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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在殡仪场工作,一日送来一具刚死的新鲜女尸,女尸容貌绝美,一时间此男春心萌动,见四下无人,直接脱了裤子进行奸污,而此女居然并未死绝,苏醒过来。她报警告其强奸,问此事如何定性?
有同学说,上面这个案例老师讲刑法中也曾出过,行为人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被害中人当时并未死亡,问是强奸罪(既遂)还是侮辱尸体罪(既遂或者未遂)?
对于此类案例的解读,刑法学家、清华大学博导黎宏教授的观点是这样的:“误把活人当尸体,不是强奸罪,而是既遂的侮辱尸体罪。” 这也算是此类案例的一个学界观点,具体解答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是对强奸罪的分析。强奸罪,除了行为人客观上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以外,主观上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认识。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认识就表明其难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犯罪构成结果,存在刑法理论上所说的“事实认识错误”,排除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其次是对侮辱尸体罪既遂与未遂的分析。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出于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种侮辱尸体的行为,从现象上看,完全符合刑法第302条所规定的侮辱尸体罪。但问题是,行为人在实施奸淫行为时,虽然自认为行为的对象是“尸体”,但实际上是活人,因此没有侵害侮辱尸体罪的保护法益。而这种结果的出现,是行为人所没有想到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有人认为其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未遂,从现有的刑法理论来看是有道理的。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对保护法益较小尸体进行奸污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而对比尸体更加值得保护的活人进行了奸污却只构成侮辱尸体罪未遂,这岂不是有法益保护轻重颠倒的嫌疑吗?
从处罚的必要性的角度来看,和将这种侮辱活人的行为认定为侮辱尸体罪的未遂相比,认定为既遂更加能体现刑法的保护宗旨。在行为人出于侮辱尸体的故意,而对误以为是尸体但实际上是活人的人体加以侮辱的时候,在性质上也可以看做对他人的肉体进行侮辱,并且也达到了该种效果。
黎教授还认为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的时候,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应当动态地分析,而不应当静态地生搬硬套;既要考虑结论的具体妥当性,又要考虑符合刑法的整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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