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3年起草路:曾因文革“胎死腹中”

民法典63年起草路:曾因文革“胎死腹中”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内地男星 2017-03-09 11:20:21 268

核心事实一审时,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目前看到的这个写法我认为严重失衡。其一,权利列举不全,其二,数量不足,其三,具有封闭性”,他说,民法总则是权利法,应该体现出“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最重要、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因为这是民法的灵魂,这个灵魂不能丢。”对比一审稿,草案的民事权利章节共24条,较一审稿增长了近一倍。




不止为见义勇为撑腰!民法总则草案七大看点>>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昨日,民法典总则篇——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草案第一次纳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中国起草民法典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3年。


五次编纂的努力


中国编纂民法典之路一波三折。早在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后因“反右扩大化”而中止;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形成试拟稿,“文革”爆发后,试拟稿“胎死腹中”。

改革开放后,民法典编纂两度重启。1982年曾形成第三部“民法草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回忆说,当时正值改革之初,公有制改制、所有权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很多重大问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以第三部草案为基础,形成了现行的《民法通则》,而民法典则延后,“当时明确,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

孙宪忠回忆,2002年的第四次编纂,“不太成功,达不到法典编纂的基本要求,只是将当时已生效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以及当时已公布但尚未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侵权法草案’等照搬到民法典草案之中。”

2014年10月,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随后启动。

第五次编纂明确“两步走”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到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这次人代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就是上述计划中的“第一步”。迈出这一步,已走了63年。


立法权还给人民


本次民法典编纂启动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多次强调: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和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凝聚最大共识”。

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统领整个民法典的民法总则,怎样才能凝聚最大共识?

对于公众来说,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是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四稿。去年6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三次审议草案,每次审议的草案版本,都曾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

可在梁慧星、孙宪忠、杨立新等参与立法讨论的民法学知名学者看来,这次审议的草案,已经是立法机关的第七稿。

前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专家讨论会,上述专家在会上看到了“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室室内稿)”。此后,法工委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修改稿。

因此,去年6月初次审议的一审稿,是融合了专家、有关单位等意见之后的版本。而更大范围的“求共识”,则从一审后展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说,草案三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收回意见数万条。与此同时,法工委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有关社会团体、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说覆盖面非常宽,次数也有若干次”。

去年10月至11月,张德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分别带队,在北京、四川、宁夏、上海召开了四次座谈会,听取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律师、法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说,这四次座谈会,覆盖了31个省区市。所以本次审议的草案,是听取各方意见之后的“修改版”,“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一个草案”。


“权利法”的光芒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也认为,本次审议的草案,充分采纳了各方的修改意见,她提出的关于“监护人缺位、民政部门兜底”修改建议,就写入了三审稿中。

陈舒对新京报记者说,去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做三审稿修改情况说明时,讲了一句话,“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担任兜底监护人”。这句话就是她的观点。

此前两审,并没有要求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顶到前面”。三审前,她和其他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修改意见,之后,她受邀参加了法工委的座谈会,在会上,她讲述自己调研中发现的“监护人缺位”的故事,探讨“民政部门兜底”的可行性。

陈舒认为,“监护人缺位、民政部门兜底”体现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传递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基本价值理念。

一审时,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对一审稿的民事权利章节提出了修改意见,“目前看到的这个写法我认为严重失衡。其一,权利列举不全,其二,数量不足,其三,具有封闭性”,他说,民法总则是权利法,应该体现出“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最重要、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因为这是民法的灵魂,这个灵魂不能丢。”

他表示,“我数了一下,(民事权利章节)包括概括性条款在内,一共13条。这部法是权利法,现在列举权利的数量,还不如宪法中列举的多。宪法里列举了28种权利,这部法律数一下,才13条,所以这个篇章应该加大力度。”

对比一审稿,草案的民事权利章节共24条,较一审稿增长了近一倍,增加了各界普遍呼吁入法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如何行使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保护“征收征用应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等,尤为引起关注的是,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和“私有财产权利保护”条款。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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