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胡军拥律师仅凭指纹鉴定能否对被告定罪量刑?

河南胡军拥律师仅凭指纹鉴定能否对被告定罪量刑?

河南焦作法律咨询专家 内地男星 2016-09-23 10:34:15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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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6月17日,某地某户发生盗窃案,据失主报案称,其家里被盗现金、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共计40000余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在被盗现场存放现金、首饰的抽屉上提取到汗液指印三枚。公安机关将从现场提取到的这些枚指印输入指纹库进行比对,发现该指印与其辖区公民王某的十指捺印样本十分相似,遂将王某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并网上通缉。同年8月王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作案现场提取的这些指纹确系王某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所留,但王某始终否认其有此犯罪事实。本案除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指纹鉴定书外,未发现有目击证人及赃物下落等证据。



   【分歧】

      本案中,在王某拒不承认其实施该犯罪的情况下,能否仅凭其在盗窃现场遗留的指纹来认定其实施了该盗窃行为并构成盗窃罪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虽然王某拒不承认其作案事实,但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这些指纹经鉴定确系其所遗留。指纹鉴定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侦破,素有“证据之王”的地位。而且本案王某与失主又没有任何来往,加之其又矢口否认到过案发现场。因此,可以认定王某盗窃的事实并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本案既无目击证人又没有相关物证下落,唯一有价值的证据就是指纹鉴定。虽然可以证明王某到过案发现场,但由于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不能仅凭指纹鉴定认定王某实施该盗窃行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王某不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证据分类的角度分析。我们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通过证据证明案件的间接事实,并通过推论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据以指控王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失主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手印鉴定书。其中失主的陈述主要能证明的是其家被盗的事实,但具体是谁实施了盗窃行为失主也不知道,故该证据是间接证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只能证实被盗现场状况及在现场提取到了指纹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也是间接证据。指纹鉴定书证实的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到过案发现场并在现场留下指纹的事实,也属于间接证据。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通过分析发现,以上据以指控王某犯罪的主要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能证实的案件主要事实是何时何地发生了盗窃及犯罪后果,至于是谁实施了该行为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足以认定王某盗窃的事实。


      其次,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结论的排他性角度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失主家有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也没有从其住处或身上发现任何赃物,更没有目击证人目击本案的发生等有价值的证据,而且被告人拒不承认其作案的事实。指纹鉴定只能证明王某到过犯罪现场,至于与本案有无关系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不具有充分性。同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推论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比如,也有可能是王某去之前就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也有可能是王某去失主家里的目的不是盗窃而是实施其他犯罪等。因此,不符合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结论的排他性要求。


      最后,从指纹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和贯彻落实《两个证据规定》的精神分析。指纹鉴定作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一种,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及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得出的书面结论。因此,往往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但其作用不是绝对的,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也是有限的,必须符合刑诉法等相关证据的规定。指纹鉴定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犯罪现场,要充分证实其参与了犯罪,还需其他旁证加以佐证,并且相关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与其素无往来的失主家里留下指纹,从正常人的内心确信角度来看,其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作为专业法官,我们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认定,该确认的就确认,该排除的就排除,这不仅是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合理利用,也是保障人权司法理念的体现。

      综上,本案证据不充分,不能对王某被告定罪。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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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拥律师,现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较深的法律造诣和优秀的从业业绩。业务范围涉及:重大刑事案件,工程建筑及房地产,民商、合同纠纷,PPP项目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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