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人眼中的公证和改进建议
武夷山市房地产交易所
文章选自李炜
最近看到陈汉教授和段伟主任及其他公证人和学者在写文章论述什么是“公证”,公证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等等,作为一个从事房屋登记工作十余年的房管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公证文书和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借此时机也斗胆发表一些自身在工作中的切身感受,聊一聊我眼中公证行业的那些事。
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什么,大家讨论了很多,从罗马法到大陆法,从德语到日语,从日语再到汉语,其实从我们从事实际工作的人来看,应该还是以现行法定的定义为准,《公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在我的眼中,公证的文书就是真实和合法的代名词,故而在我们房屋登记中也大量的采用公证文书。
讨论公证定义的意义是什么?
为什么要讨论公证是什么呢,我认为,其实是讨论定义为虚,确定工作的性质为实,也就是公证到底是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性审查?是继续保持饱受诟病的“拿证来证”还是要改变工作方法,切实落实《公证法》第二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查职责呢。
如在(2015)商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证处在办理涉案公证时对该笔贷款是否发放给刘海峰、是否归还,没有得到刘海峰确认的情况下,只是对农信社提供的贷款发放证据做了形式上的审查,依据农信社“原告没有还款的陈述”出具执行证书,属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刘海峰的存款39200元被法院划拨所造成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充分的体现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对公证职责的认定。
而就我本人而言,工作十余年,还没有听说有公证处主动到我们部门来核实相关信息的。
公证信息化程度不足
公证文书的核实比较困难,信息化配套服务不够,除了部分省份开通了涉台公证文书的核实以外,其他的公证文书都没有可以便捷核实的途径。我有一次遇到一份公证文书对其真实性有疑虑,打电话到该公证处去核实,历经周折,最终还必须找到出具该公证的公证员本人,由其打开电脑的文档来核对,该公证处还发达地区的城市,竟然没有用信息化系统来管理公证文书,令我大感意外。
另外一方面,介于公证审核真实性的需要,在互联网的时代,可以多利用信息化的技术,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工商等部门加强信息查询的沟通工作,以便于一方面可以很好的核实信息,一方面又减轻了核实工作量。
宣传问题
值此司法改革的大潮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都相继推出了各自的改革举措,但是很少看到公证行业的动静,至少在主流媒体界宣传不够,而且在目前公证行业负面新闻和取消各自公证的呼声比较大的时候,基本上感觉不到公证行业的自清、反击或者正面形象的宣传,或者说有宣传,但是感觉不深,当然这可能也和公证行业人数较少有关,全国法官和律师人数都超过20万,而公证员据说才一万多人。
公证处的体制问题
其实公证行业林林总总的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归根到底的源头应该是公证处的体制问题,目前公证处三种体制并存,有行政、事业、合作三种模式,事业又有自收自支和全额拨款等。其直接影响到公证员的收入问题,对于某些拿死工资的公证员来说,和其他拿铁饭碗的公职人员拥有同样的问题,就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例如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强制收取赠与公证以后,有些地方的公证员直接就不受理赠与公证,无论其是否是当事人自愿与否,也影响了公证行业的形象,而这其实是和公证员的身份和收入问题密切相关的。
解决问题的思路
首先,公证行业要从思想上明确自身定位,在外有百姓误解,内有律师虎视眈眈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充分体现公证的专业化和特色服务,未来是否还能保持特殊的行业优势,或者说这个行业是否会消灭,变成律师兼任公证人,都不得而知。
其次,要解决公证人的收入问题,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如果不能解决拿死工资的问题,是无法彻底解决“拿证来证”“懒证”甚至“不证”的问题,公证协会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切实解决公证人与其他法律共同体收入差距问题,或者说如何调动公证人的工作积极性,公益不等于低价。
第三、积极建立全国性的公证信息平台,一方面让公证文书方便查询核实,一方面将其他部门(公安、银行、民政、不动产)等的信息引入进来,方便公证人的核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公证风险,是目前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方向。
第四、进一步细化公证规则,对公证服务中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操作做强制性规定,比如必须用身份证验证系统、必须使用人像采集系统、外业必须采集视频证据等等,以便严格操作,降低风险。
第五、充分发挥公证行业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的优势,尽量争取在编撰民法典的机遇中列入强制公证条款,以方便其他部门使用公证文书,避免南京陈爱华诉南京住建局强制公证案的类似不利结果,从法律层面将公证法和其他部门法予以衔接。
第六、加大对公证行业的正面宣传,尽量避免只有负面新闻上头条的现象,协会应该主导成立专门的公关团队,对于类似“赵薇千万房产被虚假公证后骗卖”等类似的新闻出现时,能够及时应对,尽量减少负面新闻的发酵扩大。
综上所述,公证行业作为一个现代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遇到行业危机的时候,应该积极应对,发挥优势,增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大内部行业的整顿和管理,公证行业肯定可以迎来更好的明天。
以上皆为我个人对公证行业的一些个人体会,限于个人接触面和知识所限,肯定有偏颇和错误的地方,敬请公证人谅解。
扫一扫二维码 关注我们
编辑:王蕤 联系电话 :0558-4813073 1815689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