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 官 提 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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