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请明星代言产品是常用的促销手段,可要是没经过对方的同意就使用明星的照片,那就可能要惹上官司了。
2017年,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就收到了来自陈乔恩一方的起诉材料,没错,就是那个大明星陈乔恩,称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旗下购物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侵犯了她的人格权。
陈乔恩凭借超高人气一直为时尚青睐
据弋江区法院官网公告:2016年9月,被告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在其购物中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有关美容养颜为主旨的文章,文章中引用了原告陈乔恩于2016年9月发布的一篇微博并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对该购物中心开业时间及某美容会所进行宣传。
本案于2017年12月25日在弋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该购物中心已经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上案涉图文内容。
法院认定侵犯“人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所涉文章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将涉及原告的姓名、肖像照片用于其经营网站上的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原告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明星维权烦不胜举
人格权
《民法通则》规定中表述人格权包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
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ND---
【联系我们】
电话:0553-2869606
手机:18155317130
微信/QQ:850888553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