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体育局副局长孙兴华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警方称,在办理涉毒案件中,发现孙兴华还有嫖娼行为。在孙兴华被取保候审后,警方又以嫖娼将他行政拘留,随后孙兴华被“双开”。行政拘留结束后,警方以孙兴华多次嫖娼将其“收容教育”。
孙兴华获释后,认为自己没有涉毒的刑事案件,更否认了嫖娼。于是,孙兴华和警方的行政诉讼案拉开序幕。
51岁的孙兴华最终被警方认定有过5次嫖娼案,最早的一次是在1995年9月14日,第二次是在2006年4月9日,后3次均在2014年。孙兴华对于5次嫖娼均予以否认。
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孙兴华的前两次嫖娼处罚决定书上,均没有他的签字,而且两次给予的经济罚款,也没有见到孙兴华的缴罚款票据;后3次嫖娼警方也没有抓到现行。
舅舅冒充嫖客钓出当小姐的外甥女?
孙兴华已就后3次嫖娼案,和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打起行政官司。对于孙兴华的零口供,公安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说,“如果警方败诉,我愿意脱下警服”。
按照警方的说法和华商报记者根据有关案卷卷宗的记载来看,孙兴华进入警方的视线,缘于一起舅舅找失足外甥女的传奇经历。
2014年11月9日凌晨零点左右,36岁的渭南人蒋某向110报警,称外甥女被人胁迫在一酒店卖淫。蒋某说,16岁的外甥女柳晴(化名)在渭南市读高二,之前失联一个月左右,家人四处寻找。在报警当天,蒋某听一些社会闲人说,柳晴可能在卖淫。于是他通过一个社会闲人要到了一个小姐的电话,蒋某打电话过去,告诉对方自己要找小姐,并说在光明酒店906开的房。“在通话中,我听着小姐的声音特别像我外甥女的声音,我就确认是我外甥女,就赶紧拨打110报警”——这是蒋某给警方的陈述。
更具戏剧性的一幕是,警方过来后经过长时间的工作,最后把柳晴找到了。
柳晴给警方说,自己并不是被强迫卖淫的,她自称是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卖淫的,一共4次。前两次的嫖客是谁她都不知道名字,但是她给警方供出第三次和第四次的嫖客叫孙兴华,并且除了忘记孙兴华第一次穿着什么裤头外,其他细节都清楚地告知了警方。
2月16日,华商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蒋某。蒋某在电话中说,他从来没有假冒嫖客寻找过外甥女,也从未给警方做过笔录,他不知道此事。对此孟渭舟这样解释,当时确实是蒋某假冒嫖客钓出的外甥女,“当然警方也参与了此事”。
高中女生供出副局长引诱她吸毒
柳晴告诉警方,孙兴华是在新天地KTV带小姐的同某某介绍的。她和孙兴华第一次是在2014年10月26日凌晨,包夜,那次同关涛给了她600元。
2014年11月6日零点,孙兴华再次约柳晴到酒店。柳晴告诉警方,在嫖娼过程中,孙兴华还问她“溜冰”不,“我说不溜,他叫我试下,我就问他是不是有哩,他说有问我试不试,我说那我试一下。他说溜过几次,我说第一次。我就问他溜了几次,他说十几次了,我就去卫生间了,从卫生间出来的时候他已经把溜冰的工具弄好了,他先溜了几口就教我咋样溜,我就试着溜了几口……”柳晴说,孙兴华这次嫖娼穿着蓝色平角裤头。
2014年11月19日,警方给柳晴进行了第二次笔录。
这次柳晴告诉警方,自己卖淫是同某某介绍的,然后同某某让一个叫党某某的男子领着她送到孙兴华的房间。柳晴在笔录上提到,在一次嫖娼中,孙兴华说出了自己的名字,并自称是体育局副局长,“他的意思是每个月给我5000块钱,让我长期和他保持这种情人关系,孙兴华还说准备给我买个苹果5S手机”。柳晴觉得孙兴华绕过党某某不妥,就将这事给同某某说了。
柳晴承认,当时她给孙兴华报了一个假名字杨晨曦,同时隐瞒了自己高二学生的身份,谎称自己是渭南技术学院的。柳晴还说,每次溜冰的毒品都是党某某提供的,“孙兴华还给我说,经常玩的都是女学生,而且都是党某某介绍的”。
随后警方拿出10张照片让柳晴辨认,柳晴“认真、仔细地辨认后,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照片中的4号就是和其两次发生卖淫嫖娼并一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人孙兴华”。
2014年11月17日和11月21日,警方对孙兴华进行了两次尿检,均为阴性。2014年11月22日,孙兴华还是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被警方刑拘。12月22日,孙兴华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孙兴华被解除取保候审。至此,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没有任何进展。
一个小姐作证时翻供 否认嫖娼交易
