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保训》与“中道”的传承
*于文哲
摘 要:
清华简《保训》自公布以来,有关简文中出现的四个“中”字引发的争议就未曾间断,先后出现十余种不同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李学勤先生等简文整理者所持的“中道说”,即将“中”解释为一种抽象的近似于儒家中正、中庸、中和等观念的道德理念,是后世儒家道统说“道”的滥觞。虽然“中道说”相对于其他各说具有更强的整体解释力,但也存在着一些不易理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保训》之“中”的传承与儒家“中道”传承的关系方面,具体包括《保训》的传“中”序列与先秦儒家“中道”传承顺序之间的矛盾,以及《保训》的传“中”方式与先秦儒家“中道”传承方式之间的矛盾。本文试图通过探究《保训》中的“河”与上甲微的儒家圣王身份,以及《保训》中“求”与“假”两种特殊的传“中”方式,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一些新思路和新线索。
关键字:
清华简;《保训》;中道;道统
清华简《保训》自公布以来,有关简文中出现的四个“中”字引发的争议就未曾间断,先后出现十余种不同观点,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李学勤先生等简文整理者所持的“中道说”,即将“中”解释为一种抽象的近似于儒家中正、中庸、中和等观念的道德理念,是后世儒家道统说“道”的滥觞。[1] 相对于其他各说,“中道说”既照顾到文本内在的逻辑统一性,也兼顾了“中道”观念的历史演进脉络,具有更强的整体解释力,故而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笔者近来根据此种观点细绎《保训》文本,深感《保训》仍具有可供深入挖掘的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同时,在思考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易理解的问题,在此不揣浅陋,提出两点疑问,试与同好者共同探究。
疑问之一:“中道”的传承顺序问题
儒家典籍有关“中道”传承的相关记述,最早见于《论语··尧曰》:“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厥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在此,“允执厥中”的中道理念作为执政的法宝由尧传授给舜,又由舜传授给禹。《孟子··尽心下》亦载:“孟子曰:‘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由孔子而来至于今,百有余岁,去圣人之世若此其未远也,……’”这里隐然存在一个由尧舜到汤,再到文王,再到孔子的圣王序列。《礼记··礼运》在言及“小康”之世时,也列举了“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等儒家圣王。儒家之外,墨家学派虽在思想观念上与儒家不合,但在极力宣扬尧、舜、禹、汤、文、武等“三代圣王”这一方面,却与儒家的表现完全一致。显然,在先秦时代已经存在一个近似于后世儒家宣扬的“道统”的传承序列,这个过程始于孔子对“先王之道”的推崇,基本确立于孟子,孟子已较明确地排列出先秦时代儒家“中道”的传承顺序:
尧→舜→禹→汤→文王→武王→周公→孔子
这个传承序列最终在韩愈的《原道》中定型并发扬光大,成为宋代理学“道统”观念的先声。与这个在先秦时代得到普遍认同的传“道”序列形成对照的,是《保训》的传“中”序列:
舜→……河→上甲微→……汤→……文王→武王
两相对照,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别在于:前者是按唐尧、虞舜、夏、商、周的王朝更替顺序依次排列的,传承“中道”者除孔子外全为二帝、三王一类政治人物,“中道”的传承与承受天命的政治行为密切相关;而后者则于“中”的传承顺序上不够连贯,出现了叙述上的断裂,夏商周三代中缺少了夏代,代之以“河”与殷商先祖“上甲微”。令人深感困惑的是:“河”与“上甲微”从未以传承“中道”的三代圣王形象出现在先秦的典籍中,其中上甲微虽见载于《国语·鲁语上》和《孔丛子·论书》,只是作为殷商先祖中建立了中兴功业的历史人物而被提及;而“河”的身份更是扑朔迷离,究竟是历史上的人王还是传说中的神怪尚存争议,遑论与儒家认可的传承“中道”的历代圣王相提并论。按照《保训》的记载,“上甲微”从“河”那里“假”得“中”后,“志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解,用受大命”。也就是说,成汤凭借创立商朝的“中”,并非如儒家典籍所宣扬的那样,是从尧舜传到禹,再由禹传到汤一路传承下来,而是经过了另外的传承路径,而这个传承路径绝不见载于任何传世典籍,这是《保训》之“中道说”引起读者困惑的一个重要原因。
