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葛晓慧:一起非法狩猎案评析

案例评析 | 葛晓慧:一起非法狩猎案评析

泉城公安法制 内地女星 2022-10-08 19:29:32 568


葛晓慧,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森警大队正科级领导干部、一级警长,自2012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森警业务工作,现担任本单位的法制员,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注重学习公安业务知识,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并积极参与执法办案,严格案件审核把关,2021年被评为全省“昆仑2021”专项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全市优秀法制员。本期葛晓慧与大家分享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的认识和思考。
01
案件来源
2020年11月19日晚,钢城分局颜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九龙山上巡查时,发现李某强和李某鹏驾驶的无牌越野车中有射灯、弹弓、铅弹等工具以及不明鸟类的羽毛若干,两人有非法狩猎的重大作案嫌疑,立即将两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并与森警大队开展联合调查。
02
调查处理

经查,2020年11月17日晚,李某强伙同李某鹏、孟某、彭某某驾车至莱芜区赢牟西大街方下镇路段,使用弹弓、射灯、望远镜等工具先后猎杀雉鸡三只、华南兔一只、山斑鸠一只、珠颈斑鸠四只,用于食用。随后,办案民警在李某强家中查获动物死体九只,作案工具一宗。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猎杀的九只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为“三有动物”。

公安机关对李某强等人非法狩猎案立案并开展侦查,后钢城区法检两长同堂审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21年6月钢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强等人拘役两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并没收作案工具;判处上述四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80元,承担评估费11000元,并在济南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最终让四人为其“野味宴”高价买单,付出了惨痛代价。

03
案例评析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探索、依法取证,使该案办案过程严谨,法律依据充分。


关于野生动物的认定

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供述上述动物系从野外猎杀,并能指出被猎杀动物的名称,但办案中扣押的动物均为被扒过皮的死体,仅凭嫌疑人供述,无法确定动物种属,难以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为此,办案民警专程到南京市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动物进行了DNA鉴定,最终确定上述被猎杀的9只动物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对非法狩猎罪做了具体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对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作了具体解释,即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说明:上述司法解释现已废止,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经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和本案案情,我们认为本案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四禁”,即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

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资源比较贫乏以及为保护自然环境而划定的区域;

禁猎期,是指国家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或者皮毛、肉食、药材的成熟季节,分别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兽安全的工具,如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足以损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办法,如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为明确本案的“四禁”范围,准确给案件定性,办案民警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可以自行规定并公布本地区的禁用工具和方法。

为此,办案民警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依法调取了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1996]160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目前我省境内一律不设狩猎区。

因该案案发地在莱芜区,办案民警又调取莱芜区政府于2020年6月发布的《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通告明确莱芜区的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等内容,从而准确地认定李某强等4人在莱芜区使用弹弓、望远镜等工具和射灯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杀野生动物,属于刑法三百四十一规定的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检察机关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一并起诉,法院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李某强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

04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方面,涉案的“三有动物”华南兔、雉鸡、山斑鸠和珠颈斑鸠均是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代表性物种。多年来,群众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认识不足,甚至对捕猎野兔等常见野生动物的行为习以为常。李某强等人非法捕猎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这与当前国家倡导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理念背道而驰。

作为打击频率较低的案件,该案的成功侦办,有力震慑了辖区内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辖区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高了辖区群众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为下一步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办案思路,积累了有益经验,对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全面实施生态警务,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来源 | 钢城分局
文字 | 葛晓慧
编辑 | 高树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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