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葛优起诉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他的肖像图片的配图微博,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18张他的肖像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被告擅自加工、使用自己的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旨在宣传被告的旅游项目及酒店预订,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是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自己蒙受外界诸多误解。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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