疑问之二:“中道”的传承方式问题
“中道”的传承,据《论语··尧曰》的记载,是凭借“命”的方式进行的,是前代圣王对后代继承人的口头传授;而按照韩愈《原道》的说法,“斯道也……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孟轲”,“道”是凭借“传”的方式经由历代圣贤传承下来的。在《保训》中,共出现了“传”、“求”、“假”三种有关“中”的传承方式:商汤得到“中”,是来自于其先祖上甲微的“传”;舜得到“中”,是依靠其个人的“求”;而上甲微得到“中”,则依靠他向“河”的“假”,即假借。三种方式中,“传”的方式可与传统儒家典籍相印证;“求”的方式虽偶有先秦典籍言及之,却绝无《保训》的舜“求中”故事这样,用具体而详尽的故事情节叙述“求中”的具体过程;而“假”的方式几乎不见于传世典籍,为《保训》所独有。舜“求中”的原因《保训》文本中没有明确交待,“久作小人,亲耕于历丘”,与“恐求中”似无因果关系。而只有在舜经过一番艰苦努力“得中”之后,才受到尧的嘉许,得以继承尧的大业。这说明舜得到“中”,并非得自于尧的“命”或“传”,而是得自于舜的“求”,似乎是一种源自于个人道德自觉的行为。特别是“假”这种方式,更是前所未闻:上甲微得到“中”,既不是如商汤一样,得自其父祖代代相仍的“传贻子孙”,也非因得到夏王的赏识而“用受厥绪”,亦非如舜那样,通过“自稽厥志”的自我修养和“翼翼不懈”的勤苦努力而求得,而是以一种奇特的假借方式获得,令人深感新奇。如果我们支持“中道说”,将“中”解释为一种抽象的近似于儒家中正、中庸、中和等观念的道德理念,那么,我们就必须能够正确解释:何以一种抽象的道德理念能够出借给他人,或自它处借来?按照一般先秦典籍的说法,“中道”这种抽象观念是由上天赋予的,或由前代圣王传授的,也可以通过个人的努力去领悟,而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物,可以通过向他人假借的方式获得。与前一个问题一样,这也是《保训》之“中道说”令读者困惑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以上两个问题是“中道说”面临的最大难题,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影响到对《保训》价值的估价。笔者在此尝试提出个人的浅见,期望能够对解决问题有所助益。
有关“中道”的传承顺序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确定《保训》中的“河”与上甲微的儒家圣王身份。关于“河”,笔者认为,从《保训》的具体语境上看,“河”只能是一个历史人物,而不可能是上古神话传说中的神怪“河伯”或作为地名的“河”。首先,在《保训》中,有关“舜”和“上甲微”的两个故事是文王讲述给武王的,意在说明“中”作为治国法宝的重要意义,故事的背景绝无神话气氛。在文王临终顾命这样一个严肃的场合,且全文出现的人物,如尧、舜、上甲微、汤、文王、武王等,均为一般意义上的历史人物的前提下,“河”的身份只能理解为是与王亥、上甲微以及有易之君绵臣同时并世的历史人物,而非神怪一类。虽然文王讲述的这个历史故事,其前身极有可能只是一个上古传说,但《保训》中的文王显然是把它当做客观发生的历史史实来看待的。其次,如果联系相关传世文献综合考察,《保训》中的“河”也不可能是地名。《保训》的“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与《山海经·大荒东经》郭璞注引《竹书纪年》的“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恰好形成对应关系。毫无疑问,保存下来的《竹书纪年》的这个残句对理解《保训》中的“河”弥足珍贵,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即使我们不能在这两句话之间划等号,二者之间的联系也是基本能够确定的。按照《竹书纪年》的说法,《保训》中的“河”与作为历史人物的“河伯”有重要关联。在殷商卜辞中,“河”字最常见的用法是指黄河,而“伯”字写作“白”,指地方或部族的首领,“河伯”即居于黄河流域的方国首领,如顾炎武所说:“是河伯者,国居河上而命之为河伯,如文王之为西伯。”[2]
