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每一个女生都有这样一个闺蜜:关系好得不行,无话不谈,不是姐妹胜似姐妹。
如果你们独自在异国他乡,姐姐因为妹妹前男友纠缠,为她打抱不平,是不是本来就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可是,如果你是这样的姐姐,妹妹前男友凶神恶煞,杀死了你,妹妹害怕不忍出头,死后对你不管不问, 继续若无其事,该吃吃该喝喝,你作何感想?你这种死,值得吗?
原来你的善良真的会被践踏的……
类似的事情就是这样发生在日本的两个好姐妹,她们一个叫刘鑫,一个叫江歌。
刘鑫就是我上面说的姐姐,江歌就是故事中的妹妹。姐妹俩因为妹妹前男友的纠缠,从此天人永隔。
按理说,好姐妹江歌因为自己而死,不该看看她吗?刘鑫说:不去!跟我有何关系?
按理说,好姐妹江歌去世,跟她妈妈道个歉,不是最起码的尊重吗?刘鑫说:不去!为啥道歉?
我就奇了怪了,刘鑫,你那么牛逼,你怎么不在日本做演员?
逃避,拒绝道歉,一脸无辜,威胁,这竟然是刘鑫在江歌因为自己而死之后表现的态度。
而刘鑫的微博中质疑中国的法律:
得了,你不是中国人?
刘鑫微博的话语,似乎在告诉我们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这个趋势就是:舆论影响司法,似乎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但这次司法不是中国司法,是在日本犯事儿,根据日本属地原则,也是在日本遭受审判。
我们暂且不论媒体经过加工的信息是否属实,我们单论刘鑫的行为是否触碰了道德的底线。
法律与道德之间,本来就是一个很微妙的关系。
《论语·为政》中记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说,道德和法律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受到尊重,两者分别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的风向标。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如果说刘鑫这样的行为犯法了(犯不犯法,后面分析),但是为什么中国老百姓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呢?因为,正常人不会这么做啊,这就是道德的底线。所以有人说,刘鑫肯定不是正常人!
你又错了,后来面对舆论压力,她终于站出来了,直接面对江歌的母亲,她说自己知道错了,为什么还要继续说呢?可是,这才是舆论的威力啊!如果没有微博,你刘鑫肯站出来吗?
说到这,你可能会想了,这不是明摆着用舆论绑架了刘鑫?事实上,这里面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人都是雷锋,我们当然更允许刘鑫这样的人存在啊!
@一只蹦蹦跳跳的尤物:
事实上,真正让人愤怒的并不是这些,而是她这一消失,就消失了两百多天,即便是怕被凶手寻仇,那电话总能回复沟通下吧?没有。两百多天啊,不是二十天。直到江歌母亲忍无可忍,只能发布信息把刘鑫一家炸了出来。
但得到的是「你女儿短命」的说法。而且,江歌母亲并不是只放出这一句录音进行断章取义,完整的录音可以去听一下,刘家人从头到尾表达的就是这种不耐烦以及急于撇清关系的态度。
这就超出了人的底线。
所以现在才会有这么多人说刘鑫并不是因为内疚,而是因为害怕了,才被逼出来的,但她的内心世界是怎么想的,我认为没必要过度拆测,谁都不知道。
所以,因为刘鑫当时没有挺身而出和歹徒去搏斗而谴责刘鑫,我认为这确实是网络暴力,我很不赞成,自保没有错,但后来他们一家人对待江歌母亲这样的态度,我认为她是活该。
有些人利用民意,本质只是想把民意作为自己达到目的的手段,是肮脏的,但有些人,真的是被逼入死地之后的无可奈何,走投无路之后的绝地反击。
@一只玄酱:
从杭州保姆纵火案到江歌,总有那么几次,让我感受到了“舆论”有着司法难以企及的力量,种种转发和帮助,无关利益,也让我看到了茫茫的陌生人海中,闪耀着的人性善良的光辉。
我第一次暗自庆幸,在新的时代有网络舆论和所谓的网络暴力这些被我们唾弃的东西,至少能够让诸如刘鑫这样的人,无所遁形。下水道的老鼠尚且知道避人耳目,朋友因自己而死还能说出“她命短”这样的话的,怕是不配为人了吧。
@正义的怒吼V:
对人性的拷问!刘鑫在法律上无罪,不代表她在江歌遇害事件中没有责任。杀人凶手当然该受到严惩,刘鑫的所作所为也应受到谴责!
说完了道德问题,我们再看看一个非常好的法律问题
刘鑫见死不救到底犯不犯法?
现在的观点主要有三个:
观点一:案发在日本,管辖权在日本,在日本刑法中,“见死不救”被称为“遗弃罪”,对责任人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遗弃致死伤”罪名成立,一般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2009年,日本当红明星押尾学对濒死的陪酒女弃之不顾,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急救车,结果延误了救治。东京高等法院对押尾学的判决是罪名成立,判刑2年6个月。
观点二:由于是刘鑫的先行行为间接导致了江歌的死亡,所以刘鑫负有救助的义务,并且具有救助的作为能力,主观上放任了刘鑫的死亡,所以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应负刑事责任。
观点三:刘鑫属于紧急避险,且存在期待可能性,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不具有救助的能力,所以不成立不作为,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抛开日本刑法,我们以中国刑法作为研究对象,这里的核心问题在于,刘鑫在当时的场合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和能力?
我国刑法对不作为犯罪有相关规定,不作为犯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能为(先有义务)而不为(没有能力)。
刘鑫当时能为吗?她的义务来源是什么?有人说,这里的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也有人说,这里说道德的义务,道德的义务通说是不能作为义务的来源。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案发地是在江歌公寓,因为刘鑫想躲避前男友纠缠而搬到江歌公寓同住,这里的同住行为在日本未经房主同意情况下是非法的。
那么, 据此认定是前男友杀人的“先行行为”,本人对此持怀疑态度,即使这个先行行为是有隐含的危险。
即便我们同意这是“先行行为”,我们能否认为江歌是能为而不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前男友痛下杀手,令江歌害怕不敢出来,是江歌主观上不为的表现吗?这还得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要一味看着媒体的报道。
而且这个“先行行为”和前男友杀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人认为, 也有待商榷。
因果关系链条:
第一层因果关系:因为刘鑫搬来和江歌同住,所以前男友知道上江歌公寓找刘鑫;
第二层因果关系:因为江歌想保护刘鑫,所以阻止前男友进门;
第三层因果关系:因为江歌阻止前男友进门,所以,前男友和江歌产生争执,痛下杀手。
我们课堂上经常有这样的案例:
一男抑郁,到一朋友女家聊天,期间抑郁发作,想跳楼,女并未阻止,看着发生,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无疑;
一男抑郁,到一朋友女家聊天,期间朋友女的仇人找上门,被人杀死,男并未阻止,看着发生,男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吗?
媒体的是媒体的,事实的终究是事实。媒体报道也不一定是真的。
那么,对于江歌的死亡,你怎么看?
舆论影响司法,该如何破解?
见死不救,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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