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寿无常,输给了时间。委托人的温柔,受托人的忠诚,受益人的较真,换来没完没了的官司。委托人愿望落空,受托人声誉受损,受益人晚年颠簸,终是没有赢家的结局。遗憾背后,既有天意弄人,亦是筹划不当。”
梅艳芳出生于中国香港,祖籍广西合浦,是香港著名乐坛歌后及著名演员,平生获奖无数,声名遍布整个华人世界。
她自幼丧父,由母亲抚养长大,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姐姐于2000年先她而去。她童年为贴补家用,被迫辍学,在歌厅和街头献唱,常常受人白眼和欺负。即便在长大之后,由于母亲好赌,哥哥又经商失败,她仍然不得不经常帮家人还债。
2001年梅艳芳发现自己患有子宫颈癌且病情严重,一向敬业的她却仍然一边进行治疗,一边继续工作。2003年11月她竟然连着在香港举办了8场演唱会,之后又马上去日本拍摄广告。此时距离她逝世仅有不到一个月。
同年11月27日,她终于返回香港住院治疗,并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设立了以家人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同时,她在家族信托文件中规定将:将养完家人后的所有剩余财产,捐赠给妙境佛学会(New Horizon)。
2003年12月30日,梅艳芳在香港医院病逝,终年40岁。
此外,她无论生前还是死后都热衷于慈善。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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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式家族信托
梅氏家族信托由梅姐本人设立,受托人为著名的H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梅艳芳的母亲,梅艳芳的侄子、侄女(某名兄长的两个女儿,以及故去姐姐的两个儿子)。家族信托的主要财产是现金和物业。
梅艳芳在“信托意愿书”中要求受托人将两处物业赠与生前挚友刘先也留出170万港元支持侄子、侄女的教育,并且每月支付母亲7万港元的生活费。
必须要注意到,这是一个自由裁量信托,也即受托人在该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和分配上具有很大的权利。根据些院判决书中披露的条款来看,受托人能够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增加或移出受益人。此外,梅艳芳要求该家族信托的条款必须对所有受益人保密。
仅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标准化的家族信托。但是细细想来,在家族信托之中却又有很多细致的安排和苦心。最引人关注的大概是梅姐通过家族信托赠与刘先生两套物业吧。
这位刘先生是谁呢?
他是香港非常著名的时装、形象设计师,也是梅艳芳的生前挚友。香港许多明星都穿过他设计的衣服。在最后一场演唱会上,梅艳芳那件让人难忘的婚纱就是出自他的手笔。
梅艳芳去世后,刘先生年年都会对她进行悼念活动。近年还可以通过社交网络看到他对梅艳芳的一些追念感言。
其实梅艳芳做这种安排,也许恰恰体现了她的体贴和周全。如果真如传言所说,梅艳芳的母亲和兄长有赌博和挥霍的习惯,那么把大笔的钱给他们反而是害了他们。
因此,梅艳芳希望通过家族信托的安排,在保证满足家人生活所需,满足家族下一代教育所需的同时,防止家族成员挥霍财产。
真正对一个人好并不仅仅是给予他全部,而是帮助他过好自己的人生。
而她之所以把更多的财产赠与刘先生,也许是她相信那些钱财在刘先生的手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价值吧。
在家族信托中安排保密条款,以防止部分或者全部受益人知道信托文件的内容,这种安排并不罕见。
保密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息的阻隔,减少家族信托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让家族信托尽量少受干扰,正常运行。一般适用于在一个家族信托中安排多个不同利益群体的情况。当然,设立多个家族信托能够更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梅艳芳在临死之际,仍然保持如此清醒的认识,对家人、挚友和慈善事业都做出了如此体贴的安排,实属不易。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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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给了时间
可有些事情,毕竟不是人的智慧可以穷尽的。比如说意外,比如说无常。后来的事情想必大家也都知道了,梅母和家族信托受托人之间打了十几年的官司。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有好几个。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这个家族信托的设立实在太过仓促。
原本缜密的安排输给时间。
梅艳芳11月27日住进医院。而梅氏家族信托12月3日成立。可以说家族信托的设立时间已经非常之快了。
但是,很遗憾,家族信托真正产生“效果”的时间却并不取决于信托设立时间,而是取决于信托财产置入信托的时间。而梅艳芳将财产置入家族信托的时间,恰恰被圣诞假期给耽误了。
由于梅艳芳计划置入信托的财产涉及现金和物业,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定的时间;而与此同时,圣诞假期又已临近。梅艳芳遂与受托人H信托公司约定在假期之后才将财产置入信托。但是谁能想得到,梅艳芳没等到假期结束,而是在12月30日就去世了。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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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安排置入家族信托
那么最终梅艳芳的财产又是如何置人家族信托的呢?
