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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中一岁除”
燃放烟花爆竹过年
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但其造成的空气污染等问题
却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为加强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宁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城区及周边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县城区舜源、泠江、东溪、重华、舜峰、印山、莲花、宝塔、舜德、文星、舂陵、逍遥岩等12个城区社区;红岩社区(石板塘、逍遥岩)、桐山社区(桐山、葫芦淌)、高福社区(福家坪、祥文福、高岗头)、星火社区(老村屋、鸟立塘)、崇德社区(大种地、仁山庙、刘子用)、舜源社区(马草坪、麻拐石)、东山社区(十里铺)、舜阳村社区(瓦窑头)等8个城郊社区;欧家、乐家、隔洞、肖家、鱼桐村(鱼古弄、桐子山)、宝塔脚、跳墩石、朝斗坝、五里桥、蔡家、八竹村(竹子坝、刘家)、柳塘村(柳塘、荷叶塘)等12个村所辖范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18年1月1日起,任何时间均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县殡仪馆专用池在丧事办理期间的7时至21时可以燃放爆竹。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县直各单位要按照《宁远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5]13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禁放相关职责。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10,0746-7233242),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来源 | 宁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