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为逃避兵役事件“谢罪”的刘承俊。[照片来自Afreeca TV截图]
17年前因为逃避兵役而被禁止入境的歌手刘承俊(42岁)或将能够重新踏上韩国的土地。
7月11日,韩国大法院3部对刘承俊要求韩国驻洛杉矶(LA)总领事馆“撤回拒发签证决定”的上诉诉讼进行宣判,推翻判决刘承俊败诉的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
大法院判定,政府决定拒绝向刘承俊签发签证的程序和内容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刘承俊为躲避兵役而获取美国绿卡的做法虽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韩国政府在刘承俊2015年提起诉讼之前的13年零7个月里一直禁止其入境韩国,属于过当惩罚。
刘承俊2015年向洛杉矶总领事馆申请在外同胞签证(F-4)被拒,随后提起了诉讼。
大法院当日在宣判中表示,2015年洛杉矶总领事馆以13年前法务部部长禁止刘承俊入境的决定为依据,以电话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给刘承俊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领馆应以书面形式签发拒签处理书,而且领馆没有根据现行法律和原则探讨是否应该拒绝向刘承俊签发签证,属于“裁量权不作为”,涉嫌违法。因为领馆不考虑当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只以2002年法务部部长的决定为依据,就轻易拒绝了刘承俊的入境签证申请。
大法院还谈到领馆引以为拒向刘承俊签发签证依据的2015年在外同胞法和出入境管理法,认为对刘承俊的惩戒力度违反了比例原则。也就是说,政府对刘承俊所做行为的惩罚力度过于严厉。
根据《在外同胞法》规定,为躲避兵役而加入其他国家国籍并失去韩国国籍的居民在满38岁后,如果没有危害韩国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不得限制其获得在外同胞签证资格。刘承俊在起诉时的年龄已经达到38岁,因此可以获得入境许可。此外,大法院还表示,“《出入境管理法》对犯下监禁刑以上犯罪行为的外国人也只是规定其5年内不得入境”,针对政府禁止刘承俊入境的决定提出了质疑。
法官出身的李泫坤律师表示,“剥夺特定人物的法律权利需要符合非常严格的法律原则”,“刘承俊被禁止入境已经超过17年时间,现行法律并无任何拒绝其入境的依据”。李律师表示,“这次宣判虽然只针对领馆拒发签证的问题,但大法院谈到《在外同胞法》,相当于指出政府禁止入境的决定也涉嫌违法”。确如李律师所言,大法院这次判决只限于“拒发签证”的问题,是否会对2002年当时法务部部长应兵务厅要求作出的“禁止入境”决定造成影响,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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