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需要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王旭: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需要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党规研究小组 内地男星 2018-03-29 18:38:49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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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是法治中国的核心

                                    ——柯华庆

【文章来源】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作者简介】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依法治国理论的全面、深入思考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有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中起到了提纲挈领、凝聚共识的关键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思想具有逻辑的严密性、体系的完整性和价值的融贯性,对于解决中国法治道路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问题深具启发意义,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可以展开为:(一)正确处理法治道路、理论与制度的关系;(二)正确处理法治的领导基础与规范功能的关系;(三)正确处理法治的中国性与世界性的关系;(四)正确处理法治发展长远性与阶段性的关系;(五)正确处理作为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的法治的关系;(六)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七)正确处理法治实践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这七个方面。这七个方面是我们具体认识中国法治问题的理论前提与框架。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全面布局的新阶段。从“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我们在深入认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准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律贯穿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等方面,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的基本方略之一,在推进依法治国整体蓝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路线等方面也都做出了更深入地判断。可以说,这些成就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定选择法治道路,认真探索法治建设规律的结果;也提供了一种非西方的、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文明之想象;既是对一些普遍法治原则的中国诠释与表达,也提炼出中国经验对法治的规律总结与再塑造,从而必将提供一套有别于西方的法治叙事并有益于人类文明。

这些新的依法治国思想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毫无疑问,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依法治国理论的全面、深入思考在其中起到了提纲挈领、凝聚共识的关键作用。法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最高的公共治理模式,必然要体现为一种稳定的观念性存在,笔者尝试从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七大关系入手,尝试准确厘清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些根本结构性问题。

正确处理法治道路、理论与制度的关系

从人类文明的历史成就来看,法治话语更多是一种理想类型,不同国家乃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都只具有某种“家族相似性”,但毫无疑问,成功的法治国家建设无不是在适合自身发展阶段的道路上前进,合理设定相关的道路目标。因此,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法治道路问题是一个全局问题、前提问题和方向问题,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论的根本逻辑起点,他深刻谈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是我们的历史成就,也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方向,法治的理念既是普遍的,也是经验的,既具有一种世界范围的自身演化性,也必然要在具体的环境中获得表达,具体与特殊往往才是达到普遍与一般的逻辑中介和环节。可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如果不能够沿着符合自身发展阶段与民族特质的道路前进,就必然会造成各种私人语言绑架公共理性,最终破坏法治所追求的预期、共识等基本美德,干扰、模糊社会的发展方向。

法治道路必须要有科学理论的支撑。法治既然是一套观念体系,就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正当性标准之上,现代法治既是一种规则之治,更是一种理由之治,只有一套探讨“为什么”的理论才能为道路提供重要的合法性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回答法治道路的目标和方向,必须论证法治道理的正当性与基本动力,但理论是为道路服务的,是要在道路明确的基础上阐发的,更必须在深刻理解道路上真实情况和环境的前提下才能有真正的解释力,竞争力。因此,道路是理论的前提,理论必须能够解释道路。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当前中国法律理论界思想非常活跃,但很多理论都犯有各种各样“化约论”的错误,或者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谬误”,总是将法治道路及背后的原理化约为一种或几种模型,“比较”容易变成“比附”,甚至成为牵强附会,“错把他乡做故乡”。知识与信念存在着被西方偶然的法治成就所宰制的自我殖民,但对于中国社会本身形成的一套有关法治的“社会想象”,以及真实的时代课题缺乏有效的诊断。

法治理论也必须有正确制度的保障。道路是目标和方向,但它需要有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确保和落实,各种原理也只有获得制度有效性才能真正转化为实践的力量。但制度的有效性与正确性必须建立在适应道路的前提下,必须真正建立起问题导向的制度设计思路,既要善于“接洋气”,也要能够“接地气”,既要追求国际标准,也要充分满足制度的绩效合法性,追求制度的伦理正当性,尤其是要防止一种应急式的制度反应模式,陷入各种问题解决的零敲碎打和实力主义考量之中,必须在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的前提下,面对暂时、局部和发展中的问题,不放弃对道路方向的长期坚守,并明确制度的正义性底线,从而避免能解一时之急但有百日之忧的制度设计,要有为了通向远方的目标而不回避问题,敢于啃硬骨头的道德勇气与担当。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提醒我们一方面“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制度的正义底线,“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总之,法治道路是根本前提,法治理论是基本支撑,法治制度则是关键保障,三者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统帅与灵魂之中,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论最重要的逻辑框架和价值取向。