具体考察“河”字含义的演变可以发现,在殷商时代,“河”经历了一个由地名到自然神,再到祖先神的复杂演变过程。“河”起初专指黄河,由于殷商人对自然的敬畏,遂将黄河认作自然神之一加以崇拜,“河”遂成为殷商人景仰的河神;在河神逐步人格化后,又因殷商人不能明确区分神话人物与历史人物的关系,遂将神话中的人格化的河神,与本部族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某一位杰出的祖先混而为一,认作祖先的亡灵而加以奉祀,“河”又成为殷商人的祖先神。在甲骨卜辞中,“河”作为殷商人重要的祖先神,出现的次数多达百十余次,且享有极尊崇的地位,与夔(殷商始祖契的父亲帝喾)、大乙(殷商的开国君主汤)、亥(殷商中兴之主上甲微的父亲王亥)并称“高祖”,享受隆重的祭祀。[3]据《史记·殷本纪》的记载,殷商的世系自始祖契至上甲微共经八代:
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振→微
另据《礼记·祭法》孔疏引《世本》,则为九代,即在“曹圉”与“冥”之间,多了“根国”一代。
王国维通过对甲骨卜辞的研究证实了《史记··殷本纪》记载的可靠性。据他在《卜辞所见殷先公先王考》中的考证,上甲微之父“振”即《山海经》等典籍中的“王亥”,因游牧于有易被杀而引起上甲微借助河伯复仇的故事;上甲微之祖“冥”即卜辞、《天问》中的“季”,曾做过治河的水官。[4]据《礼记··祭法》郑注“冥,契六世孙也,其官玄冥,水官也”,《国语·鲁语上》韦注“冥,契后六世孙根圉之子也,为夏水官,勤于其职而死于水也”,《左传··昭公十八年》杜注“玄冥,水神也”,这些材料均说明“冥”曾为治河的水官,卜辞中常见的殷商祖先神“河”很可能就是“冥”。而据于省吾先生考证,卜辞中的“河”应指上甲微的曾祖“根国”。他认为,“曹圉”之“曹”又作“糧”,“糧圉”因与“根国”形近而误衍,“根”与“河”为双声,“国”古文作“或”,与“河”音近,故“河”为“根国”的合音。[5]另据《屯南》1116、《合》1182等卜辞材料,殷商人经常将“河”与“王亥”、“上甲微”合祭,且排列次序一般先“河”,次“王亥”,再次“上甲微”,也透漏出三人的年辈关系。据今本《竹书纪年》:“(帝少康)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帝杼)十三年,商侯冥死于河”,“(帝芬)十六年,洛伯用与河伯冯夷斗”,商侯冥既为治河的水官,而夏代商族也聚居在河洛地区,则“国居河上”的河伯必定与商族存在特殊联系。杨树达先生就认为,卜辞中的殷商先祖“河”即《竹书纪年》所称假师于上甲微的“河伯”之始祖。[6]河伯既与上甲微同宗共祖,其“假师”以助上甲微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儒家文献《礼记·祭法》对上古时代的祭祀礼制有过一个较全面的说明:“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鸿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灾,此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值得注意的是:自尧以下,《祭法》排列的圣王祭祀序列,已经与后世儒家的“道统”传承序列基本一致:
尧→舜→禹→颛顼→契→冥→汤→文王→武王
在这个序列中,夏禹之后,商汤之前,有“颛顼”、“契”和“冥”。据各种先秦典籍,“颛顼”本是尧的远祖,《祭法》将其排列在夏商之间显然有误;而“契”和“冥”都是有重要功德而受到隆重祭祀的殷商先公。据《史记·殷本纪》,“契兴于唐、虞、大禹之际,功业著于百姓,百姓以平”;《尚书·尧典》载舜对禹、弃、契、皋陶等的命辞,其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孟子·滕文公上》亦载:“人之有道也,鲍食、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契作为主管风俗教化的司徒之官和殷商的始祖,与儒家圣王尧、舜、禹一样,具有传承“中道”的条件和可能性。而冥勤劳政事,“勤于其职而死于水”,深受殷人爱戴,其政绩事功与治水的大禹近似,同样具有传承“中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国语·鲁语上》概括殷商的祭祀制度说:“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谛、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据此,也可以排列出一个殷商时代的圣王序列:
舜→契→冥→上甲微→汤
