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艳芳最“遗憾”的事,在去世后发生

梅艳芳最“遗憾”的事,在去世后发生

以诺教育 港台女星 2018-07-03 20:11:37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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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论语·卫灵公》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时具有“防挥霍功能”。就是说,委托人可以在意愿书中明确表示,信托资产的收益每年均可以分配给受益人,但条件是金额的确定,甚至指明分配用途。通过这种方式来防止受益人一次性拿到一大笔钱后挥霍无度,过早的散尽家财。

 

今天分享给大家著名的梅艳芳Karen Trust信托基金一案。这个案例就与家族信托的“防挥霍功能”有关,最后的结果令人唏嘘不已,希望通过本案例带给大家一些启发。

资料图:梅艳芳


2003年9月,在短暂治疗之后,梅艳芳在香港举行新闻发布会,证实自己患有子宫颈癌,并且病情较为严重。11月27日,她从日本回到香港,随即住进了医院进行治疗。遗憾的是当年12月30日,梅艳芳终因子宫颈癌在香港养和医院病逝,终年40岁。


梅艳芳在去世前27天,也就是12月3号的早上,在医院的病床上完成了遗嘱和一个生前信托的设立。这个信托以梅艳芳的英文名命名,叫做Karen Trust。当时为其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是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即普华永道集团在香港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信托受托人的,则是汇丰国际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梅艳芳请了三个无利害关系人在现场见证,分别是她的医生陶博士,她的教母何女士,还有汇丰信托公司的刘女士。


27天后,梅艳芳离世。信托公司按照协议履约,请来了信托中的第一个受益人——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信托公司把梅母叫到中环汇丰的总部,告诉她梅艳芳在信托里写道每个月给她生活费7万元港币



资料图: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


梅母接到这个消息当场就要跳起来大闹汇丰。她认为梅艳芳那么丰厚的身家不可能每个月只给自己留下7万元。她马上要求公开她女儿信托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尤其是意愿书。公开这份信托是怎么分的,都有哪些受益人,为什么只给她7万。汇丰回答未经梅艳芳许可,不得向任何受益人披露信托的法律文件。梅母就一纸诉状把汇丰告上了法庭,法官打开信托的法律文件一看,马上合上,说老太太您请回吧,一个月就7万,没错。


从此,梅母找了几个大律师,开始正式走上了诉讼之路。因为打了官司,这个信托被披露了。原来,梅艳芳的这个信托受益人共有四个。第一是她的母亲覃美金,她每个月从信托基金里给她妈妈分7万港币,但是汇丰必须保证她妈妈在跑马地拥有两个菲佣加一个司机的生活标准不下降,一直分到妈妈去世以后。第二受益人是她的侄子侄女,一共分得170万港币,但只能用于读书、教育学费。第三个受益人就是矛盾最大的激发点,梅母发现女儿竟然将她生前的一个好朋友列为信托的受益人,分得跑马地毓琇大厦和伦敦的两套豪宅,价值8000多万港币。这个好友叫刘培基,是梅艳芳出道以来一直伴随她的服装造型设计师,两个人感情非常深。最后设置了一个最终受益人——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若梅母去世后,信托中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该机构。




她竟然给一个外人留了两套豪宅,给自己的侄子侄女留了170万,并且只能念书,不念书还不给,给自己也仅仅留下了可供基本生活的费用。所以梅母很不高兴,就开始打官司,去告这个信托。


梅母从2004年开始打官司,一直打到2015年12月,打了12年的官司,最后败诉。法官在终审法庭,认为梅艳芳的信托和遗嘱是设立有效的。


为什么官司打了这么多年呢?就是因为梅母不断地在挑战设立信托和遗嘱过程中的程序问题。首先她说她的女儿是生命弥留之际立的遗嘱,回光返照,所以肯定是脑子烧糊涂了。遗嘱或者信托设立时的精神状态十分重要,这一点常常会被另一方的律师挑战,认为信托和遗嘱设立时候有瑕疵。


第二又认为信托上梅艳芳的签名和她以前的签名对不上。因为梅艳芳是在重病时设的信托,字迹和往日自然会有些不同。这一点也被梅母拿出来做为挑战信托的证据。



资料图:覃美金由儿子陪同到法庭


梅母不断以各种理由去上诉,花了十年时间最后仍然败诉。因为法官采纳了梅艳芳的证人证言,就是文章开头中提到的她的教母何女士。教母在法庭上讲了一段话非常重要,令所有的陪审人员都信服了。


她说,梅艳芳为什么设置这样的信托对付她妈妈呢?因为梅艳芳曾经说过,她就这一个妈妈,我离世后,本应把所有的钱给妈妈一个人。但如果不设立信托,把所有的钱、房子都一股脑交给妈妈,梅母第二天就会变成乞丐。为什么呢?因为梅艳芳有一个烂赌成性的哥哥,而她妈妈重男轻女的不得了。也正因为妈妈的溺爱造成哥哥的游手好闲,所以如果梅艳芳把所有的财产都交给梅母。梅母第二天就会交给她儿子,她儿子上澳门转一圈回来,她妈妈直接就送到养老院去了去住八人间了。


梅艳芳正是早就预见到了这点,所以提前办理好了信托,把梅母设为其中一个受益人,每个月只给7万。一个老太太70多岁,一个月7万,两个菲佣加一个司机,住在跑马地的豪宅,养老送终。就算这个儿子偷她母亲的钱,一个月就几万块钱,下个月又来了,不至于一次性把钱都拿走了,可谓用心良苦!她设立信托的原意就是为了保护她妈妈,是为大孝,而非不孝


所以最后法官判决原告覃美金败诉,很好地保护了信托的执行。


截止到今天,梅艳芳已经离世十几年了,这个信托仍然在这个世界上运转着,仍然每个月还在给梅母按月发放养老钱,由于物价的上涨,已经涨到15万了。


但是悲剧在于,梅母在2015年败诉后,马上申请个人破产。为什么呢?她打了12年的官司,她是败诉一方,所有的律师费是她自己承担,耗资数百万港币。老太太没钱了,香港有个人破产法,她就申请破产。每个月要拿出一部分钱还律师费,直到还完。


更悲剧的的是被告一方汇丰国际也一同打了12年官司,耗资更巨。这些钱从梅艳芳的信托基金里面出。到2014年,梅艳芳的信托基金账户里面已经没有现金了。但是老太太还活着,下个月的钱该怎么分配?于是梅母把信托里另外一项资产,即梅艳芳自己住的一套别墅给卖了,打到账户里。


现在这个信托还仍然存在,因为人在钱有。无论怎么挑战,只要信托设置有效,就能一直保护委托人传承财富的思想和精神。



曾经有人质疑过,说梅艳芳在设置Karen Trust时考虑不周,由于该信托在设计上的不完美,造成她离世后,事情朝着有悖于她的意愿发展。事实上,我们处在梅艳芳的情景中思考一下,梅艳芳的意愿到底是什么?有一个挥霍无度的母亲和一个烂赌成性的哥哥,梅艳芳设立Karen Trust就是为了在保证自己所关心爱护的人们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同时,防止他们在得到巨款后反被其害,所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而家族信托正因为其维护资产上的安全性,才有效地维护了梅艳芳的意愿,使得母亲每月有钱拿,侄子侄女有书读,好赌的哥哥拿不到一分钱。


最后,用一句话总结一下这个案例:


在信托本身合法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去挑战信托,不要去挑战委托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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