 11月 24日,股东为福安市大华发展公司、阮震中、王绍华等,注册资本14843.19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非融资担保服务、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另根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9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该公司已知财产情况,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合计192884322.33元,负债合计192884322.33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67328213.91元;净利润-42926.44元;现金及等价物净增加额为-11691.41元。该公司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二十余件,均已于2015年至2020年间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履行金额为149010255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