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沟刑事辩护律师孙宝华遇一帅哥酷似“宋仲基”,美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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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沟律师孙宝华 日韩男星 2016-05-04 11:26:59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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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酷似明星帅哥,美女主动“献身” 岂料帅哥很另类,追求刺激涉嫌强奸被抓

  (扬子晚报讯 通讯员 周军 记者 张斌)常州一漂亮女子去酒吧消费放松,遇到一男子酷似韩剧明星,于是上前搭讪!两人感觉很好相约开房,没想到,男子喜欢追求刺激,开房时居然将她“五花大绑”!见男子行为变态,女子严厉制止,结果男子更加兴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报警,警方抓获了熟睡中的男子,男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拘留!

  4月20日清早,常州市北大街派出所接到报警,一女子称在辖区某酒店被强奸。民警迅速赶到,在女子指定的房间里,见到一男子正在呼呼大睡,地上有根麻绳,遂将该男子叫醒。见到民警,男子十分惊讶,自称女子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为弄清事件来龙去脉,警方随即将男子带回派出所。

  在所里,警方询问了当事双方。女子很不好意思地说出了实情!原来女子今年29岁,长相漂亮,平时喜欢泡酒吧。2016年4月的一天,她来到西瀛里某酒吧喝酒,遇见一男子,英俊潇洒,长相酷似她喜欢的男明星宋仲基。女子便去主动认识。女子和男子相谈甚欢,都觉得相见恨晚,并主动和该男子喝酒。数杯红酒下肚,女子微醺,在男子的盛情邀请下,便随该男子到某酒店开房。

  不料,刚进房间,该男子就原形毕露,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的麻绳把女子的手脚捆绑了起来,还封住了女子的嘴巴。女子这才发觉眼前的翩翩佳公子竟是一只披着羊皮的豺狼,但为时已晚。尽管一再拒绝对方,但对方还是不依不饶。在屈辱和痛苦中,女子被该男子整整折磨了三小时,遍体鳞伤。直至天明,男子睡着,女子才得以脱身报警。

  北大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将涉嫌强奸的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经审讯,男子27岁,他经常在酒吧找艳遇,喜欢带着麻绳玩性虐。他以为女子自愿跟他开房就不算强奸,没想到他违背女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

  经法医鉴定,女子口唇黏膜和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目前,王某已被刑拘。

  强奸罪法律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的司法认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的司法认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大多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5、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6、强奸与通奸的区别: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强奸罪的犯罪处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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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华律师,法律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具有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多年的专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承办过各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擅长处理公司业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刑事案件等法律事务。为成功者锦上添花,让创业者防患未然,给失落者雪中送炭。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利益是孙宝华律师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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