2014年11月29日,党某某突然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时年29岁的党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东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又因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在党某某的笔录上,他称给渭南市体育局副局长孙兴华帮忙买过毒品,还多次介绍过小姐。党某某说,在半年前,孙兴华让同某某帮忙到西安接他的“小女友”,同某某比较忙,就让他去接,于是就认识了孙兴华。
记者注意到,警方当天给党某某做了3份笔录,在最后一份笔录上党某某称,2014年10月28日晚上9时,他给孙兴华住的天启悦华宾馆送过一个小姐,他当时看到小姐的身份证,名字是王红(化名)。警方问党某某给孙兴华介绍了多少次小姐,有没有从中牟利,党某某说“多少次记不清了,一次都没有牟利”。
2014年12月2日,警方找到了王红,而王红是警方在2014年认定的孙兴华第三次嫖娼案中的小姐。当年18岁的王红说自己是从2012年9月开始卖淫的,警方并没询问她此间和哪些嫖客发生交易,而是直接就问“2014年10月28日你在干什么?”
王红向警方介绍了自己当天和孙兴华发生关系的过程。她说接到一个叫磊磊的人的电话,问她是否出高台。同意后,她就被送到了天启悦华宾馆5楼一间客房里,那儿有个50岁左右的男子,这个男子说“他是体育局局长,还让我看他的证件,但是我记不清叫啥了”。
王红还提到,这次介绍她卖淫的是朝阳路金沙KTV带公主的男子许某某,磊磊是许某某手下的工作人员。王红说,这次交易因为对方的身体原因不欢而散,但还是领到了费用。这与党某某自首时说是同某某和他介绍王红和孙兴华进行交易的供述有出入。
2016年3月7日,在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官司中,王红出庭作证,否认了此前和孙兴华的卖淫嫖娼交易。
警方文书显示孙兴华早年的两次嫖娼案
采访中,孟渭舟又给记者讲述了孙兴华2006年4月9日的一次嫖娼案。当时他们以为是强奸案,介入调查后,才发现是一起卖淫嫖娼案。孟渭舟说,根据当年的材料显示,时任渭南市商务局副局长的孙兴华感觉自己很倒霉,就想找个处女“破红”,他通过相好的陈某将处女侯某引诱至酒店。
孟渭舟说,根据调查,陈某当时已经与侯某谈妥,让侯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处。但到了酒店后,因孙兴华用手机偷拍洗澡出来的侯某,令侯某很反感,侯某提出终止交易。孙兴华不让侯某走,侯某哭着抱起衣服光着身子跑到走廊,酒店有人报了警。
警方出示的渭公临决字【2006】7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为侯某反悔未得逞”。当时警方对孙兴华的嫖娼行为“罚款伍佰元整”。在罚款人签名处,没有孙兴华的签名,也未注明孙兴华没有签字的原因。
还有一份1995年孙兴华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上,孙兴华因为嫖娼被罚款一千元。孟渭舟说当时孙兴华嫖娼的具体过程已记不清楚了,但肯定案卷还在,孟渭舟拒绝给记者提供。
一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有两个版本
2014年12月18日,公安临渭分局向渭南市纪检委和监察局提供了孙兴华嫖娼的相关证据及材料,并出具了《关于孙兴华有关违法问题查证情况》(渭公临法【2014】30号)。同日,渭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渭南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孙兴华开除党籍处分。12月19日,经渭南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渭南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孙兴华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1月22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兴华2014年的3次嫖娼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随后公安机关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引起较大争论,这份告知笔录华商报记者搜集到两个版本,两份告知笔录上的时间、执行告知单位、告知人等都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一份告知笔录上电脑打印了孙兴华的两起嫖娼案;另一份告知笔录上又手写增添了一起嫖娼案,上面孙兴华还表示“你们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我有异议”。
2015年1月23日,公安临渭分局再次作出《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因嫖娼对孙兴华进行收容教育一年。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孙兴华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果。收容教育期满后,孙兴华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进行起诉,希望法院撤销公安临渭分局和渭南市政府的公安治安处罚决定。2016年12月21日,临渭区法院驳回了孙兴华的诉讼请求。
