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东 编辑:张慧娟
图片:摄图网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ID:hunyinyujiating99)
今天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将迎来第一个“宪法宣传周”。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本周,小婚家将每天推出一期婚姻法苑,让更多的女性知法懂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小婚家
如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多数离婚纠纷而言,夫妻财产分割中双方最关注的莫过于房屋如何分割。
情形一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
张栋和李婉婚后因为三观不合,经常吵架,李婉数次提出离婚,但张栋始终不同意,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张栋提出“李婉如果答应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全归他,并不给经济补偿”的条件,他就同意离婚。李婉一气之下同意了张栋的条件,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在亲友的规劝下,才意识到“条件不合理”,遂向张栋要求重新签订离婚协议,要求房屋平均分割,但张栋却以“原离婚协议签订生效”为由拒绝变更,李婉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房屋。
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生效吗?
离婚协议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民事合同。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由此看来,张栋和李婉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该离婚协议不生效,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决。
情形二
离婚纠纷中的房改房分割
赵孟磊和刘笑萍结婚40多年了,两个人吵吵闹闹了几十年,以前因为忙于工作、照顾孩子无暇谈及离婚的事,如今,退休在家的两个人在一次又一次的争吵中决定离婚,但对于两个人共同居住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
原来二人婚后住在婚前赵孟磊以个人名义承租的单位分配的一套两居室公房里。20世纪90年代国家实行房改房政策,赵孟磊以成本价购买该公房,转为自己名下产权的私房。赵孟磊认为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刘笑萍无关。但刘笑萍不同意,认为该房屋购买时是两人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该房屋不仅折算了赵孟磊18年的工龄,也折算了自己16年的工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笑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虽然赵孟磊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赵孟磊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
情形三
离婚纠纷中的继承房产分割
董莹莹和付晓军婚姻存续期间,董莹莹的父亲身患癌症。考虑到付晓军平时不务正业,而且小夫妻俩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临终前,董莹莹的父亲只想把自己名下产权的房屋留给女儿一个人。防止女婿和女儿争夺遗产,他特立遗嘱:本人单独所有某某小区某某门牌号房屋,归女儿董莹莹所有。
董父去世后,付晓军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董莹莹拿出父亲的遗嘱进行抗辩,可是法院还是支持了付晓军的诉讼请求。
董莹莹不明白,到底为什么?
原来,问题竟然出在了董父的遗嘱中少了几个字。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个“除外”的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因此,只要董父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付晓军就无法趁火打劫了。
情形四
离婚纠纷中赠与房的法律效力
吴倩年轻貌美,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偶遇了钻石王老五刘博,之后刘博开始疯狂追求吴倩。刘博名下有两套房,价值不菲。为了抱得美人归,他向吴倩承诺,愿意签订书面协议,结婚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她。手里攥着这份协议,吴倩认为到手的鸭子跑不了了。
结婚后,因为年龄的巨大差距等原因,两人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出现重大分歧。吴倩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与刘博签订的财产协议,请求判决刘博赠与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归自己所有,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刘博认为,赠与房屋给吴倩,是因为她是自己的妻子,但现在两人均同意离婚,吴倩已经不再是自己的妻子了,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并且之前房产证也没有变更到女方名下,他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把房子赠与吴倩。
可双方既然白纸黑字签了协议,又都是自愿的,刘博反悔能行吗?
答案是: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男方可以反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明确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们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该法条的内容就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什么意思?就是只有书面赠与协议不靠谱,还得让赠与的东西真正到了你的手里才好使。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东西是白给你的,赠与人可以说了不算,有反悔撤销的权利。给的东西分动产和不动产,比如包包、项链,他送给你了,转移到你的手上,赠与人就要不回来了。但是赠与不动产,比如房屋,国家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财产就没有在真正意义上送给你。即使你实际居住管理,他也是可以反悔撤销的。“不看广告,看疗效”,所以,最终吴倩认为的到手的鸭子还是飞了,法院驳回了吴倩要求刘博按照协议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诉求。
情形五
离婚诉讼中违建房屋的处理
徐斌和朱媛媛于20世纪80年代结婚,购买了一间带院私产平房。后孩子长大要结婚,由于居住空间狭小,夫妻二人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未获批准,于是夫妻二人私自加盖两间房屋。
后因徐斌出轨,朱媛媛起诉离婚,徐斌同意离婚。夫妻二人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产权的房屋两人都同意过户给儿子,两人要求分割共同私建的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对违建房屋,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呢?
答案是: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只能判决当事人使用。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并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越俎代庖,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徐斌和朱媛媛要求分割违建房屋所有权的主张。鉴于有房本的房屋夫妻二人都共同赠与了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其余两间房屋由徐斌和朱媛媛分别居住使用。基于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面积较大的一间房屋归朱媛媛使用。
关于作者:婚姻与家庭杂志:中国情感帮助全媒体平台,关注女性自我成长、亲密关系维护。温暖风趣,与你聊聊爱情婚姻那些事儿;专业理性,力邀众多心理咨询师,为你解答情感困惑;线上线下,微课沙龙情感陪护。(微信/微博/今日头条:婚姻与家庭杂志)
小婚家还为你准备了更多好文章哦,点点看↙↙↙
【点击以下关键词查看更多内容】
本文图片来源网络,我们尊重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涉及版权争议,请著作权人告知我方删除,谢谢。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转载及商务微信:jiaodanhong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