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
昨天被这条新闻刷屏,小编也是见怪不怪了
6月14日,微博大号“娱乐圈揭秘”爆料L姓艺人吸毒被抓,而且已经尿检了,这次某人玩大了。另据电影导演江小鱼的微博称:“昨悉朝阳区群众又一重大战果,史诗巨制《监狱风云》添一重磅小鲜肉,吸毒队完胜嫖娼队。”网络有不少传言被抓者是李易峰,对此,李易峰工作室和经纪公司发声明称纯属恶意造谣,已交由专业律师团队处理,将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法律责任。
后来北京警方官方发布消息,进行辟谣,网上的喧嚣声渐渐沉下去。
这里说到法律责任,小编就为大家讲讲网络诽谤罪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当红小鲜肉遭遇这样的事件,的确会成为热门话题,并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因为艺人的特殊身份,相比于普通人,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大。
说话不要紧,乱说话可不行,乱说别人的坏话,并恶意中伤,捕风捉影,那就是违法犯罪行为了!
我们看看这个罪名的入罪标准和量刑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转发500次入罪”打击的是捏造者——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小编希望大家珍惜自己的言论自由,把握好话语权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