一份视频录音中警方说:他无罪,会判公安纠错
孙兴华还曾提到他有一段警方的录音录像,他说:“后来到法院和公安临渭分局打行政官司,质疑他们在对我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交换证据时,我竟然发现了一个天大的秘密。公安机关竟然将一份不利于自己的视频和录音上交给了法庭”。
他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时间记录是2015年1月22日在办案区的录像视频显示,姜警官说,“两个”。张警官说,“我觉得更妥善一点直接填3个事情,按嫖娼定。孟哥说了一不告知,二先行政拘留再转收容教育”。还有一段姜警官的电话录音,“渭舟,两年还是一年”?渭舟说“领导定了一年”。姜警官说“那就一年”。还有一段张警官和姜警官的录音,张说“现在事情存在一个问题,他无罪,会判公安纠错”,姜说,“不会无罪吧?我和检察长、批捕科科长、副科长沟通过了,不行的话再找三个人做个谈话,把他就能捕了”。
孙兴华告诉记者,这些都是下面的警察按照当时的公安局长王某某的指示,在非法、商量着给他办案,“再找三个人做个谈话的意思是再给我找三个小姐的意思。警方提供给法院的时候,因为当庭打不开声音,警方以为没有声音。后来我通过其他办法打开了录音,这才发现这个秘密。如果警方早听到声音,肯定是不会向法院提供的”。
2月8日到18日,华商报记者4次对孙兴华进行采访。
因为牵扯到孙兴华5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同时又爆出孙兴华引诱高中女生吸毒的问题,使得案件错综复杂。由于证据不足,警方办理的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一直没有走出侦查的程序。
“没有证据都是口供我不认”
华商报:在公安临渭分局对你的收容教育行政处罚卷宗里,有一张1995年你因嫖娼由公安机关开具的“罚单”,你知道吗?
孙兴华:我不知道,也没做过任何笔录。后来在和公安临渭分局打行政官司时,才看到这张1995年9月14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面说我因为嫖娼被处罚1000元钱。
根本就没有此事,如果有,我想问给我做的笔录在哪里?证据在哪里?我缴罚款的凭据在哪里?
华商报:还有2006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开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因嫖娼被罚款500元。你知道吗?
孙兴华:这个事我大概知道,但是我绝对没有嫖娼。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当年5月1日,我遇到公安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的俩民警,他们说有一起强奸案,需要我配合调查,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我从未参与过什么强奸案,最后调查完了,说我是嫖娼。这个我就更没有了呀,警方前后给我做过3次笔录,我均未承认自己嫖娼。
我记得是2006年4月9日,渭南市某部门领导让我给他在宾馆开了一个房子,我开好后就走了,将房卡插在房内,后来就闹出强奸案和嫖娼案。
华商报:能否说一下你后来两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吗?
孙兴华:一次是2014年10月28日,我在渭南市体育馆准备一场体育赛事,因公开在宾馆开了房。其间,新天地KTV保安部经理党某某给我打电话,想要几张门票。党某某当时带了一个女娃,后来知道就是王红,他们一块儿来的,坐了半个小时就一块出去了。虽然王红向警方承认我们嫖娼,但在后来我起诉警方的时候,王红当庭给我作证,我们并没有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还有就是和柳晴的事。有一次党某某带了一个自称是他女朋友的女娃过来,后来知道叫柳晴。当时党某某叫我给他开房,说他女朋友在渭南师范上学,因为宿舍搬迁没有地方住。我就给他们开了房,不知道为何党某某就出去了,这个女娃就一直在房内等他,党某某一直没有回来,我多次催促这个女娃走,她就是不走,可能还在房间内洗澡。第二天我就走了,等我中午回来,发现房间内没有人,房内有一些饮料瓶子,我就怀疑这个女娃带人来溜冰。
华商报:在警方提供的手机短信里,有一些你和柳晴的暧昧短信。比如你给柳晴说“再请保持昨晚的温柔。你知道我现在必须要你”,以及你承诺给柳晴买苹果手机的事情。
孙兴华:一些短信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是不是真实的都有疑问,假如是真的,是因为我怀疑她在宾馆和别人溜冰,我想诱骗她回来,将在房间里发生的事说清楚,因为是我开的房,否则我要背黑锅。
后来出现的我引诱柳晴吸毒的说法,恰好说明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
华商报:这件事给你带来什么后果?