当然只能通过遗嘱的安排置入家族信托。
病榻上的梅艳芳共签署了三份法律文件。一份家族信托协议、一份家族信托意愿书,还有一份遗嘱。这三份法律文件的作用各不相同。信托协议的签订再加上梅姐置入信托的1000万港元使得家族信托正式生效成立。
信托意愿书是委托人表达自己诉求的工具。虽然信托意愿书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受托人往往将信托意愿书作为对信托目的的解释,而严格加以执行。
而香港的遗嘱和我们所熟悉的遗嘱并无区别,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后才会发生效力。梅艳芳的遗嘱中有这样一条将她生前所有的财产全部置人家族信托。
从这三个文件的结构上看,梅艳芳显然是希望在生前就将大部分财产置人家族信托之中。而遗嘱不过是二个查缺补漏的兜底选项,它的作用是在梅艳芳死后将所有没来得及安排的财产通通置入梅氏家族信托。但不幸的是,梅艳芳最终来不及在生前将主要财产置人家族信托。这导致本来作为兜底选项的遗嘱反而成为了财产置入信托的主要依据。
正是这一点变化,导致了梅艳芳的许多精心安排归于无效,并且引发后来的诉讼。
事实上生前生后这个时间差一共导致两个显而易见的后果;
其一是家族信托变得更容易被挑战了。
对受益人来说,想要挑战委托人生前设立并且已经置入财产的信托很难。它相当于在挑战二份由他人订立,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出于对家族信托已经取得财产并合法运行这一客观事实的尊重,法院只有在较为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判决信托安排无效。
但是,挑战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或者通过遗嘱置入财产的信托却相对容易。由于遗嘱安排的执行是在立遗嘱人死后才开始的,它相当于在挑战一份由他人订立的,还没有开始执行的法律文件。
在家族传承安排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使用到遗嘱这种工具,但却往往不建议把遗嘱作为一种唯一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因为遗嘱继承的过程中实在太容易发生纠纷。
第二个后果是梅艳芳苦心安排的信托保密机制完全失效了。
梅氏家族信托的安排原本对于几个受益人而言都是保密的,如果能够在生前将主要财产置入信托,那么受益人就不会知道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情况。
但不幸的是,信托财产最终是通过遗嘱置入信托的。而梅母、梅兄作为梅艳芳的继承人,当然会被告知遗嘱安排,从而也就有了对这一安排进行抗争的机会。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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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定制的家族信托
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有豪门争产的案例发生,而争议的焦点几乎都在遗嘱上。
归根结底这是人性使然。在面对巨大的财富时,心里觉得吃亏的那方一定会尽全力去争取。而遗嘱继承程序本身的特点恰恰提供了这种“争取”以机会。只要继承程序中有一个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继承程序就要停下来,财产的归属也就处在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接下来就是长年累月的争辩、协商和诉讼。
遗嘱是安排的意愿,而非已完成的安排。
相比于通过遗嘱将财产置入信托,在客户传承安排比较清晰的情况下更加推荐客户在生前即将财产置入信托。这样家族信托内的财产不必经过继承程序即可以实现传承安排,规避了不必要的争产风险。
梅氏家族信托之所以在日后发生纠纷,其表面原因也许是圣诞假期的时间差,但深层原因显然是家族信托没有经过合理定制。
这是一直以来对于该信托讨论中较少涉及的问题。这个信托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进行优化。一个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安排应当更加灵活。另一个是家族信托条款的规定过于呆板,应当设计相应的制衡和调整机制。
如果这两个方面做得更好,那么梅母、梅兄的诉求就可以得到更合理的照顾,对信托的安排也会更加满意。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满,也可以通过制衡与调整机制去进行有效协商,合理调整,最后应该不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
所谓制衡机制的缺失,是指梅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权利较大,但缺乏家族代表在信托中予以制衡。这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在家族信托的权利安排上处于失衡状态。受益人缺乏与受托人对等谈判的地位和力量,因此旦有纠纷便只好诉诸法律了。
所谓调整机制的缺失,是指梅氏家族信托并未安排一些应对未来变化的柔性机制。简单举两个例子,如果香港的生活费用在未来显著提高了,那么信托给梅母的生活费用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呢?如果梅母尚有除了生活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要求,家族信托如何满足呢?
简而言之,没有经过定制的家族信托就像一个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出现问题。
在家族信托中,信托机构一般会建议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享有如“撤换受托人”、“变更受益人”和“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策略”等权利。保护人作为家族利益的代表,将和受托人形成一个制衡关系,并且在变化来临时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以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目的。
当然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一般由家族成员,以及家族信任的亲戚、朋友担任。此外保护人组织还需要法律、税务方面专业人士的协助,以帮助保护人做出理性决策。
可惜当时梅艳芳恐怕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这种安排了。由于H信托公司是一家比较大型的具有银行背景的信托机构,它一般不太愿意接受对信托条款的改动。
在病危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梅艳芳只能接受标准化的合同版本了。
受托人不也是专业人士吗?为什么他不能够独立地为梅姐的利益服务呢?
