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弘泰集团”张来臣等32名被告人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弘泰集团下属7家公司近两年时间内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亿余元,案发后,32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归案。
兰州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2年8月15日在兰州市发起成立鑫融通公司,开始从事非法集资业务,并用前期非法集资所得资金于2012年12月开始,先后成立金盛昌公司、万昌公司、国泰公司、中润公司、弘泰公司、华信公司等6家公司,并成立未经注册登记的弘泰集团管理这7家公司。其间,弘泰集团谎称自己是“政府支持和运作”的“运营单位”和“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运营单位”,利用媒体广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给付14.4%至30%的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此过程中,出现集资参与人兑付集资款较多、资金链断裂现象,被告人张来臣便与被告人李刚、王俊峰等人合谋以280万元收购了被告人魏天俊的亿佳公司,为其下属各投资公司提供虚假担保,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2014年12月24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部分受害群众报案称,金盛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来臣、张广晶无法兑现投资款,且涉及人员众多,数额巨大。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过侦办,2015年1月6日,兰州警方将甘肃弘泰集团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来臣、甘肃弘泰系投资公司财务总监张广晶,以及甘肃金盛昌投资公司法人代表陈文杰、经理卫玉博等经理级人员23人抓获,除甘肃银翔投资有限公司会计刘某被取保候审外,其他人均被刑事拘留,对4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同时,兰州警方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同乡关系为纽带的犯罪。实际控制“弘泰系”投资公司的张来臣、张广晶是叔侄关系,张来臣的外甥女也是公司掌管财权的高管。
后经查明,至案发前,弘泰集团下属7家公司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亿余元,所得款项全部打入张广晶个人账户后,张广晶将其中1910万元打入被告人海淑珊个人账户,其余由被告人张来臣予以支配。其中,实际用于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资金仅7000余万元,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等人用于个人挥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发放集资业务提成等,致使1800多名集资参与人共计2.2亿余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鹏等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行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被告人张来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广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文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班朋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王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刘国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七、被告人孙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八、被告人海淑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被告人刘振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十、被告人孙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田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十二、被告人郝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十九万元。
十三、被告人李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十万元。
并处罚金十九万元。
十五、被告人龚卡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王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十七、被告人卫玉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十八、被告人于才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十九、被告人李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十、被告人唐玲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谢晓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王鑫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刘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二十四、被告人赵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十五、被告人李梦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二十六、被告人柴熙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十七、被告人杨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二十八、被告人朱彦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十九、被告人马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十、被告人袁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十一、被告人苏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十二、被告人魏天俊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百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一十万元。
三十三、查封、扣押的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电器等物评估拍卖后合并查扣、冻结的资金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22277.6838万元资金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海淑珊、王震、刘国柱、孙浩、刘振威等九人处继续予以追缴,并互负连带责任。
集资参与人代表、被告人家属及新闻记者等5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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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晨报·掌上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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