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员工自愿连续加班后猝死!法院判单位赔20万

苏州一员工自愿连续加班后猝死!法院判单位赔20万

姑苏晚报 内地女星 2018-04-04 13:05:06 255

近日,小编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男子连续加班回家后猝死

不由得心里一紧

事情缘由如下

↓↓↓


一名公司员工在长时间连续加班的情况下,某天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苏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20%责任。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个月仅4天不用加班
50岁男子猝死


文某出生于1965年,

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亲,

下有几个刚成家不久的儿女,

平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前年3月中旬,

他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

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

合同中注明:

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不过,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

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

因此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

加班成了家常便饭。

每逢业务高峰期,

他一个月里只有4天不加班,

周六、周日也基本处于工作状态。


2016年11月下旬,

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进行体检,

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

建议进一步检查


然而尚未到一个月时间,意外发生了。

当年12月20日晚上十点钟左右,

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

次日凌晨2、3时,

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

就把他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加班非强制
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之后,医院出具证明:

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


争议


2017年年初,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

作为生产型企业,不可避免会因业务季节性波动而导致订单增多带来整体用工量增加,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并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也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


文某的家属认为:

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50余万元。


面对争议焦点,法庭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本案中,

虽然文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

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因存在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文某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侵权
承担20%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时、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况;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时。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公司的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

法官李盼盼对记者说,

不论原告是否出于自愿,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在原告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被告公司所提‘自愿加班’、‘已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能作为其违法延长文某劳动时间的合理事由。在其加班行为中,被告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


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

文某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

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

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

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


酌定由所在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

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

支付文某母亲、妻子及子女

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 20 万元。


一审判决后,文某家属提起上诉,

要求被告公司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比例,苏州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应当按照个案中用人单位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用人单位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被告公司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综合各因素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提醒



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且呈增多趋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是像文某这种情况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伤的,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李盼盼法官对此表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若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看完上面这些

大家get到自己的权益了吗?

抱着热爱、勤奋去工作

把它当成一种习惯去养成

而不是因为工作被迫加班熬夜

同意的点ZAN!




来源: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李艾

更多资讯请猛戳“阅读原文”下载引力播APP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鼓励,我会继续努力的!

文章地址:

用户邮箱:

打赏金额:USDT

点击”去打赏“,即可进行打赏支持本文章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