孙兴华: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警方还到我曾经工作的单位,让大家检举揭发我的犯罪行为。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证据、抓的现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认嫖娼笔录,我宁愿不要头。
法律讲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目前来看,不管是嫖娼还是引诱他人吸毒,都是一些人的口供。
我被双开的事情,我正在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话法制大队长:我宁愿脱去警服
孙兴华的5次嫖娼案证据确凿,如果渭南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判公安临渭分局败诉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是孙兴华嫖娼行政处罚案件的参与者之一,同时也是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行政诉讼的主要委托代理人。
2月16日,针对孙兴华的案件,他接受了华商报的采访。
孙兴华5次嫖娼证据确凿
华商报:孟大队,孙兴华的5次嫖娼案能否介绍一下证据情况。
孟渭舟:最早两次孙兴华都承认自己的嫖娼行为,有笔录为证。后面3次孙兴华都是零口供,但我们的证据确凿,可以认定孙兴华的嫖娼行为。也就是孙兴华5次嫖娼行为都成立。
华商报:前面两次处罚决定书上为何都没有孙兴华的签字,为何卷宗里没有附孙兴华上缴罚款的票据凭据?
孟渭舟:当年办案程序没有现在这样严格,没有孙兴华签字,公安机关应该注明拒签原因。至于对孙兴华的罚款处罚,因为孙兴华拒缴,公安机关也不能强制让其缴罚款,就出现了孙兴华嫖娼案件中,没有缴过罚款的凭据。
华商报: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办理得如何?
孟渭舟:目前来看,这个案件证据还不全,有孙兴华购买毒品、别人指认他吸食毒品的证据。但办案中没有见到毒品,也没有在孙兴华的尿检中发现他吸食毒品。所以说,涉嫌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罪名很难成立,不过,孙兴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应成立,目前案件并没办结,我们仍在侦查中。
华商报: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个版本怎么解释?
孟渭舟:不存在两个版本的说法。因为第一次我们做的告知书,能容纳的字数有限,加之办案民警的文字组织水平有限,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内不能将3次嫖娼行为书写完,最后民警又用手工书写文字。由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管做了几次法律文书,都要客观记录在卷宗里,不能有撕毁的行为,所以就出现了两张告知书。
孙兴华诉公安机关行政案件二审正在进行
华商报:案件中对孙兴华的嫖娼行为都有处分,那么对同某某、党某某是如何处理的呢?
孟渭舟:对于同某某、党某某等人,我们是在2014年以涉嫌介绍卖淫嫖娼罪,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孙兴华的案件一直没有完结,所以目前仍然对他们进行着第二次取保候审措施,孙兴华涉嫌毒品的案件侦查完结后,一同起诉。
华商报:孙兴华嫖娼案件已经处理完结,同某某和党某某等人涉嫌卖淫嫖娼案和孙兴华的涉毒案没有牵连,又不是同一起案件,为何要一起起诉呢?
孟渭舟:抛开法律层面不说,就根据公平原则来看,孙兴华涉毒案都没判刑,那么将同某某、党某某等人以介绍卖淫嫖娼罪判刑有点不公平。再说,党某某还涉嫌给孙兴华购买毒品的罪名,到时一同处理。
华商报:对于小姐是如何处理的呢?
孟渭舟:都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处理。柳晴本来也是要行政拘留的,但她虽年满16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又是初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拘留。
华商报:目前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案件进展如何?
孟渭舟:一审已经判孙兴华败诉,二审正在进行。孙兴华5次嫖娼案证据确凿,如果渭南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判公安临渭分局败诉的话,我宁愿脱去警服。
华商报:在行政诉讼中,你们是否给法院提供过一段视频和录音,里面提到“不行再给孙兴华找3个小姐”等。
孟渭舟:这段视频和录音确实是我们给法院提供的,但这是个片面的、不完整的资料。因为孙兴华当时被抓后,手机里面有大量的小姐号码,我们当时曾经想过为了将案件坐实,是否再找几个小姐取证。至于对孙兴华收容教育几年的审批,不是王局长说了算,是有审批机构的。
来源:华商报记者 崔永利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