将这个序列与《保训》的传“中”序列对照,可以清楚地发现,《保训》的传“中”序列并非空穴来风、向壁虚构,而应该有着较古老的来历。既然《国语》所载殷商的圣王序列中有冥和上甲微,在儒家文献《祭法》所列圣王谱系内,也有殷商先公冥,那么,在《保训》的传“中”序列内有“河”(很可能就是殷商先公“冥”)及上甲微,也就不足为怪了,这说明《保训》之传“中”序列其来有自,亦有足够的理由纳入到儒家的圣王谱系。因此,早期文献中有关夏商二代“中”的传承,可能并非如传世儒家典籍所描述的,是从尧舜传到禹,再由禹传到汤这样按照朝代更替的顺序简单地一路传承下来,而是存在许多分歧的甚至矛盾的、较后世描述的“一线单传”复杂得多的传承路径。例如,根据《鲁语》的记载,殷商人“禘舜而祖契”,显然并不认可由舜到禹的圣王传承顺序。按照殷商人这种认识排列的“中道”传承顺序,便如《保训》和《祭法》一样,直接越过夏代,用与夏禹同时的殷商始祖契直接尧舜,并用冥、上甲微等殷商先公取代了夏代诸王的位置。由此,我们能够认识到:三代的传“中”系统与后世儒家的“道统”本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一个在时间之流中不断进行的建构过程。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为了确保政权和思想观念的正统性和权威性,二者都需要根据时代的要求不断调整旧的谱系,或赋予“中”和“道”以新的内涵,从而使“中”和“道”的内容能够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孔子“不语怪、力、乱、神”的人本思想影响之下,儒家“中道”的传承顺序不断简单化、秩序化,带有宗教神秘色彩及神奇怪诞色彩的神话传说人物,如“河”、上甲微等,被逐步排除在儒家圣王之外,“中道”传承顺序与“二帝三王”的政权承接顺序逐渐协调一致,“圣”与“王”合二为一。这使得儒家的“中道”传承清楚简明,容易理解,便于解释,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如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代,更有利于儒家理念的广泛传播和普遍接受。
有关“中道”的传承方式问题
《保训》有关“中”的传承的特殊之处,在于“求”与“假”两种方式。关于“求”的方式,孟子对此多有论述,如《离娄上》:“道在迩而求诸远,事在近而求诸难,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告子下》:“夫道若大路然,岂难知哉?人病不求耳。”可见,在孟子看来,“道不远人”,“中道”就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只要具有追求“中道”的真诚愿望,“人皆可以为尧舜”,人人皆可求而得之。《保训》中舜的“求中”、“得中”的故事,可视为孟子之言的最佳注脚。《保训》中舜“求中”的一系列行为,如“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等,大多也是与日常的社会生活有关,所谓“行远必自迩,升高必自卑”。“中”既存在于日常的社会生活,则“求中”的过程就是深入社会生活,通过经验的积累,进而发现其中蕴藏着的“中”。因此,“中”的性质,既有一定的抽象性,又有一定的客观物质性,就如《中庸》所说“君子之道费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在《保训》的另一个故事中,上甲微依靠复仇的“中”也具有近似的客观物质属性,既能够“假”,又能够“归”,这同样说明《保训》之“中”较多地保留着具体的客观物质属性,只应用于治国理政和军事行动等现实政治活动,尚缺乏形而上层面的内涵。相比于儒家的“中道”思想,《保训》的“中”并不成熟,还未经过理论化的凝练与阐释上的提升,只能算是“中道”的早期形态。
关于“假”的方式,可以参考孟子的相关论述。《公孙丑上》载孟子之言:“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所谓“以力假仁者霸”,指假借仁义之名的春秋五霸,凭借其军事实力称霸诸侯。《尽心上》亦载孟子之言:“尧舜,性之也;汤武,身之也;五霸,假之也。久假而不归,恶知其非有也。”在这里,孟子区分了尧舜、汤武、五霸三个道德层次。他认为,尧舜天生就具有仁义之性,能够“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他们所具有的“中道”为上天赋予,出自本性,无需外求。与之相比,商汤、周武王则是汲汲以求,身体力行,通过不懈的努力追求,最终获得“中道”。至于春秋“五霸”,更是等而下之,他们“以力假仁”,倚仗其军事实力,假借“中道”之名以满足个人的私利;但因为“久假而不归”,将借来的“中道”据为己有,终致弄假成真,如“齐桓公正而不谲”之类是也。三者虽有“性之”、“身之”、“假之”之分,但在掌握中道,能行仁政方面,却是一致的。《保训》中舜“求中”的故事,表现的就是舜对“中道”的汲汲追求,即孟子说的“身之”;而上甲微的“假中”故事,则是出于现实功利目的的“假之”。“假中于河”实际指的是上甲微的两种行为:假师于河伯,假中于河神,二者目的一致,有着内在的联系,并不存在矛盾。