正确处理法治的领导基础与规范功能

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那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实际上提出了法治的领导基础问题,这个问题本质也就是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问题。没有完全脱离政治基础的法治,虽然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未必是“法治只是政治的晚礼服”,但一国的法治文明总是必然反映一定的政治意志,受到特定政治集团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却也是一个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更加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的基础规范和第一政法原理,它解决了法治的领导主体和根本动力问题,法治不可能是豁免了政治动力的纯粹封闭体系中的规范运作,任何规范的实践也都必然是特定政治道德与政治价值运用的过程,体现为实践理性在政治意志中的展开,中国共产党也就当然构成了法治的领导基础。事实上,中国共产党既选择和确认了法治道路,也不断克服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提出法治发展的模式,并形成具体的行动指南与制度纲领,不认清法治的领导基础问题,否定法治的一种二阶运作特征,或者另外寻找领导基础,都会染上脱离中国实际政治形势的幼稚病,成为一种政治浪漫派。

另一方面,法治的领导基础不否认法治的规范功能。“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也就是说,法治同样对于包括这个领导基础在内的一切政党、国家机构、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规范、指引和标尺的作用。法治的根本属性在于通过以宪法为顶点的规范体系发挥作用保持国家的一体性,确保政治共同体的共识基础与行为预期,从而在这个前提下实现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能削弱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要更有效促进法治规范功能的发挥。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从一种更为务实的立场出发,习近平总书记更进一步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由此,我们只有在承认、坚持法治领导基础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功能,让这种功能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获得可靠的政治保证;也只有尊重法治权威,全面发挥其内含的规范功能的条件下,才能进一步夯实法治的领导基础,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任何割裂二者,人为制造话语和概念淆乱的做法都仍然掉入了一种机械二元论的窠臼之中。


正确处理法治的中国性与世界性

的关系正确处理法治的中国性与

世界性的关系


法治的中国性包括对于在法治目标上中国的自我理解和法治问题及解决的中国方案。在根本上说它体现的是一个民族国家在精神上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这种意识其实也是全球化得以开展的前提,没有特定的国家意识,也就不能直观地看到自我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存在,从而也就取消了国际交往和对外开放的必要,须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前提必然是“你我的区分”。因此,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笼罩着启蒙神话和自由主义叙事的世界法治模式里找到中国自己的法治自我意识,并由此设计我们对于问题的解决和回答方案,一个不能为自己提供世界历史图景的国家也就不可能真正融入世界,个体的世界观是他型塑和参与世界的前提。

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旗帜鲜明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这指出了对国情的深刻理解和表达是我们寻找法治的中国性的前提。这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实践逻辑之中,用一种长时段的眼光去分析影响中国社会的各种变量,价值中立地准确描述中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种结构性现象,然后为这些变量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约束条件和框架,设计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各种变量理性交涉的管道,最终建立起一种均衡的关系。

当然,自我意识的塑造不可能离开环境的影响,社会行动也必然受到社会结构的规约,因此法治的中国性也是在观察世界法治模式,理性权衡相关制度的中国妥当性基础上而形成的,用社会学上的话来说,仍然追求一个“规范上封闭、信息上开放”的耦合效应,这意味着法治的世界经验同样是一种有效输入的信息,需要我们在真正弄清楚世界其他国家法治提出的背景,制度针对的具体问题以及制度有效性的社会基础上来合理吸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在当下,既要防止一种片面的民族主义情绪,认为法治问题只能寻求彻底的本土思考,不了解世界,某种意义上也不可能了解自身,这是自170多年前中国被迫卷入西方现代性浪潮之后就已经被锁定的思维定势和路径选择,但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建立我们法治自身的规范性,必须提炼出我们自己对于法治正当性理解的根本标准,并形成一种法治演进过程中文明的连续性,防止那种抽刀断水、一厢情愿的“断崖式”思考,要将世界经验妥善安置、转化和诠释到对我们自身问题的回答之中。

正确处理法治发展长远性与阶段性

的关系

中国选择法治道路既不是出于某种压力,也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有着通盘考虑的长远战略设计。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长远性和阶段性的关系,也就是说在设计法治方案和发展步骤的时候,既不能仅仅着眼于当下阶段性的问题之解决,也不能完全忽视当下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对法治的渴求,从而具体的制度设计应该具有层次性和侧重性。确保在解决阶段性问题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将法治塑造为一种国人内心的心灵秩序,实现国家最终的长治久安。在这个维度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做出了成熟的思考,他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虑,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

