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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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了视频,韩庚说的是将租来的电脑卖掉,中间还隔着一个出租方,本质上是将合法的占有变为所有,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经 @许一诺 提醒,视频里还有一个细节:电脑是中专租的,而非韩庚他们一伙,所以占有人是他们的中专学校,还是应该认定为盗窃罪,并且之后又自称多次穿军大衣偷磁带,符合多次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在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本来按照当时1998年的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中“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的是500-2000,2000-20000,30000-100000,韩庚当时盗取的电脑,由于数量未知数额未定,量刑范围是可能在十年以上的,即追诉期为十五年,仍在追诉期内。但是2013年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的数额已经变成了1000-3000,30000-100000,300000-500000,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量刑档次最多只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诉期为十年,所以实际上还是过了追诉期。但是,只要那所中专学校当时报案了,公安立案了,就不需要考虑追诉期的问题了。
2.韩庚出生于1984年,在2015年电影《万物生长》的发布会上,自称这些事发生在13年前,所以犯罪期间应该在2002年,此时韩庚18岁,成年,即便未成年也超过了法定的16周岁,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主持过法制节目的撒贝宁,在现场打圆场称韩庚的“自曝”为“自首”,其实是不对的,视频里发布会上的自述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自首情节。当然,仅仅只有韩庚的陈述,还不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需要其他证据补全。
4.韩庚能引以为荣的说出来,一方面说明这人无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其人素质可见一斑。联系到前几天他在包贝尔婚礼上闹伴娘的猥亵行径,也就不意外了。
5.貌似平日树立的是政治正确的公众形象,通常管这个,叫做道貌岸然,真下流。当然,他可能自认为真性情吧。不作死,也就不会死了。
ps:以上都是个人分析,具体结果如何取决于司法机关,我就不给他定罪量刑了。
作者:刘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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