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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生意交往中认识了一位朋友,该朋友谎称其父亲是日本大富豪,前几年在福岛大地震中已经去世,留下价值数亿美元的遗产,等着他去继承。继承遗产需缴纳大额遗产税,但自己苦于资金不足,无法顺利继承,故希望王某能帮忙借款,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予丰厚回报。王某鬼迷心窍,向其他朋友大举借债,陆续借给该朋友100多万元。
后来,该朋友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刑,所借王某钱款全部挥霍一空,无法追回。由于债主催债,王某无奈之下玩起了“失踪”。债主李某将王某的配偶张某告上法院,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辩称,双方并无借款合同,对此借款并不知情。且自己一直工作且收入稳定,根本没有必要借款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收入明细。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虽无借款合同,但从其转款凭证,并结合刑事判决书中的相关事实分析,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涉案款项均由李某、王某相互直接转账,其配偶张某并未经手,亦无证据证明张某知悉,故推断该笔借款王某夫妻无共同举债合意。
另外,根据张某收入情况分析,其无必要因个人或家庭生活进行大笔举债,也未从该笔借款中获得收益。法院最终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由王某自己偿还本金100多万元及利息。
1、《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转自110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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