“假中”,“假”的是“中”的抽象性的一面;“假师”,“假”的是“中”的客观物质性的一面。“假中”虽非“假师”,但与“假师”密切相关,只有“假中”,才可能“假师”,“假中”是前提条件,“假师”是结果。结合卜辞中的“河其即宗”(《甲》717)、“上甲即宗于河”(《屯南》2272),《保训》中上甲微“假中于河”,应理解为上甲微祈求于“河宗”,即从“根国”或“冥”的宗庙那里得到了“中”,也即得到了祖先神的庇佑,并由此得到河伯的军事支持。屈万里认为“宗,庙也,河宗,盖犹后世之河神庙矣”。[7]在神权高于政权的殷商时代,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于神权,只有获得祖先神的同意和支持,军事行动才有可能进行。从甲骨卜辞中可以发现,殷商人在军事行动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得到河神的支持,行动开始前要祭河、卜河,行动结束则要告祭于河。上甲微的祖父冥为夏王治理黄河,具有与大禹治水同等的功业,由此传承了殷商治理国家、管理民众的“中”,又因为冥“勤其官事而水死”,其子王亥不得其传,转而从事游牧和商业活动。据《山海经》和《天问》,王亥道德品质不佳,因“淫于有易”而被杀。其子上甲微为报父仇,“假中于河”,从祖先神那里得到“中”以号令旧部,最后在河伯的帮助下成功复仇。成功后的上甲微“归中于河”,将借得的军队归还河伯,并告其成功于河神,同时将“假”得的“中”牢记在心,“传贻子孙”。这正是孟子所说的“久假而不归”,最后将“中道”据为己有的典型例证。由于后世儒家不语“怪、力、乱、神”,《保训》的“假”这种带有神秘宗教色彩的“中道”传承方式,逐渐被排除在诸多传承方式之外。
从历史上看,“中”作为一种思想观念、精神传统,有着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尚书》、《逸周书》、《周礼》、《左传》多有关于“中”的论述。孔子继承前代的文化传统,对传统的“中”的观念做了形而上的提升与阐释,从中发展出“中道”、“中庸”等儒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保训》之“中”与儒家的“中道”、“中庸”既有联系,也有差别,李学勤先生说“《保训》的思想与儒学有共通之处”[8],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看法,但我们若进而断言《保训》之“中”就是后来儒家的“中道”、“中庸”,则未免操之过急。二者的区别在于,《保训》之“中”更偏于经验、实践层面,而儒学之“中道”则已摆脱了经验上升到形而上的抽象层面;可以说,《保训》之“中”是儒学“中道”观念的滥觞,“中道”观念则是《保训》之“中”的理论化和升华。《保训》虽然可以归入“书”类文献,但与经过儒家整理并认可的真正《尚书》文献还存在一定的差别,严格地说,《保训》更接近于《逸周书》文献,而非真正的儒门文献。因此,《保训》中出现与传统儒家“中道”传承顺序和传承方式不合的内容,也就不足为怪了。也许正是由于这些不合,才使得《保训》被排除于《尚书》、《逸周书》之外而湮没了两千三百年之久。
(发表于《中国文化研究》,2016年04期)
选自2015年国学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
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注
[1] 具体论析参见梁涛《清华简‹保训›的‘中’为中道说》与曹峰《‹保训›的‘中’即‘公平公正’之理念说》二文,载《清华简研究》第一辑,中西书局2012年出版。
[2] 陈垣《日知录校注》,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8页。
[3] 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4] 王国维《观堂集林》第二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15—416页。
[5] 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284页。
[6] 杨树达《杨树达文集之五·积微居甲文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7页。
[7] 屈万里《河字意义的历史演变》,《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0册,第144页。
[8] 李学勤《周文王遗言》,《光明日报》200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