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遇多年未见的朋友,相约几人共同聚会,本来高高兴兴,却因为酒后驾车酿成祸事。谁来担责?谁来赔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终多年好友对簿公堂。点击音频收听依法治市——喝出来的赔偿
案情回放
朱恒是新都区某一小镇上的一个建村经营部的销售经理,一天,何静到建材经营部买材料,两人一见,都不由得一愣,几乎同时叫了起来“原来是你啊”!原来,朱恒、何静是多年不见的好朋友。多年没见,为了叙叙旧,何静提出再邀约几个好友晚上到一块吃饭,由他作东,算是朋友间私人聚会。朱恒欣然同意。
到了晚上,热情的何静请到了与朱恒共同的好朋友陈先生与米升,连同自己的家人一起到了约定的农家乐,朱恒驾驶着一辆大众汽车到了农家乐。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聚会时,多年未见的老朋友们相互敬酒,把酒言欢。
聚会结束后,何静与自己的家人先行离开。因为朱恒的车没有上锁,已经大醉的陈先生就抢先坐在了后排右侧位置,同时招呼米升上车,让朱恒送他们回家。朱恒先是推说自己喝了酒,开车不安全,但经不住陈先生和米升的唠叨,心想是晚上,又不是主干道,行人比较少,于是就按陈先生说的路线,开车送两人回家。
然而,朱恒开出不久,就与一辆停在道路右侧的奇瑞轿车尾部相撞,奇瑞轿车又与停在前方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相撞,导致三辆车不同程度的损坏。更糟的是,坐在后排的陈先生严重受伤,当即送到附近医院抢救。
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朱恒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在本次汽车追尾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在积极救治下,陈先生命是保住了,但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先生为一级伤残,后半生只能躺在床上度过了。陈先生家中并不富裕,上有老、下有小,都需要他照顾,于是陈先生及其家属找到朱恒、何静和米升,要求他们承担自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用品费等等全部费用。
何静感到很委屈,真不明白,自己好心召集朋友聚会吃饭,还自己买单,凭什么陈先生出了事,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朱恒也感到委屈,虽然是自己开的车,但是陈先生是自己主动上的车,要求他送他们回家,自己也曾提出过“饮酒后不能开车”,凭什么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米升则更觉得委屈,又不是自己召集喝的酒,更不是自己酒后开的车,只是大家一起吃了饭,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经过多次协商,各方仍不能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一气之下,陈先生一纸诉状,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不仅把朱恒、何静和米升告上法庭,同时还追加了大众汽车车主曾全和其开设的建材经营部为共同被告,除要求赔偿上面提到的各种损失外,还要求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共计两百多万元。
曾全觉得自己非常冤枉,自己只是把车借给了朱恒,自己没有加参聚会,也没有开车,因此,曾全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各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调解结案。陈先生也写了谅解书,充分谅解了朱恒的行为。事情总算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本期嘉宾
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 龙亮律师
案件解读
1
朱恒酒后驾车造成事故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争的事实
但其他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乘车人与驾驶人共同饮酒的,应当劝阻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乘车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应当主动拒绝乘坐,并劝阻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陈先生与被告米升作为共同饮酒人和共同乘车人,没有履行拒绝乘坐的权利和劝阻驾驶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除了朱恒,米升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被告何静作为该私人聚会的组织者,未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履行相关的劝阻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陈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事发当晚,何静作为私人聚会的组织者,对醉酒者应当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其家属的义务,尤其在明知共同饮酒人中有驾驶机动车情形的,不仅应当尽到提醒、劝阻、制止被告朱恒驾驶机动车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尽到及时提醒和有效劝阻原告陈先生与被告米升乘坐被告朱恒所驾的小车,但被告何静并未尽到上述义务,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何静也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车主曾全
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车主曾全有如下行为或者过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
建材经营部
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朱恒虽然是建材经营部员工,但因为是参加的私人聚会,与工作无关,所以建材经营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各被告应分别承担多大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朱恒、米升、何静都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但很明显,朱恒的过错要大一些,承担的责任要大一些,其他三人过错相对较小,但也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1年,国家已将“醉驾”纳入刑法中。《刑法》中直接规定的醉驾的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触犯醉驾的同时,也触犯《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所以司法机关在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通常是以危险驾驶罪为基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也明确规定了醉驾的行政处罚标准,包括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以及对行为人采取限制取得驾驶证等。
除了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人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对受害人的损失或者侵权损害赔偿等。
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在此提醒大家,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除此之处,还要注意,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了过错,如发生事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因此,饮酒高兴就好,千万不要乐极生悲!
法理、情理、明辨是非。尺度、深度、丈量社会。成都新闻广播《998法治大讲堂》,不会堵车的普法路,每天定时定点为您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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