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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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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722刑初131号】
【裁判时间:2021年8月16日】
【案例提要:就读初一的未成年男孩交友不慎,参与轮奸不满14岁幼女,获刑5年。】
【案例内容】
被告人邓某1(绰号阿某),男,2006年出生。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21年1月25日起,卢某便在浦北县福旺镇某宾馆205房开房住宿,期间,邓某1、李某1多次到该房找卢某玩耍,玩耍过程中,卢某叫邓某1、李某1找女子来发生性关系,邓某1曾电话邀约其之前通过“快手”认识的校友米某某出来玩,但米某某不同意。
2021年2月6日,邓某1、李某1又到上述宾馆205房找卢某玩耍,卢某又叫邓某1、李某1找女子来发生性关系,邓某1便打电话邀约米某某出来玩,米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福旺镇六寮小学附近等候。
当日15时许,邓某1驾摩托车搭李某1到约定等候地点接米某某,16时23分将米某某接到旺尔宾馆205房。之后,卢某、邓某1、李某1、米某某四人便在房间里玩耍、喝酒。米某某喝酒后,头虽有点晕,但意识尚清。
19时许,卢某借故支开邓某1、李某1后想与米某某发生性关系,但米某某不愿意,卢某采取恐吓、诱骗之手段,与米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之后,卢某离开205房去外面喝酒、玩耍。
21时许,邓某1、李某1回到205房,米某某将她和卢某刚才在房里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告诉了邓某1。不久,卢某又回到房间,呆了一会后叫邓某1、李某1出去喝酒,邓某1表示不去,卢某便和李某1出去喝酒。剩下邓某1和米某某在房间里,邓某1想与米某某发生性关系,但米某某不怎么愿意,邓某1便采取诱骗、恐吓之手段,与米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次日凌晨2时许,卢某与梁家信、陈德良、李某1回到205房,3时许,梁家信、陈德良送卢某回家。之后,邓某1、李某1、米某某三人在房里玩手机,这期间,邓某1又与米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二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李某1在一旁玩手机,见到二人发生性关系。后来三人躺在一张床上睡觉,李某1乘邓某1睡着之机与米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0时许,邓某1以洗澡为由将李某1支开到卫生间后,又与米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3时许,邓某1与李某1退房后驾驶摩托车将米某某送回家。
14时许,米某某的父亲得知女儿米某某回家后便回家追问米某某昨晚的去向,并翻看米某某的手机,在相册里发现有几张米某某和一名男子在床上的合照和视频。米某某告诉父亲,昨晚卢某、邓某1、李某1三个男子与她发生过性关系,是邓某1、李某1送她回来。米某某父亲获悉情况后追出去,将邓某1、李某1拦截下来,并电话通知卢某来协商解决这件事,在要求协商解决未果后,米某某父亲电话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派员到场将邓某1、李某1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李某1因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公安机关将其教育后交家长领回。邓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米某某发生性关系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米某某出生于2007年11月28日,被奸淫时未满十四周岁,是幼女。
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邓某1的家庭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父亲身体有残疾,母亲智力二级残疾,其本人被捕前是浦北县某中学七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不好,无心向学,有经常旷课、缺课和吸烟、偷盗、早恋等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因年幼无知缺乏法律知识、是非辨别能力差、家庭管教缺失、交友不慎等原因而走上犯罪道路。根据本案的实际,本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表示愿意接受教训,接受处罚,并改正错误。
关于本案是否是轮奸的问题,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评判意见如下:
轮奸,顾名思义,就是轮流奸淫的意思,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行奸淫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体上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男子;二是必须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三是必须先后轮流奸淫了同一妇女;四是轮流奸淫行为发生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另案处理的卢某叫本案的被告人邓某1以及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李某1叫女子来发生性关系,邓某1约幼女米某某来到旺尔宾馆205房后,自头日晚至次日凌晨,先是卢某与米某某发生性关系,卢某离开房间后,邓某1知道卢某刚与米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接着又与米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1睡觉前见到邓某1与米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来又乘邓某1和米某某睡着之机强行与米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卢某、邓某1、李某1三名男子有共同奸淫的意思联络,即有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地点、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奸淫了同一女子米某某,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属于轮奸。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1伙同其他男子以恐吓、诱骗之手段,先后轮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依照上述法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是轮奸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奸淫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手段、犯罪后的表现以及犯罪的后果等因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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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裁判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281刑初648号】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28日】
【案例提要:趁未成年女孩来家中看电视时将其强奸,获刑5年1个月】
【案例内容】
被告人修庆洋,男,1976年出生。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的一天中午,被害人孔某1(2008年9月24日出生)来到瓦房店市被告人修庆洋家中看电视,被告人修庆洋趁家中只有二人之机,强行与孔某1发生性关系。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修庆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害了幼女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修庆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修庆洋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修庆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修庆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修庆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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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684刑初36号】
【裁判时间:2021年4月13日】
【案例提要:78岁老汉,多次诱奸不满14岁幼女,获刑9年。】
【案例内容】
被告人杨传发,男,1942年出生。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上半年至10月2日,被告人杨传发采取金钱引诱的手段,多次将被害人顾某(女,生于2012年10月13日)带至其的卧室和一处废弃农宅内实施奸淫。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传发采取金钱引诱的手段将被害人顾某带至其的卧室,让顾某脱掉衣裤躺在床上后,用自己的生殖器接触顾某的阴部,对顾某实施了奸淫。后有一天下午,杨传发再次采取上述手段将顾某带至其的卧室,对顾某实施了奸淫。
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杨传发为避人耳目,事先将同组黄维成家的一处废弃农宅选定为犯罪地点,并将透明塑料薄膜铺垫在南侧厢屋地面。后杨传发又采取金钱引诱的手段,先后五次将顾某带至该废弃农宅南侧厢屋内,用自己的生殖器接触顾某的阴部,对顾某实施了奸淫。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传发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传发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满七十五周岁,建议对被告人杨传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传发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传发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杨传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传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9年10月3日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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