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子韬与韩国 SM 娱乐有限公司专属经纪约” 一案又有新进展,二审法院认定 SM 主张的 “专属经纪权”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未构成侵权,维持原判,审判结果立即生效!
黄子韬二审再次胜诉,其律师表示:“对于案件的结果在我们预料之中,我们始终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审理定会保护艺人及与艺人有代言合作关系的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利。”
近日,黄子韬因 2015 年代言了某品牌食品被韩国 SM 公司诉其以及该食品公司侵害了 SM 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一审时法院认定 SM 主张的 “专属经纪权”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未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败诉后,韩国 SM 方因不满一审判决再度提起上诉!
8 月 17 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黄子韬方律师和该食品公司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了法庭审理,并如实阐述了合法正当行使自身权利的事实。
11 月 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的胜利对于黄子韬来说意义非凡,我国审判制度采用 “二审终审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后除非败诉方可提出足够、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才可申请再审!
此次判决结果不仅保护了黄子韬的个人权益,也为其他艺人的正常工作及市场经济主体的有效运营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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