对于中国法治未来发展的长远目标来说,他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可见,全面依法治国并非仅仅是本届中央领导集体就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做出的政治决断,它实际上立足于回答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避免西方社会契约论所预设的政治解体与政治不稳定必然性逻辑,也是在共产主义实践历史上探索一条真正将社会主义与法治充分有效结合的模式,这种探索既是对中国的贡献,也是对国际共产主义事业的贡献,更是对人类政治发展的贡献。从根本上说,法治要解决的就是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双重合法性的问题,从主权结构上说,它要避免“历史周期率”,始终确保主权者和主权代表者有一种“意志的同一性”,确保党、人民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这只能依靠普遍、权威、具有共识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来实现;从治权结构上来说,如何在具体的实践中始终确保三者意志的统一,这需要利用法律工具去面对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尤其在一个信息技术时代,人类包括中国面临的不仅仅是一种取代工业革命技术的新时代,而是面临着社会组织模式、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价值秩序全面刷新的新时期,没有法律的保障,很容易陷入新的紊乱。

但是,长远目标的追求也不能忽视当下中国社会由于剧烈变动和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现实问题,一些法治的具体命题必须结合当下的语境来进行阐发和理解,才能有的放矢,确保在一个改革的时期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确保一个既有权利主张又有基本德性的共同体生活。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指出法治发展阶段性的重要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这也就意味着,很多传统的法治命题在现阶段就具有特殊的意义,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当下尤其要注意的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抓住“关键少数”,防止以权代法,从而在权力基础上形成分利同盟,破坏或干扰深化改革所需要的公平正义环境。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特别提到“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

正确处理作为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

的法治的关系

法治是一项战略目标,围绕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具体的战略部署,明确了190项战略举措与改革任务,可以说,这是一种法治的“自传效应”,围绕这个战略目标,按照“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一体推进”的“法治同心圆”效应,为法治建设形成合力,并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可以说,这是一种“法治的内在价值观”,是以法治自身作为价值目标而形成的严密整体。

但另一方面,法治也是作为一项具体的战略举措而存在,必然还要追求“公转效应”,要在实现自身内在价值的同时满足对“法治的外在价值观”的落实,这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的:“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

这种避免就“法治论法治”的思路集中体现在“四个全面协调发展”的新战略思维中,习近平总书记总结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更具体而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

这里的重要启示就是,法治的内在价值观与外在价值观应该协调发展,我们切不可以孤立地看待法治的价值,例如,法治必须追求确定性的效果,具有平等、稳定的美德,因此我们当然必须追求依法改革的状态,但全面深化改革本身也是一种创新发展的需要,而创新总是面临着“创造性破坏”的效应,在这种情况下,重大改革固然需要于法有据,但立法也需要主动适应改革,不能仅仅固守法律的边界而贻误重大制度创新与改革的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须要建立沟通法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互转化、商谈与协调的制度性机制,这样的机制必然需要激活宪法实施,尤其是宪法解释机制的功能,通过灵活有度的宪法解释来努力弥合规范与事实,法律与改革的规范缝隙,确保作为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双重意义的法治能够最大程度发挥稳定的规范效力。

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如何正确认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既是一个理论命题,也是我们党在论述依法治国的时候经常思考的重大问题,并在这个过程中很早就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命题。然而,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命题的重大发展则是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关系从一个局部的治理特征上升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特色,这实际上是刷新了有关法的概念的本体论,提出了法律在概念上和效力上应当与道德有基础联系的重要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由此,在历史和实践两个维度论证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结合的重要论点。

从历史的维度来看,以德治国从来是中国儒家的重要治理主张,即便在近代以来,儒家文化遭遇“制度性解体”,但其强调“化性起伪、“以德服人”,强调人在道德潜能上的平等,尤其是对为政者、当权者“为政以德,譬如北辰”的告诫,仍然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相反,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历史中,漠视法律的道德基础,不注重心灵秩序的培育,则往往为恶法恶政带来契机,掌握公权力的人没有德性,社会民众忽视道德意识的培育,最终就是公权力运行失去政治理性,社会生活有法律、无秩序。

从实践的维度来看,法律构成道德义务的强制保障力,道德义务往往也成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很多法律实践本质上就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例如中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针对大面积的市场失信等道德问题,提出企业第一责任,规定诸如黑名单制度、举报行政奖励制度,都是为了解决道德义务的国家强制力问题。同时,法律很多时候只有体现道德义务,也才能获得真正的正当性,避免仅仅成为一种强制性命令,从而在取得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真正的实效。

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还必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那就是说并非仅仅强调用法律和道德去治理社会与人民,而是首先是对治国的人提出的治理依据的基本要求。也就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核心要义都在于治吏,而非治民。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传统命题的重大发挥,他深刻指出:

“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从这段话的核心思想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家教家风等一系列新的时代命题有机融入了对这对关系的阐述。中国共产党的教义中理解的领导干部不仅仅是享有公权力的人,不仅仅是权力的象征,更是德性和优越伦理在具体肉身的展现。因此,领导干部一方面要身体力行实践法治精神,带头守法,但更重要的是要积极修身,提高道德境界,在言行上堪为世人楷模,既要以法律的规范力治理国家,作为行使自身权力的依据,也要以道德感召力成为社会治理的中坚。

正确处理法治实践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而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培养则是法治现代化的关键。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突出看到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历史规律,更加突出了人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并由此提出了有关法学教育的重要观点,而正确处理法治实践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则成为这个观点的核心思想。

这一核心思想最新的阐发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围绕法学教育发表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讲话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法学教育和学科建设以及青年立德树人三个层面,在逻辑上环环相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保障,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没有优良的法学教育和学科建设,没有一流的法学理论滋养,则无法塑造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这其中尤其是青年法学人才,更是扮演着未来法治中国建设主体力量的重要角色,由此,法学教育以及相关的学科建设也就成为一个枢纽和关键,值得法学者深思。

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阐述虽然言简意赅,但饱含丰富的信息和深意,为中国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些规律性的指针,可以说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和提炼,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学教育要实现“法治领域人才辈出”,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基本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法学教育背景的中国实践性和世界实践性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律学传统,欧洲大陆也有来自于罗马法时代的法律职业教育,不同的文化传统塑造了法学教育的不同侧重,不同的国家体制和发展阶段则催生了法学教育不同的问题意识。可以说,正是实践需求、实践基础、实践障碍的不同塑造了不同国家法学教育最基本的面貌和模式。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法学教育无法在理念、制度和技术等多个层面豁免对世界相关文明的借鉴,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培养法学教育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是我们有效参与全球法学教育竞争的前提,更是实事求是地回答和解决中国法治问题的要求。因此,在“接地气”的基础上“接洋气”,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回答中国问题的理论勇气前提下,合理吸收世界法学教育的相关内容与方法,应该是我们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第二,正确处理法学教育目标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关系。法学教育的目标究竟是一种博雅教育,探究知识上的“真实”,还是一种实践教育,重在解决行动上的“正确”,这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个话题。这归根结底取决于如何理解“法律人”的基本素养。回顾人类法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事实,割裂法律人的价值观念、知识水平与实践技能,一定会给国家和时代带来灾难。没有正确价值判断的“奉法者”往往沦为强权和任性的工具,但没有丰厚知识与娴熟操作技能的“法律人”则容易流于空谈误国。由此,法学教育必须追求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需要我们在学科建设和课程设计中将原理、规范和操作妥善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尤其指出“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这种交流尤其强调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引入,正是要避免法科学生在道德判断上的凌空蹈虚和知识学习上的抽象空洞,忽视了经验和技术。

第三,正确处理法学教育内容理想性和现实性的关系。法学教育的内容与社会现实紧密相关,本质上关乎对正义的理解,因此充满着价值判断和由此带来的分歧。因此,“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就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法学教育应该“养浩然正气”“列堂堂之阵,树正正之旗”,法律事业虽然世俗,但并不因世俗而失去理想,相反法律的功能就是为社会凝聚共识,塑造价值;法律又总是与纠纷、争议相伴,总是容易暴露人性和社会的弱点,但正是因为法律与不确定和不完美性相伴,它的“化性起伪、以恶扬善”才更为可贵和有价值,因此法学教育不能陷入一种负面情绪的渲染之中,教师既要传授规范世界的理性和正义,也要引导学生有直面现实、改造社会的良知与勇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谓对当下的法学教育某些风气洞若观火、一针见血。

张之洞曾云“国运之兴衰,世运之明晦,其表在政,其里在学”,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实践需求对法学教育提出的系统性思考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也必将成为法学工作者正确认识法学教育规律,妥善处理相关关系的基本指针。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新的历史形势与社会发展阶段,审时度势,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体系化思想,这其中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论处于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理论具有逻辑的严密性、体系的完整性和价值的融贯性,对于解决中国法治道路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困难深具启发意义,本文的初步研究试图勾勒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的基本问题意识和内在结构,从前述七个问题的阐发来看,可以将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体系归结为(一)中国法治的本体论(道路、理论与制度之关系)、(二)中国法治的基础论(党的领导与法律功能的关系)、(三)中国法治的语境论(本体及其功能发挥作用的时空处境)、(四)中国法治的实践论(法治建设长远目标与当下方案的关系)、(五)中国法治的目标论(法治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体系)、(六)中国法治的功能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功能关系)、(七)中国法治的动力论(法治实践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这样七个方面,本文仅仅对这七个方面进行了提纲挈领地描述,各个领域的具体阐发还需要进一步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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