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婚姻法讲堂从某“宝宝”微博休妻解答六大法律问题

张磊婚姻法讲堂从某“宝宝”微博休妻解答六大法律问题

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 内地男星 2016-08-17 17:06:13 215



01

“宝宝”发布的“休妻”微博有法律效力吗?

现行法律没有自动离婚、单方离婚一说,“宝宝”的“休妻”微博并不会直接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离婚关系解除,二是诉讼离婚,一般是向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02

“宝宝”借钱交诉讼费,离婚案件诉讼费如何缴纳?

离婚案件诉讼费按照原告方主张财产计算,立案时填写夫妻共同财产登记表时并不需要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一列明,只需缴纳基本诉讼费用即可(南京240元,苏州120元),原因是第一次起诉时若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并不对财产作出处理,缴纳大额诉讼费岂不亏哉?一般的做法是先缴纳基本费用,在庭审过程中若对方同意离婚,法官对财产进行处理,此时可补缴诉讼费,或者法官在判决中明确诉讼费数额后再行补缴。

03

“宝宝”起诉后,对方若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按照《婚姻法》32条,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在第一次判决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同居是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重婚需达到法定条件;分居满两年须是因感情不和,若是因为异地为官、住院就医、异地求学则不属此列。“宝宝”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妻子与经纪人以夫妻名义公开或者隐秘地、长期稳定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支持“宝宝”的离婚请求。

04

若真如“宝宝”微博所述,宝妻与经纪人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有证据证明宝妻与经纪人同居或重婚,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在离婚时,“宝宝”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各位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提出,而且离婚损害赔偿只是一种精神性赔偿,数额很少,一般在两万以下,更不会如广大网友所说导致宝妻“净身出户”。另外,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此处措辞也只是“照顾”而已,并不会有过多倾斜。

那么《婚姻法》有没有可以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规定呢?有!根据《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若“宝宝”有证据证明宝妻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宝宝”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宝妻少分甚至不分。证据说话!

05

“宝宝”公司股权登记变更真的能保护“宝宝”财产吗?

公司股权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并不能够保护“宝宝”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十七条,不管是原始取得的股权抑或是婚后变更的股权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仅仅变更工商登记并不能改变股权性质,除非双方另行签订关于股权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公司股权归一方所有。

06

“宝宝”的宝宝如果不是“宝宝”自己的宝宝,“宝宝”能不能要求赔偿呢?

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法律默认其是亲生子女。若“宝宝”能够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子女与其并没有亲子关系,宝妻不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另外,假设经过法院认可的亲子鉴定表明,“宝宝”的宝宝真的不是“宝宝”的宝宝,那么宝宝可以索赔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的观点,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另外一方与他人所生育的子女,受欺诈的抚养方要求另外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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