受托人确实是非常专业的信托人士。但是他在信托中的位置决定了他不一定能够完全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不可能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去定制家族信托。
在某种意义上,受托人和委托人及其家族是一种博弈的关系。家族信托的定制化程度越高,就越是能精确地实现家族诉求。但这也往往意味着对信托管理的难度在增加,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在加大,同时对受托人的制衡也在加大。
某些受托人往往倾向于通过简单、标准的所谓产品化信托来最低限度地去实现家族的诉求而不是通过复杂、定制化的家族信托来最精确、最高限度地实现家族的诉求。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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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昂贵的信托制衡调整方式
众所周知,自梅艳芳逝世后,梅母和受托人名间进行了一系列长达十年的诉讼,这个过程中,梅母和梅氏家族信托都很受伤。
总的来说,梅母的'维权'之路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质疑遗嘱的合法性,希望把通过遗嘱置人信托的财产转到自己和梅兄名下。
第二个阶段是希望增加家族信托每月分配给她的生活费。
第一阶段,梅母最终败诉。而第二阶段,尽管梅母常常胜利,但却是一种自损八千式的胜利。
对香港的遗嘱继承,香港法律要求,订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清醒的认知,要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此外,还必须有两位无利益冲突的见证人。
香港的遗嘱议程采用的是'遗嘱执行人制度'。也即,由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查明、管理立遗嘱人的财产,并且按照遗嘱进行分配。梅艳芳遗产的唯一遗嘱执行人正是梅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H信托公司。
事实上,梅母第一阶段的诉讼基本也是围绕上述情况展开的。她在法庭上质疑梅姐在签署遗嘱时的认知能力,甚至质疑H信托公司和遗嘱见证人互相串通。但是这些诉求法院全部不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家族信托,哪怕是由遗嘱置入财产的家族信托,也是很难被挑战的。
那么梅母为什么又在第二阶段常常取胜呢?
她主要依据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嘱及受养人)条例》第4.5条。如果法院认为遗嘱并没有为申请人提供合理的经济给养,那么法院可以依法做出变更。从法院多次支持梅母的诉求来看,梅氏家族信托每月支付给梅母的生活费或许确有不合理之处。
年份 | 费用名称 | 金额 |
2004年 | 每月生活费 | 7万 |
2006年 | 每月生活费 | 增加至8.5万 |
2007年 | 每月生活费 | 增加至12万 |
2014年 | 过节费 | 9.6万 |
2015年 | 过节费+护理费 | 13万 |
2016年 | 每月生活费 | 增加至20.2万 |
如此之多的诉讼,可想而知花费一定不菲。据传,梅母曾经被受托人以信托流动资金不足为由,断粮十个月。梅母为此激动得在法庭叫喊°没饭开'。
而且据传,梅氏家族信托中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梅姐希望将剩余财产进行慈善捐赠的目的恐怕无法实现了。
可见,诉讼真是家族信托最后也是最昂贵的制衡调整机制啊!
财富管理本可以做得更好——可惜,没有如果。
其实这个家族信托最让人惋惜的是,梅艳芳生前明明拥有超过一亿元的资产,最后居然连母亲都养不活。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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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
这里颇有争议。这里除了家族信托设计机制的问题,还有财富管理的问题。
事实上,我们在为财富家族实现养老、生活供养等目的的时候,一服会采取合适的投资策略,以达到吃利不吃本的效果。也就是说,仅仅是信托财产每年投资产生的收益,就足够支持家人的生活支出了,根本不需要动用到信托的本金。
为这个家族信托做一个测算。假设每年通货膨胀率为3%,那么以我们一般能够达到的7%的年回报率来看,梅氏家族信托只需要置入价值约2200万港元的资产就能够实现每月支付梅母7万港元的计划。即便是每月支付梅母21万港元,也仅需6600万港元的本金即可实现。这笔本金梅姐完全拿得出来。
可惜,没有如果!
每个家族信托实现的诉求都有所不同,而并没有一种万全的信托安排能够满足所有的诉求,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家族信托的定制化服务。这个世界上总有人试图用产品化的家族信托来应对所有的客户,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成功。
制衡和调整机制是家族信托中不可或缺的安排,它能够平衡利益,降低沟通成本,有效应对变化和风险,保障家族信托长久有效地运行。
一般在选择家族信托受托人时,一定要要求他必须具备高效的财富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接受灵活的财富管理安排。受托人必须体现出对家族诉求的尊重,并愿意接受一切为家族利益服务的合理安排。
至于说到遗嘱,这只是家族财富传承和安排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工具,但遗嘱安排不是兜底!如果能把重要财产在生前安排好,可以避免将来许多麻烦。
在梅氏家族信托中,我们无法指责任何一个人犯了错误。这是一个遗憾。一个贴心的委托人,一个虽然不灵活但是恪尽职守的受托人,再加上二个具有权利意识的受益人,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他们共同造就了这么一个遗憾。
对梅氏家族信托而言,斯人已逝,唯愿生者平安。
PS:本文节选自《对话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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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信托 保险
很多人问在什么年龄阶段做家族事务的安排,有多大规模的财富才有必要做这种安排?
因为人生无常,因为尊重,每一个人都要做相应的安排。因为要面对无常,所以要做准备;因为什么都带不走,基于对这个世界的尊重,我们也要做好准备。
综观全球,家族财富传承常见的三种方式:遗嘱安排、人寿保险或者是家族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