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的新闻。
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合计8.8亿元人民币。
2018年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逃避缴纳税款被江苏省税务局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合计8.8亿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有同学要问了,范冰冰缴纳完8.8亿元人民币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还会被判刑入狱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明明说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仅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判刑和罚金是并处的。
可是国家税务总局说了,“不追究范冰冰偷逃税的刑事责任”。难道是范冰冰有关系?刑事责任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就算明星犯法也应一视同仁。
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逃避缴纳税款不追究刑事责任真的合法、公平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属于第一次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且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然前提是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已经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